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57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6年第三次减刑假释上网公布 |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李安,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执行期为1年7个月。
罪犯李安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杨均,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红刑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杨均减刑后,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杨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均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宋帮权,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宋帮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4月25日减刑1年7个月,2013年6月4日减刑1年8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宋帮权减刑后,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宋帮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帮权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王宗维,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宗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4月25日减刑1年8个月,2013年6月4日减刑1年6个月,2015年3月20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王宗维减刑后,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宗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宗维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闫廷虹,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廷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10日减刑4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间隔期为2年3个月。
罪犯闫廷虹减刑后,服刑期间2014年11月19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禁闭,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闫廷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廷虹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张武,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3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张武减刑后,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武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王维权,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维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13日减刑六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王维权减刑后,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维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权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袁友家,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友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26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袁友家减刑后,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袁友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友家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朱小滨,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小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执行期为2年1个月。
罪犯朱小滨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滨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余未波,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余未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执行期为2年2个月。
罪犯余未波在监狱服刑以来,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余未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未波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肖佑华,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执行期为2年2个月。
罪犯肖佑华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肖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佑华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陈兴,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兴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4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20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陈兴减刑后,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李洪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13日获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李洪强减刑后,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强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胡安财,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安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执行期为 1年7个月。
罪犯胡安财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胡安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安财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郑勇,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执行期为1年11个月。
罪犯郑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郑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勇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田炜,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20日减刑1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间隔期1年5个月。
罪犯田炜减刑后,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田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炜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童昌权,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余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童昌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童昌权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童昌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昌权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张忠荣,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忠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执行期为2年。
罪犯张忠荣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荣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冷宗恒,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冷宗恒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执行期为2年4个月。
罪犯冷宗恒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冷宗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宗恒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明杰,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9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明杰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杰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陈常波,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常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20日获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陈常波减刑后,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常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常波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付德本,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护理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德本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执行期为2年3个月。
罪犯付德本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付德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德本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郭怀坤,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护理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遵市法知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怀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执行期为1年11个月。
罪犯郭怀坤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郭怀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怀坤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任永涛,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永涛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执行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执行期2年1个月。
罪犯任永涛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涛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王勋,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执行期为1年11个月。
罪犯王勋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勋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夏体刚,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夏体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执行期为1年6个月。
罪犯夏体刚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夏体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体刚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张德胜,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德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执行期为2年3个月。
罪犯张德胜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胜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赵兴,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赵兴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26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赵兴减刑后,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赵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李学政,男,1941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服刑,系老年犯。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学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李学政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学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政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龙银波,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银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龙银波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龙银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银波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刘超,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刘超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李平山,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平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李平山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为监狱表扬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山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冷超,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冷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冷超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冷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超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黄发全,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护理工种,系老年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发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已执行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黄发全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为综合记功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黄发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发全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曾庆松,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73号刑事栽定,认定罪犯曾庆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0年11月22日获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27日获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曾庆松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曾庆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松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韩先林,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先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韩先林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韩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先林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彭兴跃,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兴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执行期2年1个月。
罪犯彭兴跃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彭兴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兴跃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赵久勇,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红刑自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久勇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执行期为3年3个月。
罪犯赵久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赵久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久勇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谭明华,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谭明华犯聚众斗殴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执行期为2年 9个月。
罪犯谭明华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谭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明华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娄勤学,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从事病犯护理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娄勤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娄勤学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娄勤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勤学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张亮亮,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又因狱内犯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执行期为4年9个月。
罪犯张亮亮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亮亮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温曾宇,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温曾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温曾宇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温曾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曾宇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邹小园,男,1987年8月5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务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小园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8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邹小园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邹小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小园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杨然勇,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杨然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杨然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然勇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文朝林,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文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4日获减刑一年;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文朝林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文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朝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廖飞,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余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6日获减刑一年;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廖飞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廖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飞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龙永祥,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永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龙永祥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龙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永祥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刘波,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刘波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陈庆新,男,1967年5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庆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陈庆新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陈崇武,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崇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26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陈崇武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崇武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杨仲海,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仲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执行期为3年。
罪犯杨仲海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杨仲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仲海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钟子刚,男,1981年4月8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执行期为3年7个月。
