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765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8-3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5年第二批) |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喻鹏,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砚山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喻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罪犯喻鹏自减刑后,于2012年4月25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禁闭十五天,2013年5月22日因在狱内违规使用手机被监狱处以禁闭十天,2013年12月6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禁闭十五天。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2.6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6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喻鹏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鹏予以减刑二十七天,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王科军,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坡头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科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罪犯王科军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科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科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李相金,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长阳县高家堰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相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八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
罪犯李相金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4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4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相金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相金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王运刚,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团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
罪犯王运刚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24.4分,兑现115分,获评监狱表扬一次,余留积分9.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运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刚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曾朝猛,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服刑,因病未参加劳动。原遵义铝厂环保节能技改工程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并兼任出纳员,原办事员。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遵县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朝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72000元(已执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罪犯曾朝猛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获月表扬12次,获评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病于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16日保外就医,在社区矫正期间,曾朝猛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完全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罪犯曾朝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朝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孙金福,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龙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孙金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裁定后,2013年1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罪犯孙金福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4分,兑现130分,获评综合记功一次,余留积分11.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孙金福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金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谭祥飞,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祥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1月23日获减刑一年;2011年11月4日获减刑二年;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罪犯谭祥飞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谭祥飞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祥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何诚,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 1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 2016年3月28日止。
罪犯何诚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 152.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何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张天安,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和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天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
罪犯张天安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安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杨通明,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县和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通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罪犯杨通明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6分,兑现12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6.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史杰沙,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 ,认定罪犯史杰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 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六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
罪犯史杰沙自减刑后 ,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 11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史杰沙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杰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陈民宇,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民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4日获减刑十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罪犯陈民宇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民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民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焦歉义,又名焦倩仪,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栾城县南高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焦歉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8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罪犯焦歉义减刑后,2012年11月13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15日。后经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焦歉义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歉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赵福银,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汇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福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罪犯赵福银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赵福银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银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邓辉 ,男,197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
罪犯邓辉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0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0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邓辉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简中意,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松林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3日作出(2008) 遵市法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简中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3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6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罪犯简中意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4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简中意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中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邵洋,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邵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4000元。裁定后,2008年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罪犯邵洋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3.1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8.1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邵洋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郭利华,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石板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利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罪犯郭利华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7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7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郭利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利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龙明权,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龙明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裁定后,2008年1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九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罪犯龙明权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6.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1.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龙明权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明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袁佳富,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佳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
罪犯袁佳富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0.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袁佳富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佳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罗明超,又名罗超,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黔金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明超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6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罪犯罗明超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罗明超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刘建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汇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建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0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5月11日获减刑一年,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
罪犯刘建成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9.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成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巫显彬,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县大兴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巫显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罪犯巫显彬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1.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6.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巫显彬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巫显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苑财林,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苑财林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罪犯苑财林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5.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苑财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苑财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邹刚,男,1986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夹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原贵州省沿河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夹石镇工作队队长。
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5000元),所得脏款142980元(已追缴7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
罪犯邹刚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1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1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邹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包月才,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汇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包月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0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5月11日获减刑一年;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罪犯包月才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6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6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包月才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月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陈世刚,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兴隆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10日作出(1995)遵市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世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表现好,1997年12月31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世刚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原犯抢劫罪未执行完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罪犯陈世刚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安如胜,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桷井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安如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罪犯安如胜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5.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安如胜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如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杨朝飞,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尚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朝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25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
罪犯杨朝飞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飞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罗生富,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生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
罪犯罗生富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罗生富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生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杜辉仁,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普戛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从事打扫卫生工种。系涉黑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辉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罪犯杜辉仁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8.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杜辉仁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辉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赵兵,男,1971年8月10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邵家桥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2获减刑八个月;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罪犯赵兵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赵兵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曾祥伦,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保洁员工种。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祥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
