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765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6-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5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公布 |
2015年5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我监对221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现将宣判结果公布如下:
对服刑人员李勇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日;
对服刑人员杨飞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日;
对服刑人员叶飞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对服刑人员李德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对服刑人员王宝龙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11人);
何少兵、秦启碧、彭威锡、卢洪兵、喻 波
邓尤头、李志刚、周 敏、蒋晓东、龙书华
杨庚方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15人);
安和兰、黄家发、谢从文、田 进、安其光
徐世强、陈元龙、魏 彪、杨希涛、张命能
周田明、林 飞、董洪元、李 顺、田茂生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10人);
万 鹏、周 顺、刘北挺、祝 红、秦昌华
赵 尚、李朝毅、陈 勇、陈小波、魏坤坤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5人);
龚洪、吴先锋、杨启云 、杜磊、许宜权
对服刑人员严定才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10人);
王泽远、王 勇、吴益生、吴有月、谢后龙
王红伟、覃进超、李玉伟、张今能、张朕萱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34人);
曾立亮、程华周、陈冰雪、杨 均、冷光辉
杨 兵、王成华、王庆华、陈天锡、周 兵
李 涛、崔建强、陈红刚、陈启松、张道刚
任华元、项朝贵、张天俊、王 灿、王彦伦
李光忠、郭 宏、冯文波、李 艳、马 健
周国海、钱学勇、杨正静、袁友家、张 辉
韩云康、邓 凯、王维权、杨小累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50人);
宋帮权、胡兴良、祝小勇、肖慈强、何承国
陈 勇、田秀刚、杨登财、杨贵金、黄跃刚
张 俊、谢理福、秦 野、蒋德友、陈崇武
袁 野、王道齐、余化龙、闵 强、吴大兴
刘 彬、朱 政、李兴鹏、车 祥、代勤海
张发禄、余昌涛、吴高辉、吴平远、唐 黔
李 涛、徐庆龙、舒 信、张显正、冷国胜
袁建国、谢龙强、罗孝雄、罗 琦、税安飞
明 杰、毛有水、杨 明、赖汝彬、侯学文
王昌洪、梁榜国、张祥金、赵仁燕、熊富海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6人);
王大顺、熊 伟、田光勇、樊玉龙、梁大兵
肖成红、范奇柱、明远祥、赵 兴、黄忠国
田洪军、安 松、董 波、唐正奇、陈 刚
熊 勇、姚思刚、江小飞、上官琴迎、李军
周宗池、向 云、胡智多、张著敖、王永洪
梁开应
对服刑人员李成康、陈孝余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梁启军、肖 淮、蔡文东、何 辉、刘 军
冉胜刚
对服刑人员王首贤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对服刑人员黎金权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对下列服刑人员裁定予以假释(44人);
明晓路、刘邦乾、付亚军、游世勇、陈存成
安海军、杨昌霖、肖 亚、谭兆坤、田 勇
杨文龙、张耀鹏、杨朝学、蔡 凤、李金志
王 松、张修华、王培富、万明洪、范万里
高凤强、周胜亮、张 进、赵立玉、吴其海
沈仕君、刘德志、吴 敏、杨 军、杨吉军
胡 茂、杨宗华、冷正建、王志林、冉培松
王艳飞、周亚军、何 涛、刘珍富、袁定明
周 谦、祁联怀、夏永亮、任先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