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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0一六年十二月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重新审核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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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188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2-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对二0一六年十二月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重新审核情况说明

20161227日遵义监狱在完成全部审核程序后,将29件死缓、无期罪犯减刑案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并予以网上推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了9件死缓呈报无期案件,20件无期呈报减为有期案件全部退回。

2017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施行,201714日收到省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黔狱发【20173号),经与驻监检察机关沟通协商,检察院同意按省监狱管理局要求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规定为:一、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严格执行法释【201623号相关规定。二、对201711日前监狱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拟向省高院提请减刑的案件: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按规定提请;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如起始期、间隔期符合法释【201623号规定,但提请幅度不符合法释【201623号规定的,请积极与驻监检察机关沟通,并重新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按规定的幅度提请;起始期、间隔期不符合法释【201623号规定的不能提请。

为此,遵义监狱根据省监狱管理局文件及法释【20162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20161227日退回的2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

 一、下列9名罪犯因间隔期不够,不符合提请条件:

   杨鹏  周贵来 邓世康  徐永全 徐朝祥 赖文昆  孟正之 杜声宽 郑家勇

 二、下列5名罪犯因减刑起始时间不够,不符合提请条件:

 刘成 李元刚 李明学 张先华 李培

 三、罪犯徐天彬,故意伤害,原判死缓,2013422日裁定减为无期,2012.3-2013.22013.3-2014.8分别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5723日因打架斗殴被禁闭处罚,不符合提请条件。

 四、罪犯梁获、杨志辉、娄方金、张光炼、曹正益五名罪犯的减刑案件符合法释【201623号规定,但提请幅度不符合法释【201623号规定,根据法释【201623号规定,对5名罪犯均呈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以上情况,2017123日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遵义监狱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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