罪犯曾祥伦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22.2分,兑现12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伦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赵立旭,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少初字第7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赵立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罪犯赵立旭自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0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0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赵立旭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陈杭 ,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团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杭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罪犯陈杭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5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8.5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杭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张洪彩,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洪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罪犯张洪彩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0.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彩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郭忠朝,男,1946年7月2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鸡场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毒品再犯、老年犯。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忠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罪犯郭忠朝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5.5分,兑现13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郭忠朝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忠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李祥,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罪犯李祥在监狱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0日违反监规被监狱处禁闭一次。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0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0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唐建中,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三岔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建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25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一年;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
罪犯唐建中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9.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唐建中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建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张涛,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7月29日获减刑二年;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
罪犯张涛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2分,兑现130分,获评综合记功一次,余留积分1.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周习彬,又名周彬,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习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8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
罪犯周习彬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5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5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周习彬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习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董群勇,又名董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芭蕉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董群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罪犯董群勇在监狱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15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禁闭15天,2012年5月8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严管教育三个月,2013年3月21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严管教育三个月。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董群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群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冯焕禹,男,1951年6月21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焕禹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罪犯冯焕禹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冯焕禹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焕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陈军,男,1988年4月1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罪犯陈军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1.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刘绪阳,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坛厂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狱政科从事杂务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绪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6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罪犯刘绪阳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绪阳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绪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邓立昌,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邓立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裁定后,2013年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罪犯邓立昌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8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8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邓立昌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立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吴博,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罪犯吴博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吴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徐森林,又名徐安州,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木黄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铜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徐森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罪犯徐森林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0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4.0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徐森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森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郭远均,又名程诚,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庙塘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远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罪犯郭远均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9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9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郭远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远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甘元江,男,1972年8月9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洗碗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甘元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3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月19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七个月;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罪犯甘元江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甘元江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元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方勇,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綦江区白庙村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
罪犯方勇自减刑后,于2014年9月25日违反监规被监狱处记过一次。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57分,兑现130分,获评综合记功一次,余留积分4.5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方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刘文忠,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官仓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杂务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文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
罪犯刘文忠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忠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简训,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简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因在2013年5月16日在狱内违规使用手机与外界通话,被监狱处记过处分一次。2013年8月5日撤销之前裁定的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罪犯简训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监狱记过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简训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训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朱洁波,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洁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执行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1月22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罪犯朱洁波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5.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朱洁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洁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龙飞,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电厂家属院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10日获减刑一年,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27 日起至 2021年6月26日止。
罪犯龙飞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 171.2分,兑现130 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1.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24.2分,兑现 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9.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龙飞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飞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唐富安,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两河口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唐富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裁定后,2010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
罪犯唐富安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9.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36.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1.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唐富安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富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夏仁成,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喇叭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 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夏仁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裁定后,2010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 2月4日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罪犯夏仁成自减刑后 ,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夏仁成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仁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余超,又名王浩,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余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27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至11月,该犯在监内违规使用手机,在减刑考验期内严重扰乱监管秩序,于2013年8月5日撤销2012年11月27日获得一年六个月的减刑裁定。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 2020年5月23日止。
罪犯余超在撤销减刑裁定后 ,经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2分,兑现 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1.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6.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余超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罗发亮,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发亮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罪犯罗发亮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2.3分,兑现12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16.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1.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罗发亮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发亮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刘开华,男,1986年3月16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刘开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裁定后,2012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罪犯刘开华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肖永海,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俭坪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永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罪犯肖永海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 2月至2014年 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3分,兑现145 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6.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1.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肖永海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永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肖应忠,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肖应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
罪犯李肖应忠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3分,兑现145,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肖应忠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应忠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徐晨,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隆场钛厂家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徐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6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7月29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罪犯徐晨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4.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9.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徐晨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袁仕林,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仕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
罪犯袁仕林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0.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0.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35.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0.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袁仕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仕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赵一,又名李赵铁,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一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8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
罪犯赵一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2.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7.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赵一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一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田鹏 ,男,1976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浞水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鹏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
罪犯田鹏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8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0.8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11.3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6.3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田鹏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鹏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王小荣,又名王小云,男,1987年3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三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小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罪犯王小荣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5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5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荣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荣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匡定波,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匡定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
