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黔狱刑收字〔2022〕第024号)-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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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10090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1-2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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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黔狱刑收字〔2022〕第024号)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黔狱刑收字〔2022〕第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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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监狱:

罪犯李春,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穿青人,居住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1月9日止,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7年8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应当收监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你监狱将罪犯李春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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