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本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新康监狱)的主要职责,特编制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新康监狱)办事指南。
部门名称: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新康监狱)
职能权限: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除具备监狱职能外,还承担着收治全省监狱服刑人员中的疾病患者,指导、处置监狱系统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司法鉴定,以及为群众提供就医的重任。
办公地点: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凤凰路190号/花溪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松花江路
乘车方式:
凤凰院区:市区内乘坐5、6、7、53路公交车到达凤凰翠堤站,或乘坐19、52、75路公交车到达新发装饰市场站;郊区方向乘坐41、201、202、203、248、47、K47路公交。
小孟院区:地铁1号线小孟工业园站、50路公交车一八三厂站附近
通讯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凤凰路190号/花溪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松花江路
邮 编:550007
咨询电话:0851-85115591
电子邮箱:1523841980@qq.com
一、亲属、监护人会见在押罪犯
(一)事项名称:会见在押罪犯。
(二)设定依据:《监狱法》、《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发通〔2016〕118号)。
(三)申请条件: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1.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1) 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 罪犯被禁闭期间;
(3) 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四)办理地点:贵阳市花溪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松花江路
(五)办事流程:罪犯直系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狱政科审核,办理会见证→门卫登记→安检→等候会见。
(六)办理时间:会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6时30分)为会见时间。现场会见或视频会见原则上每月一次,遇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会见,非会见日非病情需要不安排会见。每次会见人数不得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会见时间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会见监区 |
各押犯监区 | ||||
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6时30分为会见时间。遇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会见,非会见日非病情需要不安排会见。 |
(七)办事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会见手续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会见人信息与被会见人信息需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可持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证明的材料,方可办理。
(八)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狱政管理科 0851-85102407
(九)收费标准:免费。
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
(一)事项名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
(二)设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律师法》及《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司发通〔2017〕124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3.代理调解、仲裁;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5.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四)办理地点:贵阳市花溪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松花江路
(五)办事流程:律师通过传真、邮寄或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出申请→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律师凭监狱提供的书面意见到医院狱政管理科审核登记→律师到门卫登记→安检→等候会见。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监狱收到律师的材料后,对于符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法定节假日监狱不办理会见。
(七)办事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4. 罪犯所在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书面意见。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八)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狱政管理科 0851-85102407
(九)收费标准:免费。
三、信访
(一)事项名称:群众来信、来访
(二)申请条件:来信、来访、来电、通过网络反映问题的信访人。
(三)办事内容: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办公室 0851-85115591
(五)设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局《贵州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规范》。
(六)办事程序:
1.信访人应如实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2.信访人应当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和地点、反映的问题、建议及要求阐述清楚;
3.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七)办事时限:办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其他部门,并告知信访人。
(八)办事需提交材料: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如实写明信访人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诉求事项相关书面材料。
(九)信访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6:30。
(十)收费标准:免费。
四、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我所开展项目为:伤残等级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病关系鉴定、后续医疗费用评估鉴定、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活体年龄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评估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评估鉴定)、医疗费合理性评估鉴定、治疗时限评估鉴定。
被鉴定人前往我所进行司法鉴定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病史资料复印件、相关影像学资料,未成年人需监护人陪同办理、7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直系亲属陪同办理。(损伤程度鉴定需办案机关出具委托书方可受理)
咨询电话:0851-85112047
五、门诊
我院是贵州省政法系统唯一一所二级医院,我院门诊开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理疗、皮肤科、五官科、口腔科、眼科。拥有日立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进口胃肠镜机,牙科综合治疗仪,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多通道心电图仪,呼吸功能测定仪,肌电图机等设备。常年开展胃肠镜检查、呼吸功能检测,常规普通超声及血管超声检测,肌电图检查等检查(上述检查均需现场预约)。我院合理的专业人才搭配必备的医疗器械,能为中低收入患者诊治多发病、慢性病提供强有力的医疗技术保障。
六、病历复印流程
一、病历复印地点:行政楼一楼医务科病案室。
二、复印时限:病人出院后5个工作日之后。
三、复印时间:法定工作日08:30-11:30;14:00-16:00。
四、患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患者代理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需带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五、到病案室后需如实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六、复印范围∶住院病历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会诊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种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七、病历复印件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按物价局标准每一页0.5 元收取费用。
八、联系电话0851-85113012。
七、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
为进一步拓宽患者反映意见的渠道,方便患者投诉,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和医院关怀服务的宗旨,积极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结合医疗服务工作特殊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
一、患者投诉的途径
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如下途径投诉:
1. 来信来访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凤凰路190号/花溪区小孟社区服务中心松花江路。
邮编:550002
2. 投诉电话0851-85113012 17785163071 17785163285
3. 电话传真投诉0851-85113012
4. 医院综合楼一楼大厅意见箱。
二、投诉人须知
1. 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应注明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联系电话,院方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 门诊患者应注明门诊时间、 科室及门诊医生诊断、 治疗等。
3. 住院患者应注明入院时间、科室、床号、住院号、主管医生及诊断、治疗等。
4. 投诉的具体事实应清楚、处理要求应明确。
三、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流程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
1. 医院接到患者的投诉后,接待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或做好记录。
2. 根据患者投诉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按照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的责任人,应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患者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的核实查证,原则上在 7 日内将核实查证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予以回复(节假日顺延)。
4. 对患者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的接待处理以及回复,应按照中纪委有关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的精神办理。
5. 对上级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新闻媒体转来患者反映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相关问题的来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结果原则上在 7 日内向转信的相关单位回复(节假日顺延)。
6. 对于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或医疗纠纷投诉问题的接
待处理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要求
1. 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 接待处理患者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3. 尊重患者,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患者意见,不得推诿、敷衍,积极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在接待患者的投诉工作中,应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5. 坚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妥善的对患者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回复。
八、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医务人员“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