罪犯钟子刚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钟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子刚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田景林,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景林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田景林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田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景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邓代江,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代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执行期2年10个月。
罪犯邓代江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邓代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代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周光银,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光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周光银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银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王立峰,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立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王立峰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立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杨再飞,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再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执行期为2年6个月。
罪犯杨再飞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飞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田博,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执行期为2年5个月。
罪犯田博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田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博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李兰平,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黔0321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李兰平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兰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兰平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周强,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执行期为2年8个月。
罪犯周强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周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强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李作林,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作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执行期为4年4个月。
罪犯李作林在服刑期间,2013年1月17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禁闭,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作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作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孙承治,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承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执行期为2年6月。
罪犯孙承治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孙承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承治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王关友,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关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王关友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关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关友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朱义林,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义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朱义林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朱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义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苟小毅,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苟小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执行期为2年8个月。
罪犯苟小毅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苟小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小毅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郭庆中,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郭庆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郭庆中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郭庆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庆中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何道刚,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务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道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何道刚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何道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道刚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何涛,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何涛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黄家发,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家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2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13日减刑11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5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黄家发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黄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发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李世国,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世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李世国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国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刘吉联,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黔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吉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9月28日减刑1年1个月,2015年3月20日减刑5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刘吉联减刑后,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刘吉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吉联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冉茂飞,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茂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冉茂飞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冉茂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茂飞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袁顺雄,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袁顺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袁顺雄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袁顺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顺雄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张春林,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张春林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周祥文,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祥文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执行期为2年4个月。
罪犯周祥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周祥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祥文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周多德,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赤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多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执行期为2年8个月。
罪犯周多德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周多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多德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张应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应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执行期为2年6个月。
罪犯张应进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刘鑫,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鑫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00(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执行期为2年6个月。
罪犯刘鑫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刘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鑫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陈永江,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永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陈永江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朱现飞,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朱现飞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朱现飞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朱现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现飞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邓尤头,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邓尤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26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邓尤头减刑后,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邓尤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尤头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周敏,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4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5月26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周敏减刑后,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周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敏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汪明国,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汪明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5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汪明国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汪明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明国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张小辉,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张小辉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辉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毕国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毕国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1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间隔期为2年3个月。
罪犯毕国华减刑后,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毕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国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敖世林,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敖世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执行期为2年6月。
罪犯敖世林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敖世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世林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冯显辉,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毒品再犯。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显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冯显辉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冯显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显辉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孔令腾,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孔令腾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2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31日减刑七个月,2013年12月13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间隔期为2年8个月。
罪犯孔令腾减刑后,2015年7月29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禁闭,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腾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李吉生,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遵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吉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2012年8月30日减刑六个月,2014年6月10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间隔期为2年3个月。
罪犯李吉生减刑后,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吉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罗强,男,1993年9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执行期为2年11个月。
罪犯罗强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强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田红滔,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红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田红滔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田红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红滔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徐胜,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徐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执行期为2年10个月。
罪犯徐胜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徐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胜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陈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毒品再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陈俊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方世军,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3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4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方世军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方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世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黄廷松,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廷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执行期为3年10个月。
罪犯黄廷松在服刑期间,2013年8月11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警告,2014年3月31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禁闭,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黄廷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廷松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马开明,男,1970年5月3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开明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8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马开明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马开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开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陶顺利,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陶顺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8日获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陶顺利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陶顺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顺利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文小孟,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文小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文小孟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文小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小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陈同喜,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从事质检员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同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陈同喜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同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同喜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0号
罪犯刘文武,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文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刘文武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武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1号
罪犯熊棋,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熊棋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熊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棋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2号
罪犯邱孝,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统计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邱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邱孝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邱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孝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3号
罪犯赵汝荣,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护理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汝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赵汝荣减刑后,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赵汝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汝荣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4号
罪犯魏彪,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服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彪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六个月、2015年5月26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魏彪减刑后,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魏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5号
