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1188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2-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对二0一六年十二月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重新审核情况说明 |
2016年12月27日遵义监狱在完成全部审核程序后,将29件死缓、无期罪犯减刑案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并予以网上推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了9件死缓呈报无期案件,20件无期呈报减为有期案件全部退回。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施行,2017年1月4日收到省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黔狱发【2017】3号),经与驻监检察机关沟通协商,检察院同意按省监狱管理局要求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规定为:
为此,遵义监狱根据省监狱管理局文件及法释【2016】2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2016年12月27日退回的20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
一、下列9名罪犯因间隔期不够,不符合提请条件:
杨鹏 周贵来 邓世康 徐永全 徐朝祥 赖文昆 孟正之 杜声宽 郑家勇
二、下列5名罪犯因减刑起始时间不够,不符合提请条件:
刘成 李元刚 李明学 张先华 李培
三、罪犯徐天彬,故意伤害,原判死缓,2013年4月22日裁定减为无期,2012.3-2013.2、2013.3-2014.8分别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23日因打架斗殴被禁闭处罚,不符合提请条件。
四、罪犯梁获、杨志辉、娄方金、张光炼、曹正益五名罪犯的减刑案件符合法释【2016】23号规定,但提请幅度不符合法释【2016】23号规定,根据法释【2016】23号规定,对5名罪犯均呈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以上情况,经2017年1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遵义监狱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