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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2月、3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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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01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6-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2月、3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3号

罪犯曹舰,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以(2015)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于2015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执行期2年8个月6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曹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3号

罪犯曾腊平,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道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止,于2013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腊平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9月08日获表扬1个;2018年03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曾腊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曾雪冰,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09)绥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赃款16.6万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于2010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雪冰有期徒刑减去2年、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882号刑事裁定,撤销(2012)遵刑执字第977号对罪犯曾雪冰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事裁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雪冰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止(间隔期2年3个月5天,原绥阳县蒲场镇副镇长,副科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雪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陈敖,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黔0382刑初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已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黔03刑终第14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于2016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执行期1年9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敖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陈昌勇,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以(2007)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于2007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昌勇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昌勇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昌勇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3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昌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陈春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于2013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春明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7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春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0号

罪犯陈厚林,曾用名冬林,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以(2010)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3000元(已执行500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于2010年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厚林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二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21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厚林有期徒刑减去六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厚林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剩余刑期一年八个月十五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厚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陈进碧,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6)黔0330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0元(执行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止,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止。(执行期1年11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转表扬1个;2017.9.8获表扬1个;2018.3.13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进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6号

罪犯陈勇,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以(2011)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止,于2011年3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勇有期徒刑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0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勇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从严掌握,剩余刑期十一个月二十八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陈友春,男,1967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妨害公务罪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以(2016)黔0627刑初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剩余刑期四个月二十七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友春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邓厚鲜,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汇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全部执行),赃款87600元(已全部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于2015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执行期3年3个月3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厚鲜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7号

罪犯邓治全,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红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罚金1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邓治全有期徒刑减去1年5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邓治全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累犯,从严;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治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5号

罪犯冯国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止,于2011年8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国军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国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8月5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冯国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8号

罪犯冯文波,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习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8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于2010年9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文波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文波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文波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罚金8000元(已执行)。现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冯文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冯兴亮,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捕前系金沙县安底镇教育管理中心会计,中共党员。因贪污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黔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已执行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赃款23.5万元(已执行23.5万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止,于2014年7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止。(执行期3年8个月11天,金沙县安底镇教育管理中心会计,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冯兴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付成健,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以(2012)红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止,于2012年3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付成健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付成健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付成健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高启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 ,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1个月2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 ;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启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龚国勇,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6500元(已执行2000元),赃款22123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至2027年12月1日止,于2013年1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龚国勇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至2027年3月1日止。(间隔期2年0个月1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9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7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国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6号

罪犯韩云康,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诈骗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以(2012)黔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7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4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云康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止。(间隔期2年9个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韩云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何安海,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以(2016)黔0328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15000元(已执行),赃款44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24年1月1日止,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24年1月1日止(执行期1年11个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安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9号

罪犯何金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11)正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金俊有期徒刑减去1年8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金俊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金俊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9号

罪犯何启发,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黔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于2015年1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期3年2个月12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改积转表扬3个; 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启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侯利刚,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红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于2015年9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6个月3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利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黄莉,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黔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于2016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间隔期1年10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转表扬1个; 2017.11.2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7号

罪犯黄仁学,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凤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4000元(已执行)。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黔03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于2016年3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执行期2年0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黄仁学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黄逐浪,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执行期6年5个月10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2月-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逐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况安健,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 罚金6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于2014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3年3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况安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雷松,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黔032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以(2016)黔03刑终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 。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于2016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6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9.8获表扬1个;2018.3.13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松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8号

罪犯李大飞,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2016)黔0523刑初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涉案金额为24973元。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止,于2016年9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止。(剩余刑期九个月二十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大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7号

罪犯李东升,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受贿罪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以(2014)汇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97000元(入监前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至2024年6月17日止,于2015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至2024年6月17日止。(执行期3年2月4天,原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无级别,职务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东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李吕,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于2011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吕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吕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7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李三,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至2028年3月3日止,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至2028年3月3日止。(执行期2年1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转表扬1个;2017.7.17获表扬1个;2017.12.14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李文学,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因抢劫、抢夺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汇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止,于2013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文学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5天;因有立功表现从宽;又因属10年以上暴力型罪犯又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3月15日获立功奖励一次;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文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1号

