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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监狱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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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遵义监狱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获取应当公开的我监工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7号)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狱工作信息是指贵州省遵义监狱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保存的文字及音像资料。

  第三条 贵州省遵义监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监狱工作信息应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监狱工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由贵州省遵义监狱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本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贵州省遵义监狱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监狱执法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

  本机关及本系统执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贵州省遵义监狱信息公开包括内部公开和外部公开,内部公开指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公开,外部公开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内部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上报文件进行公开;外部公开的形式包括互联网查询、公告栏张贴等形式。

  第八条 我监机关各工作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公开监狱工作信息的义务,按照《贵州省遵义监狱信息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做好拟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的梳理、收集工作,对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

  监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工作部门提交的监狱工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

  监狱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是否违反保密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对应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应当至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应编制监狱工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贵州省遵义监狱申请公开在本规定第六条中列明的其他监狱工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遵义监狱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但申请人获取和利用的监狱工作信息,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个人(或组织)身份证明。对所需监狱工作信息应尽量描述详尽、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遵义监狱指定的信息管理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根据申请内容,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监狱工作信息公开请求的,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只答复监狱机关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贵州省遵义监狱根据本规定提供监狱工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请人查阅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遵义监狱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贵州省遵义监狱纪委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各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监狱各工作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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