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404 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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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3-1015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11-19 15: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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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合法性与科学性,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具体准则》结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在承办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工作次序与要求。它由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四个阶段组成。

审计工作程序对内部审计业务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并检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本程序适用于各监狱监狱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工作计划。并报送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

  1、审计的目的和重点;

  2、审计项目的数量及每个项目的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责任者;

  3、对审计项目计划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职能机构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中的各具体审计项目时,应于15日前组成审计小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员,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组的工作。

  (三)审计组应在了解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法规政策及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完成时间;

  4、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5、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四)审计方案得到批准后,应在进入被审计单位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必须存有通知记录。书面通知在必要时可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一般只写起始日期,必要时可写明预计终结日期);

  2.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3.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审计资料的准备工作,应同时将拟审需提供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按要求必须提前进行收集准备

(五)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程序:

  根据审计立项文件和关部门的审计委托书由财务管理处组成审计组。

  是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是下达审计通知书。

  是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

是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报政治部和局纪委。  

第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座谈,说明项目审计方案的内容,并征求意见,争取配合与协助审计实施。审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审计作业,应先就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并做出工作记录。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与薄弱点,确定审计对象的抽样(或重点),编制审计实施作业程序。

  (二)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实施作业程序,认真进行实质性测试,包括:对银行帐户的审查;对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的审查;对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资料的查阅;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盘点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人员取证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准确判断、依法办事,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要注明原因。

  (四)审计人员必须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鉴定、整理,编制审计实施工作底稿 (包括具体底稿、分项底稿、汇总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并对其中的违纪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五)审计实施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审查的事项、时间、过程;

  2、证实的情况与问题事实;

  3、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

  4、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5、对本审计事项的初步评价。

  6、审计实施工作底稿必须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已经认定的帐务处理差错、管理薄弱环节,应及时向审计组长和主审人员报告,经同意后,可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调整帐项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将被审计单位采纳与改正情况记入审计实施工作底稿。

(七)审计实施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阻挠、防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发临时制止违纪行为决定采取临时措施通知书,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有关行为消除后,应及时解除制止决定或临时措施。

(八)审计结果沟通。在审计组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开展的概况、依据、结论、决定、建议与被审计单位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进审计结果的沟通,对结果持有异议,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五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完成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主审人员撰写,审计组长审核。报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反映重大情况或严重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当报主要领导或由党委会议集体审定。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审计立项依据;

  2、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概况;

  4、审计证实的情况和问题;

  5、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

  6、审计评价和处理意见;

  7、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三)拟制审计报告应有明确的标题、署名与报告日期,并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四)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如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须经内部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

  (五)审计组在提出审计报告的同时,如认为被审计单位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须经审计职能机构负责人同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违反党纪政纪法纪和触犯刑律的事项,连同审计报告有关文件,移送和移请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根据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由审计职能机构代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不做处罚的项目只代拟审计意见书)。

  (二)对审计报告中需要进行经济处理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正式作出审计决定,重大的审计决定应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对需要处理的问题必须按决定限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如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派出审计的单位领导申诉或申请复审。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在接到申诉或复审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申诉(复审)期内,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四)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审计职能机构可视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五)审计事项结束后,由审计组按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本程序由局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程序自一一年一月一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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