罪犯李兴发,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至2022年10月4日止,于2013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兴发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剩余刑期三年七个月十四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兴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李云,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6)黔0322刑初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民事赔偿552973.47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于2016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8个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李章先,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犯贪污、受贿罪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黔威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执行),赃款25.74万元(入监前已执行19.796万元,入监后已执行5.944万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止,于2014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止(执行期3年3个月12天,原威宁县哈喇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副科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章先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梁景尧,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遵县法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遵市法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于2015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3年4天,缓刑期间再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 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 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景尧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廖国,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贪污、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罚金1000元,因犯贪污、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00元(已缴纳完毕),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未缴纳),脏款1912.4226万元(已追回1709.767025万元,该犯有10余万元未追回),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于2013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廖国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林礼富,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滥伐林木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5)遵县法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2000元(已全部履行);因犯滥伐林木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遵市法环刑终字第13号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止,于2015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老年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6天,执行期2年3个月4天,从宽)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4日转1个表扬;2017年08月14日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09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礼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刘炳强,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08)红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以(2008)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炳强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六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炳强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炳强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从严掌握:累犯,毒品再犯,剩余刑期一年四个月一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刘炳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0号

罪犯刘久桥,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000元,(入监后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久桥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久桥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8日止。(剩余刑期1年4月2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02月0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刘久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9号

罪犯刘明飞,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因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黔0303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000元(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于2016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执行期:2年零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明飞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9号

罪犯刘羲,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黔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止,于2013年9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羲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止。(从严掌握,剩余刑期五年一个月十五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刘羲予以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路泞,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已缴纳完毕),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黔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于2016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10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路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罗建涛,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以(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1600元),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止,于2008年5月2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遵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建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建涛有期徒刑减去1年8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建涛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建涛有期徒刑减去5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8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罗建涛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罗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强奸(未遂)罪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黔0627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执行期1年2个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1号

罪犯罗显兵,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以(2011)务刑初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7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于2012年01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显兵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显兵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02月0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罗显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罗臻刚,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3000元,(执行1000元),民事赔偿43658.6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止,于2012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臻刚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臻刚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剩余刑期3年4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转表扬2个;2017.9.28获表扬1个;2018.3.13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罗臻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0号

罪犯马朝富,男,1984年3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桐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止,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朝富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止。(从严掌握,剩余刑期五年五个月十五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 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马朝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明中华,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赤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止,于2014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明中华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止。(剩余刑期7年9月1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明中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牟光孝,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000元),赃款1367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6年10月18日止,于2013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牟光孝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牟光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彭飘,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黔038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已执行),没收手机二部,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止,于2016年8月2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止。(执行期1年9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0号

罪犯秦望,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8000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于2013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5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秦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4天,涉黑,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秦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8号

罪犯秦维正,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215万元,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00万元(已执行6万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于2013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0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秦维正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 , 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秦维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任江红,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黔062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执行期2年0个月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江红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任前进,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红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罚金4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于2012年2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任前进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任前进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0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任前进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2号

罪犯任正秋,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0000元(已执行12000元),任正秋、黄军等4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非法所得494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止,于2013年2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任正秋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止。(剩余刑期一年三个月十二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任正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申晓,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于2013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申晓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3-2017.2获改积一次转表扬3个 ;2017.5.5积分转表扬1个;2017.9.8获表扬1个 ;2018.3.13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晓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3号

罪犯唐天勇,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1)红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2000元(已执行完),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止,于2011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天勇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九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9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天勇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19年10月4日止。(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十四天,从严:系累犯)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唐天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1号

罪犯唐永畅,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汇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000元(已执行1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0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永畅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永畅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从严掌握,剩余刑期三年六个月二十九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 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唐永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王崇禄,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500元),共同赃款129493.5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于2010年10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崇禄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崇禄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至2023年7月3日止。(间隔期2年0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崇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9号

