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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1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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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00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4-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1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陈德林,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于2015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2月7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05.05转表扬1个;2017.06.09获表扬1个;2017.11.02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德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陈坤涛,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4000元),赃款55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于2013年11月2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坤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坤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陈润生,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以(2010)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于2010年1月2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润生有期徒刑减去1年8个月,罚没20000元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润生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罚没20000元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润生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罚没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间隔期1年7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 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润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陈勇,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黔0302刑初5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民事赔偿14750.4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于2016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执行期1年1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陈中权,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现遵义市播州区),因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汇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30000元),因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共同退赃十三万三千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止,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止。(执行期2年11月7天,从严,原任新蒲镇新蒲村村委委员,无行政级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中权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程永超,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于2015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执行期3年0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程永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杜明刚,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于2011年8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5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杜明刚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杜明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方勇,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红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6000元,(未缴纳)。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止,于2010年6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方勇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方勇有期徒刑减去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间隔期2年3个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方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郭小明,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德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40000元(已缴纳500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止,于2011年6月2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小明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小明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止。(间隔期为1年7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小明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何安静,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以(2011)桐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于2011年9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安静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安静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间隔期:一年八个月一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安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何飞,男,1976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累犯,因犯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东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2011年11月10日送内蒙古萨拉齐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飞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飞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从严,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何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黔0330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于2016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执行期1年6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明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何育均,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强奸、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0)道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强奸、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000元(履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于2011年3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育均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0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育均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止。(剩余刑期2年11月8天,间隔期1年7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7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育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胡春贵(盲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7月31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31号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于2015年9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执行期2年1个月21天,该犯是残疾人,从宽;因又是毒品再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系盲人,免考。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系盲人,不参加劳动。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1个表扬;2017年7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胡春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胡启林,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止,于2011年8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启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启林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胡启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黄国义,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1)红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于2012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国义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间隔期:一年八个月一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黄国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黄泉泉,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黔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事赔偿33448元(已履行其责任部分11250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至2027年2月12日止,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至2027年2月12日止。(执行期2年11个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黄泉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黄志鹏,男,1997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16)黔0626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黔06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执行期一年零八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黄志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李德华,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2016)黔038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赃款120元(已执行12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于2016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执行期1年7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德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李俊,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黔七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2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8年3月25日止,于2015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8年3月25日止。(执行期二年二个月十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李立奎,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以(2016)黔03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赃款与同案万太敏共同退赔448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4年2月14日止,于2016年4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4年2月14日止。(剩余刑期6年0月25天,执行期1年9月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6月09日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14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立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令狐驹,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9.5万元(判决前已全部退还);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5天,执行期3年3月4天,从严,原桐梓县文联副主任科员、捕前任桐梓县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1月至2016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5月04日转1个表扬;2017年07月17日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令狐驹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刘其云,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黔金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于2015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1月11天,涉恶)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05.05转表扬2个;2017.11.02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刘其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刘文田,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裁定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文田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文田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刘文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娄方强,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5000元(已缴纳2000元),脏款187436.7元(未缴纳),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于2013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娄方强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4月2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娄方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陆伟,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交通肇事罪缓刑期间吸毒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3)遵县法少刑执字第2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10月5日止,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10月5日止。(执行期一年八个月四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陆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陆远宏,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黔0327刑初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于2016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5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08.15获表扬1个;2018.01.12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陆远宏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莫正吉,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以(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于2009年8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莫正吉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莫正吉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莫正吉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9月至2016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莫正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聂春,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黔0330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于2016年9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执行期1年4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聂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聂少安,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35000元(已执行2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于2013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聂少安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间隔期1年8个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聂少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聂亚洲,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2012)黔七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60000元(已执行38761.01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止,于2014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8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聂亚洲有期徒刑减去四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间隔期:一年二月十三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聂亚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谯登周,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民事赔偿81713.39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5日止,于2011年5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谯登周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谯登周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2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谯登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宋朝刚,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因玩忽职守、受贿罪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以(2013)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以(2014)铜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赃款7万元(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于2014年5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执行期3年8个月8天,原沿河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8月至2015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1个表扬;2017年11月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宋朝刚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田小军,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红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共同退赔被害人1102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至2027年7月12日止,于2015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至2027年7月12日止。(执行期2年6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田小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王军,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黔七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止,于2015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止。(执行期2年1个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王胜,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止,于2013年12月2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胜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止。(间隔期:一年八个月一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吴成彬,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红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于2011年11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成彬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成彬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吴成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吴翔,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以(2012)汇少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000元(已执行1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于2012年3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翔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翔有期徒刑减去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间隔期1年8个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4月-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吴翔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吴在全,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于2013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在全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间隔期:一年八个月一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吴在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夏本鑫,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红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60000元(入监前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于2014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执行期3年9个月5天,原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无级别,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7月至2015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09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1个表扬;2017年9月28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夏本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谢云峰,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3)红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4000元),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27年1月17日止,于2013年11月2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云峰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止。(间隔期:一年八个月一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谢云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谢志万,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铜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事赔偿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于2013年5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5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志万有期徒刑减去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谢志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薛乾永,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10000元(已履行4000元),赃款赃款284165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止,于2014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薛乾永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间隔期:1年4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薛乾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杨光茂,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虚报注册资本、诈骗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黔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0000元(已执行2000元),违法所得239.4万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于2011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光茂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光茂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间隔期1年8个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光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杨贵川,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汇刑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于2011年2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贵川有期徒刑减去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间隔期2年1月1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贵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杨四林,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2)红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人上诉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罚金2000000元(已执行4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于2013年10月2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0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四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四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姚龙,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民事赔偿50000元(已执行51900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于2015年2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执行期2年11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姚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易波,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000元(未执行),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000元(未执行),涉案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共计盗窃涉案摩托车22辆,除4辆摩托车未能鉴定外,其余摩托车鉴定价值共计93687元。均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执行期1年11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易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张德勇,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赤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3500元(未执行),赃款2386元(未执行);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遵市刑二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于2012年11月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德勇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间隔期2年1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6月-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德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张卯,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黔威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9000元(未缴纳),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执行期2年11个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5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张有国,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黔方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后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判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有国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间隔期1年8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有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张跃,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习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止,于2015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止。(执行期2年8个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赵平,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2000元),追缴赃款、赃物金额14571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止,于2010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平有期徒刑减去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罚金15000元不变,追缴赃款、赃物金额14571元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止。(间隔期2年1月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但因其在2014年8月6日违规被处以禁闭,转为物质奖励216元;2016年1月-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 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赵尚,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盗窃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以((08))习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于2009年3月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遵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尚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22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尚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尚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止。(间隔期2年7个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6月至2015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朱宇凡,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黔0327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于2016年8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执行期1年6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朱宇凡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常金全,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2016)黔0381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于2016年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剩余刑期1年2个月26天,执行期1年11个月3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9年04月15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常金全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常金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陈远真,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2016)黔0323刑初字2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于2016年1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剩余刑期10个月23天,执行期1年2个月2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陈远真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远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龚渝,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汇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缴纳完毕),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于2012年1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剩余刑期2年10个月26天,间隔期2年9个月2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龚渝有期徒刑减去1年8个月。 现刑期自2012年08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止。(剩余刑期2年9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龚渝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5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龚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顾文广,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以(2016)黔052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于2016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1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11月08日至2018年11月07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一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顾文广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2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顾文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何德华,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6年0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2016)黔0625刑初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于2016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执行期1年4个月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11月04日至2018年11月03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2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5日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2日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何德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2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德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李明杭,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2016)黔0323刑初字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于2016年1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2月2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1月06日至2019年01月05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一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明杭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明杭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4号