罪犯匡定波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0.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0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0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匡定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定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江陵,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江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罪犯江陵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 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3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8.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江陵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陵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汪太发,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7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太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罪犯汪太发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8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8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6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6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汪太发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太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任志国,又名任治国,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终字 14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任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裁定后,2007年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后因在减刑考验期内违反监规被禁闭、记过处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1)遵刑执字第1054-1号裁定: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遵刑执字第1054号作出的对罪犯任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事裁定。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罪犯任志国减刑后,不思悔改,因违反监规偷盗他人财物于2012年12月7日严管三个月;2013年1月17日与他犯打架被紧闭15天。于2012年11月30日被撤销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考核期所获得的三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所获得的七次月表扬。后经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4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4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任志国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志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付林林,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新蒲新区新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付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
罪犯付林林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9.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3.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8.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付林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林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黄波,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松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
罪犯黄波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罗洪福,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洪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罪犯罗洪福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罗洪福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福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牟家翔,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家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
罪犯牟家翔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4.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9.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牟家翔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家翔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许洪均,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长岗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许洪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裁定后,2012年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
罪犯许洪均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许洪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洪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许维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维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罪犯许维强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6.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1.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许维强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维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蔡安平,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蔡安平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执行1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8月20日获减刑七个月;2012年8月29日获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罪犯蔡安平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7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7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蔡安平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安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陈秀伟,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海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秀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4日获减刑二年;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罪犯陈秀伟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1.9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1.9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24.0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9.0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秀伟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秀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罗远刚,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远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
罪犯罗远刚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2.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2.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7.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2.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罗远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远刚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吴成均,又名吴明,男,1979年3月13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吴成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罪犯吴成均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8.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吴成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徐中彬,又名李小兵,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三渡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中彬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罪犯徐中彬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徐中彬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中彬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杨靖,又名官靖,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三岔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6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6月3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罪犯杨靖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杨靖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靖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张辉其,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石板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遵县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辉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执行3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0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25日获减刑八个月;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
罪犯张辉其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3.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辉其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辉其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张守德,又名张冬华,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守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罪犯张守德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28.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3.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守德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守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朱齐顺,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松林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朱齐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6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6月3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罪犯朱齐顺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朱齐顺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齐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0号
罪犯黄元武,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元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
罪犯黄元武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5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5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3.6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6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元武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元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2号
罪犯雷建平,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罪犯雷建平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5.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3.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雷建平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建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4号
罪犯张帆,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枫香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4日获减刑二年;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罪犯张帆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5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5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3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帆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帆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5号
罪犯张令,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新州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罪犯张令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1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1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3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令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令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6号
罪犯蔡廷辉,又名蔡小辉,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务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务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廷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罪犯蔡廷辉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3.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3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蔡廷辉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廷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8号
罪犯文祖培,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白沙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文祖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
罪犯文祖培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0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0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文祖培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祖培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09号
罪犯李明涛,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罪犯李明涛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0号
罪犯胡勇林,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峨岭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印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勇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罪犯胡勇林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5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5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6.1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1.1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胡勇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2号
罪犯余健,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京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罪犯余健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1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1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余健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健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3号
罪犯曹海,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坛厂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30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罪犯曹海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0.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4.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曹海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4号
罪犯范小东,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涉黑犯。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小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
罪犯范小东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3.5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5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范小东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5号
罪犯陶红,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罪犯陶红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陶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6号
罪犯周宗洪,又名周忠洪,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周宗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裁定后,2011年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
罪犯周宗洪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8.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周宗洪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宗洪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7号
罪犯史中东,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日作出(2006)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史中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罪犯史中东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6.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3.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8.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史中东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中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8号
罪犯张全林,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全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3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1月获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0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罪犯张全林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0.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0.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8.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3.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全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全林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19号
罪犯黄明军,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认定罪犯黄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裁定后,2012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罪犯黄明军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3.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2号
罪犯温伟城,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县龙村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温伟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执行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
罪犯温伟城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5.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温伟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伟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3号
罪犯徐朝开,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铁厂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徐朝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裁定后,2013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罪犯徐朝开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徐朝开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朝开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4号