罪犯王飞,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赤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万元(已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于2013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飞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王刚,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黔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4000元(已执行),民事赔偿11000元(已执行6285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止,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止(执行期2年0个月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王国霖,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犯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2016)黔05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于2016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3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国霖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王流明,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流明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流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王伦兴,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黔0302刑初字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责令退赔43910元(3人共同承担未执行,已执行6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1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 ;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伦兴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王茂军,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2016)黔0330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5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7个月4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茂军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王鹏,男,1993年6月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黔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于2013年9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鹏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2016年12月或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 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王十月,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黔0303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间隔期1年7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8.15获表扬1个;2018.2.9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十月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王文科,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以(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元(未缴纳),民赔10000元(未缴纳),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于2014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5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文科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0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文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王祥兵,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以(2011)湄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4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赃款17641.6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于2011年10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祥兵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祥兵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8月15日获1个表扬;2018年2月9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祥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王银举,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彝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黔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于2013年8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银举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银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2号

罪犯王英志,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罚金15000元(已执行4000元),涉案金额102万余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27年5月22日止,于2014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英志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止。(从严掌握,系累犯,剩余刑期八年三月二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英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文大田,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4)汇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500元(已执行2000元);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1号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08月18日至2019年02月17日止,于2014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止。(剩余刑期0年10月28天,执行期3年3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2015年2月25日,因藏匿使用刀具被禁闭1次,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4日转2个表扬;2017年09月08日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13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大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吴博,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铜中刑初中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民事赔偿41407.5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至2028年1月2日止,于2016年2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至2028年1月2日止。(执行期2年1个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2018年1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吴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吴春隆,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以(2011)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已全部执行);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38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止,于2011年8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春隆有期徒刑减去8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春隆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春隆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3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9月-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春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吴洪,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以(2013)方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赃款违法所得28123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洪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夏体明,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黔032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罚金5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止。(执行期2年1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转表扬1个;2017.8.15获表扬1个;2018.2.9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体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熊海豹,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止,于2015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止(执行期2年5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海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熊明伦,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以(2010)绥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止,于2011年5月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熊明伦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熊明伦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熊明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熊贤平,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犯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民赔4000元(已执行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民赔4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于2013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熊贤平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或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 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 ;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贤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徐光波,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9号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止,于2011年08月0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光波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光波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止。(剩余刑期5年0月28天,间隔期1年9个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8月14日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09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光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徐星,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因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后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于2015年6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执行期2年9个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9月-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徐跃峰,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1)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铜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止,于2012年6月2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徐跃峰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7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跃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3号

罪犯阳从健,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汇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一万元),退赔涉案赃款赃物(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于2016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期2年2个月2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阳从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4号

罪犯杨昌银,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书载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止,于2013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昌银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止。(剩余刑期六年零十六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昌银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1号

罪犯杨承万,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以(2016)黔0626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期2年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承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杨华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90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26年6月25日止,于2013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华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及罚金9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6月0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华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杨连生,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已执行),未退赔曹文忠3648元,未退赔黄小丽10460元,三人共同未退赔张虎君2728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止,于2013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连生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间隔期2年0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连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杨林刚,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止,于2011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林刚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林刚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林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2号

罪犯杨胜财,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以(2014)正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于2014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期3年7个月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胜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2号

罪犯杨勇,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以(2016)黔03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000元(入监前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于2016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执行期:1年8个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0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4号

罪犯游勇,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以(2007)汇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于2007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遵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游勇有期徒刑减去1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及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游勇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及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游勇有期徒刑减去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及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间隔期3年6个月19天,毒品再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游勇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5号

罪犯余超,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绥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以(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止,于2010年6月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21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超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六个月。该犯因违规使用手机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遵刑执字第2145号刑事裁定。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5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超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余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5号