罪犯刘吉方,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2年05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1000元(入监后已缴纳11000元), 赃款赃款42092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07月07日起至2022年07月06日止。于2012年06月0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1年07月07日起至2021年03月06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0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吉方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吉方有期徒刑减去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7月07日至2021年03月06日止。(剩余刑期2年11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9月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吉方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6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吉方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冉茂飞,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 土家族,初中毕业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 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以(2011)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后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以(2011)铜中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于2011年10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间隔期1年2月2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冉茂飞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冉茂飞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现刑期自2010年09月02日至2020年03月01日止。(剩余刑期1年11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一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冉茂飞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4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冉茂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2号

罪犯王勇,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已执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于2014年7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执行期3年6个月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3年04月12日至2020年04月11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9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5号

罪犯王真文,男,1966年7月2日出生,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处级。 于2009年09月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赃款730000元(入监前执行29万,入监后执行44万);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于2009年10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从严,间隔期:2年11个月1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真文有期徒刑减去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真文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09年04月12日至2020年04月11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真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9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真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吴明江,男,1966年4月8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2015)黔方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罚金4000元(已执行4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于2016年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执行期1年11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8月17日至2019年04月16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吴明江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5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明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徐孟,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 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5)印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50000元),赃款746000元(已执行746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后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执行期2年5月7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4月22日至2020年04月21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一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一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徐孟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9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杨再念,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黔0627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以(2016)黔06刑终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于2016年1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剩余刑期9个月10天,执行期1年1个月12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11月0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再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2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再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7号

罪犯赵飘,男,1991年6月5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5年08月因犯容留卖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2015)绥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于2015年9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03月31日至2020年03月30日止。(剩余刑期2年0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月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赵飘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10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飘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赵汝荣,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2011)仁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剩余刑期0年8月10天,间隔期1年1月26天,从宽)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汝荣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9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汝荣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11年04月01日至2018年09月30日止。(剩余刑期0年6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5日转1个表扬;2017年08月14日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12日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赵汝荣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9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汝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3号

罪犯祝茂林,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因犯组织卖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2016)黔0321刑初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于2016年1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执行期1年2个月9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7月10日至2018年07月09日止。(剩余刑期0年4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祝茂林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6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祝茂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6号

罪犯邹诗学,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7日(2012)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000元,赃款155674元,于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2012)铜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裁定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000元(入监后已缴纳20000元),赃款155674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于2012年06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04月15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2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邹诗学有期徒刑减去1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邹诗学有期徒刑减去7个月。 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20年09月15日止。(剩余刑期2年6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2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邹诗学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2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诗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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