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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忠庄监狱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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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00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3-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17年12月忠庄监狱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曹正刚,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因受贿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赃款39.5万元(已执行4万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止,于2010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曹正刚有期徒刑减去1年、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遵刑字第21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曹正刚有期徒刑减去3个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2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曹正刚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止。(间隔期1年11月23天,原绥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2月至2016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9月8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曹正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陈国,男,1990年2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黔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未执行,有困难证明),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止,于2011年9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国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国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国予以减刑减余刑释放。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陈永波,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德刑初字第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止,于2013年5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永波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永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池和林,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罚金4000元(已执行)。后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于2012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池和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池和林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止。(间隔期1年7月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3月-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池和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邓友杰,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汇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止,于2011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邓友杰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邓友杰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邓友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杜朋,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5)德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黔06刑终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于2016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止。(执行期1年6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8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杜朋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郭虹,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止,于2011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虹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虹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止。(间隔期1年6月2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0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虹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何正宽,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500元)。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5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止,于2013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正宽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止。(间隔期1年6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8月15日获1个表扬。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正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黄海兵,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于2011年11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海兵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海兵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7月17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黄海兵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蒋先红,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以(2008)红刑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以(2008)遵市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于2008年8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先红有期徒刑减去六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先红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9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先红有期徒刑减去四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2000元)。现刑期自2007年10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间隔期:2年13天,从严掌握:十年以上暴力)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蒋先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冷皓智晨,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凤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于2014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执行期3年0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冷皓智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李朝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复兴村原村委会委员,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脏款98000元(已缴纳完毕),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于2014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3年4个月7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朝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李朝术,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以(2011)湄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2000元(未交纳),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6日止,于2011年10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朝术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朝术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朝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李成远,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以(2014)赤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5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于2014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9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成远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间隔期2年零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成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李想,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期1年10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李应洪,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以(2009)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止,于2010年1月2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15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应洪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应洪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应洪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止。(间隔期1年6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1个表扬。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应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李玉伟,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于2009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犯抢劫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九年零六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玉伟有期徒刑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现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间隔期:2年6个月25天,从严掌握: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玉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廖应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黔03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于2016年7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执行期1年5个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应强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刘大顺,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仁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于2011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大顺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大顺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至2018年11月11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大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1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毛玉梁,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黔0322刑初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黔03刑终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于2016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执行期1年6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玉梁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潘生福,男,1975年9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湄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2826元),潘生福、潘明江退赔经济损失161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于2015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执行期二年一个月三天,从严:系累犯)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潘生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彭燚,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职务侵占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黔0321刑初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赃款407359.64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止,于2016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止。(执行期1年5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燚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秦兴胜,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以(2015)桐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40000元(未执行),赃款共同退赃91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止,于2015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止。(间隔期2年4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兴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审核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尚再兴,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0)遵市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止,于2011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尚再兴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尚再兴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7月-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2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尚再兴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苏生强,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赃款11万元(判决前已全部退缴),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止,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苏生强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18天,间隔期2年0月6天,从严,原系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中学教师、中教一级)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生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唐永富,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止,于2009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永富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永富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2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间隔期1年7月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唐永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田茂兴,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以(2014)汇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执行4000元,有困难证明),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于2014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执行期3年5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茂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是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万勇,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未执行),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万勇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六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万勇有期徒刑减去四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止。(间隔期一年六个月二十五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5月至2016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万勇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汪进松,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8日以(2013)桐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止,于2014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止。该犯系累犯。(执行期3年10个月8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进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王多芳,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汇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执行),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执行),赃款29万元(入监前已全部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3日止,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3日止。(执行期2年10月8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多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王合龙,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于2012年4月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合龙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9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合龙有期徒刑减去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隔期2年0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合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王洪昭,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仁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未执行),王洪昭、葛进、朱顺飞等多人共同退赔经济损失共计59503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于2015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执行期二年三个月六天,从严:系累犯)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洪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王克强,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黔0330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于2016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执行期1年1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克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王伦,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止,于2011年8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伦有期徒刑减去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止。(剩余刑期5年11月26天,间隔期2年0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王文均,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桐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于2010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文均有期徒刑减去一年零六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未执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文均有期徒刑减去九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未执行)。现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天,从严掌握: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0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文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王先才,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1)红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于2011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先才有期徒刑减去1年3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先才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止。(执行期1年6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7月17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4日获1个表扬。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先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王智,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6)黔05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周蛟蛟、周汝江、王智共同赔偿被害人335159.08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于2015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执行期二年三个月十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吴红兵,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赤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赃款6100元(已执行61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22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红兵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红兵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间隔期2年0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红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吴宗腾,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红刑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500元(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宗腾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宗腾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止。(间隔期一年六个月二十五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吴宗腾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熊伟,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思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完毕)。因犯运输毒品罪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 (2013)铜中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于201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熊伟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熊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熊政国,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1)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4000元(已缴纳4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于2012年02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熊政国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熊政国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止。(从严,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熊政国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徐祥万,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11)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1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祥万有期徒刑减去1年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祥万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0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徐祥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阳路松,男,1993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县,因犯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万元(已缴纳完毕),因犯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铜中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于2013年9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阳路松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阳路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杨春雷,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止,于2011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春雷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春雷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个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春雷予以减余刑释放。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杨海军,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共同民事赔偿40万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止。(执行期2年10个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海军予以减刑九个月。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易志俊,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于2011年9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易志俊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易志俊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表扬3个 ;2017年5月4日积分转换表扬2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易志俊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余昌海,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567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1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昌海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六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昌海有期徒刑减去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间隔期一年六个月二十五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5月至2016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余昌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喻荣文,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000元(已执行7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4日止,于2013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20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喻荣文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4日止。(间隔期1年0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荣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袁登攀,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以(2011)红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与他人共同赔偿被害人4万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止,于2011年10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登攀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登攀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登攀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张锦江,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以(2010)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元)。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铜中刑终3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于2010年9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锦江有期徒刑减去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元)。贵州省遵义市中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锦江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元)。现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天,从严掌握:系累犯)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锦江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张进,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非法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执行,有困难证明),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至2027年9月15日止,于2013年2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张军,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3000元(已缴纳完毕),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于2013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张天佑,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7日以(2013)正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于2013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0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天佑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评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天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赵琨,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汇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3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执行期2年4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个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郑荣生,男,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以(2012)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止,于2012年5月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老年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荣生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荣生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剩余刑期2年11月11天,间隔期2年0月6天,从严、从宽)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荣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周德亮,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5000元(未执行),多人共同执行赃款156215(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于2013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德亮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5000元(未执行),多人共同执行赃款156215(未执行)。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天。从严掌握:系累犯。)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德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杜乾坤,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以(2014)凤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4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3年09月10日至2019年02月04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杜乾坤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杜乾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杜乾坤,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以(2014)凤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4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3年09月10日至2019年02月04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杜乾坤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杜乾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杜乾坤,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以(2014)凤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4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3年09月10日至2019年02月04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杜乾坤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杜乾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2号