罪犯余华,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黔金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于2013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华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间隔期2年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余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袁洪仓,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黔方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本人上诉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赃款1742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于2015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执行期3年2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0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洪仓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袁绍勇,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余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止,于2013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绍勇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至2025年11月4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4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袁绍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袁松松,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仡佬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以(2016)黔06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于2016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6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松松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詹鹏,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绥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被害人1680元(已执行168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于2014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执行期3年7个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年6月5日因违规被处以禁闭处罚,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詹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张家强,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黔金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执行),赃款180000元(已全部退还),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于2014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执行期3年7个月16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4月-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家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张今能,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以(2010)道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于2010年9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涉恶。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今能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今能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今能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今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张小祥,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黔金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3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于2010年1月2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小祥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小祥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小祥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间隔期1年9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小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张晓龙,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绥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以(2015)绥少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于2016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8个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晓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张兴亮,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000元),赃款追缴犯罪所得55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止,于2013年9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兴亮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止。(间隔期1年9个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兴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张朕萱,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犯诈骗、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以(2009)仁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已执行3000元),继续追缴涉案赃物(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于2009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朕萱有期徒刑减去1年,罚金8万元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朕萱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罚金8万元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朕萱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罚金8万元(已执行1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间隔期2年9个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朕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张正林,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1万余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于2012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正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正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止。(剩余刑期0年5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转表扬2个;2017.8.15获表扬1个;2018.2.9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正林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赵才超,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黔威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95000元(已执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止,于2013年8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才超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止。该犯系涉恶犯。(间隔期1年9个月24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才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赵巧巧,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道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该犯缓刑期内吸毒被道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道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期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11月17日止,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11月17日止。(执行期1年8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02月0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巧巧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4号

罪犯赵顺利,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绥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于2012年01月0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顺利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顺利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系累犯,从严,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4月29日转表扬1个;2017年09月28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顺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周金,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以(2012)汇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1000元(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2日止,于2012年04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金有期徒刑减去5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5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金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3天,间隔期2年0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9月08日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13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6号

罪犯宗桂远,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止,于2012年05月0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宗桂远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宗桂远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从严,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2个;2017年08月14获表扬1个;2018年02月0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宗桂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4号

罪犯曾凡国,男,1971年4月8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3年06月因犯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经(2012)黔金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2000元。于2013年06月因犯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经(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2000元(已执行), 原判刑期2012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于2013年9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2012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凡国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12年04月06日至2021年05月05日止。(剩余刑期3年0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3-2017.3改积转表扬3个;2017.9.28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曾凡国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1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凡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3号

罪犯洪中才,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黔03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9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2月02日至2019年02月01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洪中才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洪中才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7号

罪犯侯尚志,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黔金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0元(入监后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止。于2012年01月0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侯尚志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侯尚志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9月05日至2020年12月04日止。(剩余刑期2年7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2个;2017年09月0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侯尚志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6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侯尚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6号

罪犯黄开模,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桐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入监后已执行完),因犯盗窃罪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入监后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止。于2013年01月0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2年5个月18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开模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止。(剩余刑期2年7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9月2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黄开模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开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2号

罪犯贾贵林,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于2013年0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0年01月24日起至2022年01月23日止,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0年01月24日起至2020年06月23日止。(剩余刑期2年3个月3天,间隔期1年6个月19天,从宽)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5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贾贵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 现刑期自2010年01月24日至2020年06月23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3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贾贵林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2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贾贵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2号

罪犯李满昌,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黔赫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于2014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3年3个月10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20年06月11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满昌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满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李忠友,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 汉族,大专毕业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黔030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7个月11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6年04月13日至2019年04月12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忠友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忠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令狐昌鹏,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 汉族,初中毕业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因犯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已执行),因犯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于2015年2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3年1个月8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止。(剩余刑期1年7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令狐昌鹏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令狐昌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1号

罪犯陆定银,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000元(已缴纳完毕),脏物价值603684元(赃物予以追缴,返回被害单位),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于2012年5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剩余刑期1年5个月15天,间隔期1年6个月20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陆定银有期徒刑减去1年8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陆定银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5月04日至2019年09月03日止。(剩余刑期1年4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陆定银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10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陆定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0号

