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0918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9-07 10:57 | |
文 号: | 黔狱刑执[2018]068—073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18]068—073号) |
黔狱刑执[2018]068号
罪犯蒋先能,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普安县,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先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3日
发:贵州省兴义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黔狱刑执[2018]069号
罪犯刘云芳,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顺市平坝区,因贩卖毒品罪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云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6日
发: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黔狱刑执[2018]070号
罪犯吴小桃,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盘州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小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6日
发: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黔狱刑执[2018]071号
罪犯罗洪武,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侗族,居住地石阡县,因贪污罪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13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洪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6日
发:贵州省铜仁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黔狱刑执[2018]072号
罪犯张兴定,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穿青人,居住地纳雍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平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6日
发:贵州省平坝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黔狱刑执[2018]073号
罪犯李绍禄,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三穗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平坝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绍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6日
发:贵州省平坝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