罪犯冉林中,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林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冉林中减刑后,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冉林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林中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6号
罪犯张兴亮,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绥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兴亮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执行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7日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张兴亮减刑后,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亮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7号
罪犯聂鑫,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聂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七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间隔期2年3个月。
罪犯聂鑫减刑后,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聂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鑫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8号
罪犯李元金,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栽定,认定罪犯李元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执行期为2年4个月。
罪犯李元金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金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09号
罪犯杨诗乾,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赤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诗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间隔期为2年3个月。
罪犯杨诗乾减刑后,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杨诗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诗乾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0号
罪犯阳勇,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铜市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阳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减刑1年,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阳勇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勇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1号
罪犯殷绍强,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遵市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殷绍强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5月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4日获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20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殷绍强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殷绍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绍强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2号
罪犯李选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执行期为3年9个月。
罪犯李选成在服刑期间,2013年10月24日因消极怠工被监狱处以警告;2014年2月14日因抗拒劳动被监狱处以禁闭,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选成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3号
罪犯钟进,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钟进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钟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进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4号
罪犯王峰,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峰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31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28日减刑1年9个月;2014年12月5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王峰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峰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5号
罪犯左良华,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左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左良华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左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良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6号
罪犯王小江,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小江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王小江减刑后,2015年1月11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记过,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江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7号
罪犯江成洪,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江成洪犯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5000元(已执行5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江成洪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江成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成洪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8号
罪犯陈代林,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代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陈代林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林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19号
罪犯简远航,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简远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简远航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简远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远航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0号
罪犯施贵平,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施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执行期为2年8个月。
罪犯施贵平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施贵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贵平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1号
罪犯张连华,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连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执行期为2年6个月。
罪犯张连华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连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2号
罪犯陈能礼,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能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1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陈能礼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能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能礼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3号
罪犯刘畅,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畅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刘畅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刘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畅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4号
罪犯邱忠松,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忠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执行期为2年7月。
罪犯邱忠松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邱忠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忠松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5号
罪犯周春,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13日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间隔期为2年8个月。
罪犯周春减刑后,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周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春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6号
罪犯周仕显,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仕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周仕显减刑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周仕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仕显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7号
罪犯杜丽华,男,1973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执行期为2年6个月。
罪犯杜丽华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杜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丽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8号
罪犯郭光元,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光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郭光元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郭光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光元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29号
罪犯姜鹏,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已执行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执行期为2年8个月。
罪犯姜鹏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姜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鹏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0号
罪犯王涛涛,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涛涛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王涛涛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涛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1号
罪犯喻荣文,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喻荣文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执行期为3年4个月。
罪犯喻荣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喻荣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荣文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2号
罪犯陈楠,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陈楠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楠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3号
罪犯覃礼端,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覃礼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1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间隔期为2年6个月。
罪犯覃礼端减刑后,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覃礼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礼端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4号
罪犯朱修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朱修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朱修勇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朱修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修勇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5号
罪犯刘兵,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兵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3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20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刘兵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6号
罪犯杨蕊,男,1993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杨蕊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杨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蕊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7号
罪犯贾仕华,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贾仕华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
罪犯贾仕华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贾仕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仕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8号
罪犯朱长久,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朱长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朱长久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朱长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长久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39号
罪犯陈雷,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执行期为2年9个月。
罪犯陈雷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陈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雷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0号
罪犯牟德洪,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德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执行期为2年10个月。
罪犯牟德洪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牟德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德洪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1号
罪犯唐先童,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先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4日获减刑一年,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唐先童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唐先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先童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2号
罪犯徐远涛,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远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执行期为2年11个月。
罪犯徐远涛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徐远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远涛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3号
罪犯苏光华,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杂工工种。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获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苏光华减刑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苏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光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4号
罪犯贺廷沛,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壁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红刑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廷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贺廷沛减刑后,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贺廷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廷沛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5号
罪犯颜华,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10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间隔期为2年3个月。
罪犯颜华减刑后,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共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华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6号
罪犯潘明育,男,1988年6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武鸣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明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5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潘明育减刑后,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潘明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明育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7号
罪犯邱冬,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邱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已执行8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8月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19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间隔期为2年5个月。
罪犯邱冬减刑后,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邱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冬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8号
罪犯朱亮,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6个月;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间隔期为2年3个月。
罪犯朱亮减刑后,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朱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亮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49号
罪犯张太生,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护理工种。系病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太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张太生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张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太生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0号
罪犯李朝毅,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狱政科高危分区从事事务犯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朝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26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间隔期为1年3个月。
罪犯李朝毅减刑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李朝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毅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1号
罪犯廖付波,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累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廖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执行期为2年10个月。
罪犯廖付波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廖付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付波提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2号
罪犯王春,男,1980年1月4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执行期为2年11个月。
罪犯王春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提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3号
罪犯孔祥清,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护理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孔祥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执行期为3年。
罪犯孔祥清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孔祥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祥清提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4号
罪犯殷涛,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涉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殷涛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涛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5号