罪犯邓明红,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明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
罪犯邓明红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0.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5.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邓明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明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5号
罪犯江朝勇,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兴隆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江朝勇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
罪犯江朝勇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9.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4.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江朝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朝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6号
罪犯周洪,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
罪犯周洪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2.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8.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周洪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7号
罪犯何流,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烟墩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
罪犯何流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7.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2.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何流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流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28号
罪犯王景明,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景明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
罪犯王景明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景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景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0号
罪犯牟应红,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互监组长工种。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应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罪犯牟应红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2.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7.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牟应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应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1号
罪犯黄宗富,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互监组长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黄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2000元)。裁定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罪犯黄宗富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宗富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宗富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2号
罪犯鲁波,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互监组长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鲁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罪犯鲁波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鲁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3号
罪犯黄中平,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系主犯、累犯。
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黄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裁定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
罪犯黄中平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中平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中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5号
罪犯杨选东,男,1992年11月10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铁厂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洗碗工种。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杨选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3000元),裁定后,2012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罪犯杨选东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杨选东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选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6号
罪犯李立,男,1987年8月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红花岗区大连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罪犯李立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3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8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8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立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7号
罪犯袁兴,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松林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兴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7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七个月;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
罪犯袁兴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5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5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袁兴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兴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38号
罪犯蔡启高,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火石岗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杂务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启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
罪犯蔡启高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蔡启高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启高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40号
罪犯杨绪林,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余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绪林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六个月;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
罪犯杨绪林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杨绪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绪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42号
罪犯陈厚林,曾用名冬林,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夜郎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厚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执行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 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
罪犯陈厚林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 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4.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厚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厚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44号
罪犯肖忠玉,曾用名肖玉,男,1977年 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花秋镇花秋村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涉黑犯、骨干分子。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 14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肖忠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2000元)。裁定后,2011年8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0年 1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
罪犯肖忠玉在监狱服刑期间,该犯在狱内违规使用手机,2013年5月16日被监狱处以行政记过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1年 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周期获9次月表扬,获评综合记功一次 ;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 131.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9.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肖忠玉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忠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45号
罪犯周颖,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周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执行500元)。裁定后,2008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 1月18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3年 2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罪犯周颖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 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0.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周颖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46号
罪犯马元国,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桃林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马元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罪犯马元国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马元国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元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47号
罪犯陈有明,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罪犯陈有明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0.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5分转入下一个积分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1.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6.3分转入下一个积分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有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0号
罪犯李玉华,又名李玉义,李玉利,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黔金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玉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
罪犯李玉华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1号
罪犯李鹏,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罪犯李鹏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4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4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7.1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2.1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鹏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2号
罪犯陈江红,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玉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道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江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罪犯陈江红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3.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3.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08.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3.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3号
罪犯邓济文,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济文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
罪犯邓济文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邓济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济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4号
罪犯胡正举,又名胡正高,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经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正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1月20日获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1年11月10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2月4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罪犯胡正举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9.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9.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9.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4.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胡正举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正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5号
罪犯李远伦,又名强钻,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斑竹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远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月18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2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罪犯李远伦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远伦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6号
罪犯陈华飞,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官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华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罪犯陈华飞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飞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7号
罪犯斯恩威,又名斯小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斯恩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罪犯斯恩威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5.4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0.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1.4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6.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斯恩威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斯恩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8号
罪犯周先国,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大坝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1996年5月20日周先国因犯盗窃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3月9日,因周先国脱逃,2011年2月1日抓获归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先国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原犯盗窃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五年八个月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先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犯盗窃罪、脱逃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六年零五个月零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罪犯周先国在监狱服刑以来,2011年5月25日因脱逃加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8月8日因故意伤害加刑一年,该犯在加刑后,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1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1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6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6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周先国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先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59号
罪犯雷光财,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官仓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光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罪犯雷光财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3.5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5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雷光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光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0号
罪犯文旭东,又名文欢,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都儒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务刑初字第129号判决,认定罪犯文旭东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罪犯文旭东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0.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7.5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2.5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文旭东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旭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1号
罪犯黄开模,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开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
罪犯黄开模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余留积分1.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开模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模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2号
罪犯牟夏,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金沙县岩孔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罪犯牟夏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7.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牟夏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4号
罪犯袁野,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罪犯袁野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2.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7.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袁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5号
罪犯郑真坤,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4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郑真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执行1000元)。裁定后,2013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
