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5903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人员亲情电话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条:为了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改造秩序持续稳定,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发挥亲情帮教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服刑人员通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警察直接管理和监督使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和服刑人员教育转化的原则,实行依法、文明、规范管理。
第三条:服刑人员亲情电话由教育改造科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和整体维护,各监区负责服刑人员亲情电话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监狱将服刑人员亲情电话拨打地点设置在各监区(分监区),各分监区应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管理职责,负责资料收集和重要信息的传递保存工作。监区须将制定的具体管理职责及明确的亲情电话责任警察名单报教育改造科备案。作为对服刑人员的奖励和亲情帮教手段,监区应发挥好亲情电话的作用。
第五条:分监区长为分监区亲情电话管理第一责任人,监听民警为具体责任人,并做好监听登记,应强化亲情电话钥匙的管理,每日由监区带班领导负责亲情电话钥匙的发放和保管、移交,杜绝服刑人员违规拨打亲情电话。
第六条:服刑人员使用亲情电话的号码不得超过3个。分监区应在服刑人员被叫受话电话号码中,确定3个受话对象电话号码,造册登记,报监区审核确认,并报教育改造科备查。受话对象及被叫号码变更的,分监区应及时报监区审批,罪犯每次拨打亲情电话只能拨打审核备案的电话号码。因特殊情况需拨打未经登记的被叫电话号码,须报教育改造科审批,重大情况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各单位亲情电话的开通时间为节假日期间、休息日和每日晚20:00—21:30。确需在非规定时间拨打亲情电话的,须经教育改造科或当日值班科长批准。
第八条:服刑人员亲情电话的拨打对象:服刑人员亲情电话的被叫受话对象,仅限于服刑人员配偶、父母、子女。没有前列被叫受话对象的,可以放宽至同胞兄弟姐妹或监护人。
第九条:服刑人员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拨打亲情电话一次:
(一)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二)亲人所在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三)思想发生较大变化,监区认为需要亲人帮教的;
(四)符合雨露工程、阳光工程规定条件的;
(五)因减、假、保工作需要家属帮助缴纳罚金的。
第十条:服刑人员拨打亲情电话的程序。服刑人员拨打亲情电话应由本人向分监区提出申请,分监区填写《服刑人员亲情电话审批表》,包组民警及分监区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监区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服刑人员亲情电话的拨打次数:
(一)考评等级为一、二级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拨打两次亲情电话;
(二)考评等级为三、四级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拨打一次亲情电话;
(三)考评等级为五级的服刑人员,每两月可以拨打一次亲情电话;
(四)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在当月可以增加一次;
(五)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在当月可以增加两次;
第十二条:服刑人员与亲属通话前,监区须安排专门民警验明受话对象身份,做到亲自登记、亲自拨号、亲自监听,禁止服刑人员接听狱外拨入的任何电话。
第十三条:服刑人员在拨打亲情电话的过程中,负责监听的民警要做好全程录音工作,对发现有疑似问题的,需及时将情况向监区领导汇报,并将录音资料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录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顽危犯通话录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四条:外国籍和港、澳、台服刑人员拨打国际长途亲情电话,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监区同意,报监狱教育改造科和狱政科审核,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在拨打亲情电话过程中,服刑人员不得使用隐语、暗语、少数民族语言通话,非外国籍、无国籍的服刑人员不得使用外国语言通话。对无法使用汉语进行通话的服刑人员或受话对象无法使用汉语交流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通话,但通话前监区应制定监听或后续处理方案,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服刑人员每次拨打亲情电话仅限与一名受话对象通话,通话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十七条:服刑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监听民警应予以警告,警告无效的,应停止使用亲情电话或中止通话,按规定进行扣分处罚,并取消下一次使用亲情电话的资格。
(一)不在指定区域等候或喧哗、吵闹的;
(二)不按安排和规定时间通话的;
(三)故意损坏电话设施的;
(四)监听过程中发现受话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五)使用隐语、暗语或不文明语言的;
(六)谈论危害监管安全和其他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
第十八条: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亲情电话:
(一)假姓名、假住址、假社会关系、假亲属电话的;
(二)隔离审查的;
(三)被处以警告、记过和禁闭处罚的;
(四)公、检、法、安等机关因办案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暂停使用亲情电话情形的。
以上相关问题查处终结后恢复使用亲情电话。
第十九条: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允许服刑人员直接拨号的;
(二)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超规定次数的服刑人员使用亲情电话的;
(三)未核实受话人身份即交由服刑人员通话的;
(四)不落实监听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亲情电话管理不到位导致服刑人员私自拨打亲情电话的;
(六)利用亲情电话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服刑人员亲情电话拨打经费由监狱教育经费支出,试行两个月后再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育改造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人员亲情电话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