罪犯涂勇,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涉黑犯。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涂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涂勇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4月12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记过,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涂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勇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6号
罪犯梁林军,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系涉黑犯。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林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8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梁林军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梁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林军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7号
罪犯郑晓华,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仡佬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原贵州省道真县农业机械事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涉案赃款335159.2元(已执行2510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8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郑晓华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郑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华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8号
罪犯余明坤,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杂工工种。原贵州省金沙县化觉乡财政所工作人员。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余明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75565.99元(已执行75565.9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29日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间隔期2年9个月。
罪犯余明坤减刑后,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余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明坤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59号
罪犯杨德志,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技术员工种,原湄潭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杨德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29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已执行29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8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杨德志减刑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志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60号
罪犯陶建伟,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涉黑、骨干分子。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陶建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15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执行期为2年8个月。
罪犯陶建伟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陶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建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61号
罪犯崔文明,男,1978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系涉黑,骨干分子。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文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12000元(已执行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执行期为2年2个月。
罪犯崔文明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崔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文明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62号
罪犯袁弟贵,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涉黑犯。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袁弟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袁弟贵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袁弟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弟贵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63号
罪犯华渝,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大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原贵州省绥阳县政府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副处级。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华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赃款26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立功表现的行政奖励,于2012年6月26日假释,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883号刑事裁定,罪犯华渝未实际参与实用新型发明,立功表现不成立,撤销罪犯华渝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对罪犯华渝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执行期为6年11个月。
罪犯华渝收监执行以来,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华渝在收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渝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忠监减字第3-164号
罪犯王真文,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原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原副处级。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真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已执行5000元),违法所得7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已执行48.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22日获减刑2年;2015年1月29日获减刑1年。刑期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间隔期为1年7个月。
罪犯王真文减刑后,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罪犯王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真文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号
罪犯王晓烽,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晓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执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执行期为1年8个月。
罪犯王晓烽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烽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号
罪犯代勇,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仡佬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勇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执行期为1年5个月。
罪犯代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3号
罪犯方先成,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方先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执行期为1年5个月。
罪犯方先成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方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先成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4号
罪犯王勇,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系主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执行期为1年8个月。
罪犯王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5号
罪犯梅勇,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梅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期为1年10个月。
罪犯梅勇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梅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6号
罪犯王辉,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王辉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7号
罪犯鲁茂章,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鲁茂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执行期为1年6个月。
罪犯鲁茂章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鲁茂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茂章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8号
罪犯王邦邦,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邦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执行期为2年11月。
罪犯王邦邦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邦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邦邦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9号
罪犯文飞,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温泉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文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执行期为2年11月。
罪犯文飞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飞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0号
罪犯张道江,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道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执行期为2年28天。
罪犯张道江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张道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1号
罪犯汪汝能,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汝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4日减刑1年6个月,2015年3月20日减刑1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汪汝能减刑后,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汪汝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汝能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2号
罪犯余进,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余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9月28日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间隔期为2年11个月。
罪犯余进减刑后,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余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3号
罪犯胡廷行,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廷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胡廷行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胡廷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廷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4号
罪犯任小四,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小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执行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5月23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任小四减刑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任小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小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5号
罪犯鲁发祥,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系残疾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鲁发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执行期为2年7个月。
罪犯鲁发祥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鲁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发祥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6号
罪犯雍瑞,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雍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执行期为1年8个月。
罪犯雍瑞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雍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雍瑞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7号
罪犯向爱发,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穿青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从事数据线工种。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爱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20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向爱发减刑后,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向爱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爱发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8号
罪犯刘彭,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从事打扫卫生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刘彭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执行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执行期为2年5个月。
罪犯刘彭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刘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彭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19号
罪犯张凯,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执行期为1年6个月。
罪犯张凯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凯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0号
罪犯张明,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执行期为2年8个月。
罪犯张明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1号
罪犯胡永涛,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遵义市法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胡永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8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间隔期为2年零2个月。
罪犯胡永涛减刑后,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胡永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2号
罪犯罗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遵义市法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罗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8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间隔期为2年零2个月。
罪犯罗龙减刑后,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罗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3号
罪犯廖前涛,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初中,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汇刑初字第38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廖前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8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间隔期为2年零2个月。
罪犯廖前涛减刑后,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廖前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前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4号
罪犯毛小勇,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分发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毛小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执行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间隔期为1年9个月。
罪犯毛小勇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毛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小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5号
罪犯王凡,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7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5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间隔期为2年。
罪犯王凡减刑后,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凡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6号
罪犯张兴,男,1987年1月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6月10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间隔期为2年3个月。
罪犯张兴减刑后,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7号
罪犯武立忠,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从事卫生员工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武立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5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20日获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间隔期为1年5个月。
罪犯武立忠减刑后,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武立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立忠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8号
罪犯王世德,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玉门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原贵州省安顺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经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世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涉案赃款已退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13日获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间隔期为2年8个月。
罪犯王世德减刑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共计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德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29号
罪犯王建新,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原贵州省绥阳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原副处级。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52.5万(已执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31日获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间隔期为4年。
罪犯王建新减刑后,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共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评综合记功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新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忠监假字第3-30号
罪犯柳文卫,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从事文教辅助工种,捕前系贵州省铜仁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原副处级。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59号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柳文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10万元(已执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执行期为4年4个月。
罪犯柳文卫在监狱服刑以来,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共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评综合记功1次。“三课”成绩合格。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罪犯柳文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文卫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驻监检察室列席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此案无异议。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