罪犯郑真坤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3.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8.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郑真坤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真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6号
罪犯金宏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真静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宏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罪犯金宏强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1.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6.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金宏强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宏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7号
罪犯温定祥,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温定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8月20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从200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
罪犯温定祥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1.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02.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7.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温定祥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定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8号
罪犯敖福军,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三道水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礼盒加工工种。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敖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罪犯敖福军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3.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敖福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福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69号
罪犯丁嗣昌,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河滨西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礼盒加工工种。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嗣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罪犯丁嗣昌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2.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丁嗣昌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嗣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0号
罪犯余昌元,又名余昌员,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昌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罪犯余昌元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1.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余昌元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昌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1号
罪犯袁朝远,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原贵州省电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干线光缆维护中心北段段长,原副科级。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余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朝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10日获减刑一年;2013年2月4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罪犯袁朝远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袁朝远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朝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2号
罪犯朱彬,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原贵州省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南白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原科员。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彬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已于2014年12月29日退缴完毕(10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罪犯朱彬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5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5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朱彬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3号
罪犯蒋博,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博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
罪犯蒋博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蒋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4号
罪犯牟桂锋,曾用名牟伟,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务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桂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罪犯牟桂锋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牟桂锋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桂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5号
罪犯王鑫,男,1986年1月8出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后,2008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10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2月5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
罪犯王鑫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1.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6.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鑫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6号
罪犯黄明山,男,1989年7月1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黔高法刑三终字第226号裁定,认定罪犯黄明山,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后因漏罪,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合并原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5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罪犯黄明山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4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4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山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8号
罪犯黄佑铖,男,1958年12月2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佑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5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罪犯黄佑铖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佑铖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佑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79号
罪犯万远浪,男,1989年2月26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黔高法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万远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裁定后,2009年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10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2月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
罪犯万远浪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5.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9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9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万远浪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远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0号
罪犯李明祥,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原贵州省绥阳县教育局局长,原正科级。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遵市法刑二终字24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明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裁定后,2010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罪犯李明祥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6.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2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2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祥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1号
罪犯何家义,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原贵州省湄潭县高台镇农机局局长,原正科级。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汇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家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5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罪犯何家义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何家义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家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2号
罪犯王朝淼,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保管员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黔金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朝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
罪犯王朝淼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淼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淼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5号
罪犯陈先班,又名陈桂林,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镇南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先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 11 月26日止。
罪犯陈先班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 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9分,兑现 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先班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先班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6号
罪犯张健,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平原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务刑初字第111号判决,认定罪犯张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罪犯张健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从管理,2012年5月15日被监狱处以严管学习三个月,后经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健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7号
罪犯黄军,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罪犯黄军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2.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军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8号
罪犯蒋明钦,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明钦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罪犯蒋明钦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蒋明钦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明钦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89号
罪犯黎华,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罪犯黎华在监狱服刑期间,2013年5月13日,该犯因违规使用手机予以记过处分一次,该犯在解除记过处分以后,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3.9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9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2.7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7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黎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华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90号
罪犯胡宪彪,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判决,认定罪犯胡宪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罪犯胡宪彪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6.3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1.3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胡宪彪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宪彪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92号
罪犯杨光伟,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杨光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6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
罪犯杨光伟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7.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2.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伟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伟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忠监减字第2-194号
罪犯杨德才,又名杨华华,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系老年犯。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习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德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罪犯杨德才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获得月表扬12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社区服刑相关规定,表现较好,无不良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才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才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号
罪犯王保林,又名王登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保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罪犯王保林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6.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1.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保林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保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号
罪犯赵仁勇,又名张建学,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枧坝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仁勇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
罪犯赵仁勇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赵仁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仁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号
罪犯曾友,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板场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
罪犯曾友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0.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曾友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号
罪犯郑勇,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勇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罪犯郑勇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郑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5号
罪犯雷刚,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汇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七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
罪犯雷刚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3.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3.3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雷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6号
罪犯刘根,又名刘林林,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关兴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余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罪犯刘根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根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根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7号
罪犯罗小龙,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罪犯罗小龙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3.1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1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龙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8号
罪犯谢应先,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应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罪犯谢应先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1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4.1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谢应先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应先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9号
罪犯彭学权,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学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罪犯彭学权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3.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2.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7.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彭学权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学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0号
罪犯施崇刚,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施崇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
罪犯施崇刚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施崇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崇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1号
罪犯徐龙,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罪犯徐龙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徐龙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2号
罪犯刘涛,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6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
罪犯刘涛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3号
罪犯尹碧河,又名陈胤,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丰乐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务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务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尹碧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
