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01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7-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4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
(2018)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蔡二,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仁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止,于2011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二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二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止。(间隔期1年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蔡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蔡克仁,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2016)黔0321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于2016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执行期:1年4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蔡克仁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陈村,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嫖宿幼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因犯嫖宿幼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9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村有期徒刑减去1年零2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第9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村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间隔期1年10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村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陈永华,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以(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已执行7000元),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已执行7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于2014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永华有期徒刑减去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间隔期1年0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永华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陈余飞,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12日以(2011)桐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3000元。因抢劫罪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以(2012)融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与之前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3000元(已执行3000元),陈余飞及其同案涉案账款72545元(其中一辆本田轿车闽CSB587价值66345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受害人,其余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至2028年12月4日止,于2011年5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余飞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5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余飞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至2026年8月4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余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陈岳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80000元(未执行),继续追缴涉案赃物共计878005元(已执行3000元)。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80000元(未执行),继续追缴涉案赃物共计878005元(已执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止,于2013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岳强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岳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陈长勇,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强奸、强制猥亵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2016)黔03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于2016年7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9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长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程贵波,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正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贵波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贵波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间隔期一年七个月十九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程贵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邓成中,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2)黔七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涉黑,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5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邓成中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间隔期1年7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 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邓成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丁应高,男,1968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德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于2014年4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丁应高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间隔期1年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应高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高朝卫,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赫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执行),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黔05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执行期二年零八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高朝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高龙,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以(2016)黔032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止,于2016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止。(执行期1年10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高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何朝林,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以(2016)黔0625刑初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伙同他人共同赔偿被害人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于2016年9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执行期为1年7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朝林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何德友,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500元),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止,于2013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德友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25年3月5日止。(间隔期1年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德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何晓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1千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5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晓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胡维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湄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30000元,赃款39.82万元。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赃款39.82万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维强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维强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止。(间隔期1年11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2个;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胡维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简旭,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被害人50000元(未执行),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止,于2016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止。(执行期二年一个月九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简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雷博,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黔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50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止。(执行期1年3个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2日获1个表扬;2018年4月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雷博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李世军,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以(2011)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止,于2012年1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世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世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间隔期:1年7个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0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世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李雨泽,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务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于2014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3年8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 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雨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李云乾,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4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民事赔偿280701.43元,由其同案犯7人共同承担(该犯已执行4万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止,于2012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云乾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间隔期为3年0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云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李昭进,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于2013年8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昭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间隔期为1年7个月18天,系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昭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令狐荣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不变,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止,于2013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令狐荣强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02获表扬1个;2018年04月12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令狐荣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刘荣强,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黔0321刑初第1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罚金6000元(已执行)赃款163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止(执行期为1年11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荣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刘玉伟,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黔七刑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3日至2025年5月2日止,于2015年9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5月3日至2025年5月2日止。(执行期:2年7个月9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综合记功一次转换成2个表扬;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刘玉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龙胜江,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80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止,于2013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龙胜江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止。(间隔期1年7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 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 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龙胜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罗仁义,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红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 。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于2015年11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5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 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罗仁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宋绍江,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黔062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黔06刑终9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于2016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执行期为1年9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宋绍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孙健,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于2013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健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罚金2万元(已执行4000元)不变。现刑期起止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间隔期1年7个月19天,毒品再犯,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孙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孙正虎,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期2年4个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孙正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唐汉其,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元(未执行),民事赔偿69373.44元(未执行)。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3日至2027年10月2日止,于2015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0月3日至2027年10月2日止。(从严,执行期2年1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9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唐汉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田井朋,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黔06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老年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6天,执行期1年10个月4天,从宽)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8月14日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09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井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唐汉其,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元(未执行),民事赔偿69373.44元(未执行)。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3日至2027年10月2日止,于2015年6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0月3日至2027年10月2日止。(从严,执行期2年1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9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唐汉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涂光勇,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黔03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8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于2016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11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涂光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王强,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黔03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执行期1年10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王世湘,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3000元,(2500),罚金13000元(已执行25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于2012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世湘有期徒刑减去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世湘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剩余刑期3年8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世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王天胜,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汇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民事赔偿244759.68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4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0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天胜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天胜有期徒刑减去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4日止。(间隔期:1年零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2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天胜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王中发,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黔03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于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黔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于2017年4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执行期1年0个月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19年04月21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8年2月9日获表扬一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中发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7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中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吴化恩,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黔金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全部履行),赃款143765.75元(于判决前全部退清);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2日止,于2014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2日止。(剩余刑期1年4月2天,执行期3年4个月12天,从严,原系金沙县桂花乡中心校会计,无级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5月04日转2个表扬;2017年11月02日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化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向应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60000元(已执行6000元),继续追缴涉案赃物价值617937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止,于2013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应明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止。(间隔期一年七个月十九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向应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徐朝开,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8日止,于2013年2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6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朝开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2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朝开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间隔期1年0个月6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徐朝开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杨会明,男,1974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3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23刑事裁定,将罪犯杨会明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会明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止。(间隔期1年7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会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杨胜波,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6)黔03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黔03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于2016年8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止。(执行期:1年8个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胜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杨正友,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2)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00元(未执行),收缴手机一台、老虎钳一把、敌敌畏八支等物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止,于2012年3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正友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正友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止。(间隔期1年7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4-2017.03改积1个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正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殷龙,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黔七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黔05刑终第5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于2016年4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6月26日止。(执行期为2年0个月8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殷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袁明平,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923.78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于2013年3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明平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间隔期1年10个月2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袁明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袁小军,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思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104500元(未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5个月8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 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 ;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袁小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张建国,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受贿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正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4.8万元(入监前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于2014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执行期3年8个月5天,原正安县水利局副局长,副科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9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张良飞,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红刑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500元(已全部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于2011年11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良飞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良飞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间隔期1年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良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张启福,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黔七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本人上诉,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4.344万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于2015年1月1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执行期为3年3个月1天,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卫生院院长,股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启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赵碧静,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以(2012)湄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5个月,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止,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涉黑罪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碧静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碧静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间隔期1年0月6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碧静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赵兵强,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于2014年8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兵强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9年10月24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4天,间隔期1年10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11月02日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13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兵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赵念,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于2014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念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间隔期为1年7个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2个 , 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 , 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周业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元,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止,于2011年10月2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业强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业强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至2019年10月3日止。(间隔期1年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周业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朱天普,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红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止,于2012年2月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未成年犯罪。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天普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天普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止。(间隔期1年7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4月-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朱天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左良华,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 。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左良华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9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左良华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间隔期1年4个月25天,累犯,毒品再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3个; 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左良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崔小勇,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以(2013)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于2013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1年10个月2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崔小勇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12年05月20日至2021年06月19日止。(剩余刑期3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8月15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崔小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11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小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蒋柯,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年05月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2011)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赃款430000元(履行完毕);于2011年7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2年4个月12天;从严,捕前曾任沿河县教育局党组书记,正科级)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22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柯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柯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年01月10日至2019年09月09日止。(剩余刑期1年3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三课”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2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蒋柯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柯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忠监假字第15号
罪犯李浩,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6年12月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黔0324刑初第2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6年06月29日至2019年06月28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0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李志龙,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因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2015)湄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责令李志龙、祝生、贺中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于2015年10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执行期2年6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1月22日至2020年01月21日止。(剩余刑期1年8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志龙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志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刘珍银,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于2016年10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2016)黔052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于2017年3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执行期1年1个月3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5月18日至2019年05月17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珍银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珍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07月09日
(2018)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马金友,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以(2014)黔赫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于2014年9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