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参加了“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培训班”学习,按照省司法厅副厅长李朝卉同志在开班典礼上提出的“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解放思想相结合,以学促用,以用促学”这一要求,通过对有关知识的培训学习,结合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一点肤浅认识。
一、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监狱警务督察作为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成立的时间并不长,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规定,各地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成立了监狱警务督察机构。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开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后来划归政治部门管理。警务督察机构运行以来,尽管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但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显而易见。随着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管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警务执法事项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检察机关和社会媒体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越来越大,因此,作为监狱内部监督机构——警务督察队的功能和作用,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显得尤其重要。打铁要靠本身硬,内部监督严一点,外部监督带来的风险可能就会少一点。从严治警、从严管警是监狱干警队伍建设永恒的主题,我们要站在依法治监、政治建警的高度来认识警务督察工作。加强警务督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执法公信力,确保执法权威,降低执法风险,维护监狱干警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更好地履行警务督察工作职责
监狱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相对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而言,监狱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省情、干情、狱情的差异,警务督察工作发展也不平衡。在国家层面,涉及监狱警务督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健全;在实践层面,也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可以说监狱警务督察工作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状态,面对这种情况,警务督察就停滞不前了吗?回答:肯定不是。
《贵州省监狱机关警务督察办法》为我们提供了基本依据,我们既要立足现有规定,又要开创性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用好用足用活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警务督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叉督察等方式,以督察共性问题与督察个案问题相结合,围绕重要任务、重要时段、重要环节、重要部门、重点对象开展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既要敢于坚持原则,又要树立“共情”理念,避免矛盾激化。平时要多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系沟通,避免警务督察部门单兵作战,尤其不要把矛盾过多地集中在警务督察部门,遇有关问题,要多请示,多汇报,及时得到监狱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警务督察人员是专门监督警察的警察,自身要求要严格,凡是禁止别人做的事,自己决不能去违反,凡是要求别人遵守的,自己首先要带头遵守,树立依规督察、严格督察、规范督察、文明督察理念,用自身言行去影响他人,营造良好的督察氛围,这样可能会取得一种润物无声的效果,从而推动警务督察工作良性发展。
三、加强监狱警务督察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由于监狱警务督察工作起步时间短,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警务督察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甚至在不少干警中还存在一定偏见。如:在一些基层监狱,仍有相当部分领导的思想还处于传统的保守状态,认为警务督察部门是“二线”部门,把一些年龄偏大、能力偏弱的干警调到警务督察队,警力不够,装备不齐,往往又是“孤军作战”,让警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监狱警务督察涉及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生产安全、队伍建设等诸多内容,基本涵盖了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如果没有一支能力素质较强的督察干警队伍,是难以较好地完成警务督察任务的。另一方面,现在有不少基层领导碍于情面,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管理教育干警的主体责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明明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反而事后依赖于警务督察部门去监督、去处理,这样就把矛盾集中到了警务督察人员身上,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再说,警务督察工作注重的是事前和事中监督,是必须按程序和权限进行的,着重体现的是监督,而不是管理,更不是包治百病。
通过学习了解,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监狱警察的警容风纪、值班备勤、内务卫生等方面,警务督察部门查得较少,主要是督察监狱执法方面的问题,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就是这些国家法律健全,监狱警察的素质普遍较高,警察按规则办事的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因此形成了一种职业常态。反观我们的监狱警察,虽说总体上素质是好的,但一些老问题不容忽视,无论是警容风纪(包括单警装备的佩戴使用和管理)方面,还是在执行工作纪律和工作场所的卫生习惯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良现象,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往往是一些举手之劳的事情,但就是自我要求不严,不注重细节,没有持之以恒的行为养成。细节决定成败,这是实践证明了的,这些问题,看似表面,实质上反映出的还是警察工作作风不严谨,如果任其自然,难免是要出事的。那么,对这些问题,警务督察部门不去管吗?不管肯定不行,但如果大多数时间花在督察这些问题上,肯定会影响警务督察对一些深层次的监督和思考。
要解决警务督察向纵深发展的问题,我认为还是要从制度和机制上去解决:一是尽快完善警务督察相关法规制度,出台统一的、量化的措施,既要有力度,又要有可操作性。二是要发挥顶层作用,明确职责分工,解决执行力问题。成立监狱警务督察委员会,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为督察长,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督察长,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承担带队督察责任,明确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为兼职督察员,参加联合督察。三是解决好警务督察队伍和装备设施的配备。对专职警务督察干警应当配齐配强,挑选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的干警,配齐相关警务督察装备。四是要落实各级领导对干警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干警的经常化教育,增强干警普遍的自查、自纠、自觉、自律意识,提高每名干警的自我监督能力。五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干警考核激励机制,发挥经济杠杆和行政杠杆的作用,提高制度执行力。实践证明,这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监狱警务督察是维护监管安全稳定和促进监狱队伍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由上到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齐抓共管,形成常态,我相信一定会对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梁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