罪犯金昌龙,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2011)汇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1000元(已执行11000元), 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1年7个月2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昌龙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七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昌龙有期徒刑减去一年。 现刑期自2011年08月08日至2020年01月07日止。(剩余刑期4年6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金昌龙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4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金昌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李国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 汉族,初中毕业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间隔期1年7月2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国强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2年05月09日至2019年05月08日止。(剩余刑期1年3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国强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7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国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李洪,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于2012年10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2012)赤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9000元(已执行9000元),赃款897元(已执行897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于2012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间隔期2年0个月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洪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12年02月07日至2020年03月06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洪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10个月,剩余刑期2年1月8天,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廖恒,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2016)黔0330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于2016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剩余刑期10个月21天,执行期1年7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廖恒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恒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6号

罪犯林松,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 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0年0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2010)红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于2010年05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05月24日止。(从宽,间隔期:8个月7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21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松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松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4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松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 现刑期自2009年10月25日至2018年05月24日止。(剩余刑期0年3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获1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林松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2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林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令狐浩,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2014)桐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10000元(已执行),于2014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1年6个月2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7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令狐浩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 现刑期自2013年09月04日至2020年03月03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令狐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4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令狐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刘飞,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于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2011)黔金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飞有期徒刑减去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飞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4月02日至2020年04月01日止。(剩余刑期2年2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飞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8个月,剩余刑期2年2月5天,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3号

罪犯刘仕光,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 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6年05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2016)黔03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00元(已执行4000元),刑期自2016年02月25日起至2019年02月24日止, 于2016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6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2月25日至2019年02月24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仕光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0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仕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0号

罪犯陆远湖,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以(2015)黔0330刑初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2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于2016年3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执行期1年9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8月12日至2018年08月11日止。(剩余刑期0年6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陆远湖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4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陆远湖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明杰,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于2010年03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0元),赃款577000元(已执行577000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于2010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间隔期1年0个月2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明杰有期徒刑减去1年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明杰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8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明杰有期徒刑减去5个月。 现刑期自2009年06月03日至2021年03月02日止。(剩余刑期3年1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明杰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6个月,剩余刑期3年1月3天,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明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4号

罪犯谭杨,男,1990年1月5日出生, 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6年05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黔03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刑期自2016年03月02日起至2019年03月01日止, 于2016年6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6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3月02日至2019年03月01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谭杨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9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谭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5号

罪犯田文昌,男,1989年7月8日出生, 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6年05月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黔0625刑初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5300元(已执行5300元),刑期自2016年01月28日起至2019年01月27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6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1月28日至2019年01月27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田文昌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文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7号

罪犯袁仁聪,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捕前系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于2012年08月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2012)汇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120000元(入监前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于2012年09月0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1年12月02日起至2020年12月01日止。(从严,间隔期:3年零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仁聪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1日止。(剩余刑期2年10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8月至2015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08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1个表扬;2017年0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袁仁聪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袁仁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张光才,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6年05月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2016)黔0302刑初第2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于2016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执行期1年6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02月17日至2019年02月16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4日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光才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0个月,剩余刑期1年0月20天,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光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周安良,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黔0302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于2016年3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剩余刑期1年2个月10天,执行期1年9个月3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09月04日至2019年03月03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周安良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3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安良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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