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元清,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兴仁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太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元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7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