罪犯罗波,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 于2012年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波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七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波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06月21日至2019年05月20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罗波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9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7号

罪犯罗兴友,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 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现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10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5万元(入监后已履行完),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10年,赃款10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5万元(入监后已履行完)。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于2013年0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原系务川自治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处级,从严,间隔期:2年3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兴友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2年03月21日至2021年03月20日止。(剩余刑期2年10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9月0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罗兴友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兴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罗应勇,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8000元(已执行完), 于2012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应勇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九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应勇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9年03月21日止。(剩余刑期0年10月1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罗应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应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毛有水,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丽水市人。现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2年10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2012)余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于2012年11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2年9个月17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有水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12年03月10日至2021年04月09日止。(剩余刑期2年11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毛有水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毛有水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9号

罪犯钱勇,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12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 于2012年3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间隔期1年6个月2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钱勇有期徒刑减去1年8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钱勇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4月07日至2020年02月06日止。(剩余刑期1年9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钱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1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钱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石井江,男,1978年8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07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2011)思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于2011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2年0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井江有期徒刑减去1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5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井江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3月12日至2021年03月11日止。(剩余刑期2年10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石井江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石井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石永刚,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07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2011)思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于2011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2年0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永刚有期徒刑减去1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5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永刚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3月12日至2021年03月11日止。(剩余刑期2年10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石永刚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石永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5号

罪犯陶顺利,男,1985年3月6日出生, 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0年02月因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于2010年4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间隔期1年3个月23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21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陶顺利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陶顺利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9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陶顺利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09年08月24日至2021年01月23日止。(剩余刑期2年8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转表扬1个;2017.7.17获表扬1个;2017.12.14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陶顺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7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陶顺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童昌权,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人。现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09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2011)余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1年3个月2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童昌权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8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童昌权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 现刑期自2011年05月18日至2021年04月17日止。(剩余刑期2年11月1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童昌权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10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童昌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6号

罪犯王朝均,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于2015年8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2016)黔03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自2019年5月12日止,于2016年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自2019年5月12日止。(执行期2年1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8月13日至2019年05月12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朝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7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朝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王定华,男,1975年4月1日出生, 汉族,初中毕业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汇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罚金3万元(已执行),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止,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2年1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03月26日至2019年05月25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 ,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定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定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3号

罪犯韦兴春,男,1989年2月4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 于201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间隔期2年3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韦兴春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2年05月14日至2020年05月13日止。(剩余刑期2年0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韦兴春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10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韦兴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魏加强,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 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3年10月因犯非法经营、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2013)汇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70000元(25000),罚金70000元(已执行25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魏加强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 现刑期自2013年05月18日至2020年05月17日止。(剩余刑期3年0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魏加强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10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魏加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4号

罪犯吴平远,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2年09月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赃款40万元(入监前已执行40万元);于2012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间隔期2年9个月25天,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无级别,职务犯从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平远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12年02月18日至2020年03月17日止。(剩余刑期1年10月1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转1个表扬;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吴平远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平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徐南军,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 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非法经营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正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罚金30000元(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日止,于2015年8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2日止。(执行期2年5个月零7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04月08日至2020年03月02日止。(剩余刑期1年9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三课”教育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01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徐南军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1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南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0号

罪犯徐晓军,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仁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于2015年12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剩余刑期1年2个月21天,执行期2年3个月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5年06月10日至2019年06月09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徐晓军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9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晓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5号

罪犯杨国珺,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0)遵县法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赃款35万元(入监后已履行35万元),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赃款35万元(入监后已履行35万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于2011年05月0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原系遵义县洪关苗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副科级,从严,间隔期:3年3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国珺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国珺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现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至2021年02月23日止。(剩余刑期2年9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6月至2015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06月至2016年0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0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国珺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国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8号

罪犯张方敖,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 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2017)黔03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4000元(已执行),赃款375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于2017年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执行期1年1个月4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7年02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止。(剩余刑期0年6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方敖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方敖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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