罪犯尹碧河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尹碧河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碧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4号
罪犯余祖跃,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龙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祖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 。
罪犯余祖跃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3.8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3.8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余祖跃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祖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5号
罪犯杨帅,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玉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道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
罪犯杨帅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7.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0.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5.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杨帅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帅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6号
罪犯王立刚,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中华北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立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5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10日获减刑十个月;2013年9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罪犯王立刚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0.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0.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26.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1.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立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7号
罪犯刘松,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罪犯刘松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3.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松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8号
罪犯李明贵,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明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罪犯李明贵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7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7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贵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19号
罪犯胡有利,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杨兴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有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
罪犯胡有利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8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8.8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胡有利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有利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0号
罪犯刘国勇,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刘国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执行2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年13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
罪犯刘国勇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1号
罪犯鲁云,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都濡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鲁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10日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12月13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
罪犯鲁云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1.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1.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鲁云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2号
罪犯冉启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启军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
罪犯冉启军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冉启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启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3号
罪犯张其伟,又名张伟,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其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罪犯张其伟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伟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4号
罪犯陈彬,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罪犯陈彬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9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4.9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陈彬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5号
罪犯黄伦军,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罪犯黄伦军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8.8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8.3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黄伦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伦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7号
罪犯李军,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军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罪犯李军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3.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3.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8号
罪犯卢清涛,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石莲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湄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清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
罪犯卢清涛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3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3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卢清涛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清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29号
罪犯马木会,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木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罪犯马木会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0.6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6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马木会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木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0号
罪犯钱家洪,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郑场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钱家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
罪犯钱家洪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4.4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4.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钱家洪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家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1号
罪犯文学,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土地坳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
罪犯文学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0.8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8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文学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2号
罪犯祝恒江,又名祝小龙,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祝恒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
罪犯祝恒江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6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6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祝恒江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恒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3号
罪犯邹大明,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邻水县袁市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湄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大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罪犯邹大明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5.7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7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邹大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大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5号
罪犯林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龙井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强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罪犯林强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0.6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林强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6号
罪犯何茂楷,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茂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
罪犯何茂楷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6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6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何茂楷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茂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8号
罪犯郭爱爱,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爱爱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30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罪犯郭爱爱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9.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1.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6.6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郭爱爱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爱爱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39号
罪犯赵洪霞,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石板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洪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7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月18日获减刑二年;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2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
罪犯赵洪霞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0.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0.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赵洪霞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洪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0号
罪犯刘泽,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黄杨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罪犯刘泽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0.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0.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3.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8.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泽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1号
罪犯刘江,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僰王山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罪犯刘江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2号
罪犯宦治明,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宦治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罪犯宦治明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宦治明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宦治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3号
罪犯王国举,又名国亮,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新南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国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罪犯王国举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2.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举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4号
罪犯沈飞,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飞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
罪犯沈飞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1.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沈飞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5号
罪犯王勇,又名孟小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遵义市汇川区新舟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罪犯王勇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0.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5.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6号
罪犯王洪波,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桂花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洪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罪犯王洪波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8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波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7号
罪犯刘大举,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汇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大举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罪犯刘大举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6.5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举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49号
罪犯赵德鑫,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德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罪犯赵德鑫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4.1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鑫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鑫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50号
罪犯何笑东,男,1991年9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泥高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何笑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裁定后,于2012年3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罪犯何笑东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何笑东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笑东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51号
罪犯刘长青,男,1993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宝源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长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罪犯刘长青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8.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3.9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刘长青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青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53号
罪犯曾代尧,男,1995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新南乡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代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罪犯曾代尧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5.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0.4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曾代尧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代尧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54号
罪犯喻文新,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洗碗工种。
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黔高法刑一终第3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喻文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裁定后,2010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七个月;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罪犯喻文新自减刑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27.7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0.2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15.2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喻文新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文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忠监假字第2-55号
罪犯淳洁,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炊事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淳洁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
罪犯淳洁在监狱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2.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余留积分7.3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综上所述,罪犯淳洁在服刑过程中,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淳洁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