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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4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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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01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7-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4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5

罪犯蔡二,男,19679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830日以(2011)仁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原判刑期自201138日至202637日止,于201110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二有期徒刑减去16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二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38日至2023107日止。(间隔期1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2-2017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蔡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2

罪犯蔡克仁,男,19737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122日以(2016)0321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114日至2018113日止,于201612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114日至2018113日止。(执行期:14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113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蔡克仁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5

罪犯陈村,男,19711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嫖宿幼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722日以(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执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081115日起至20201114日止;因犯嫖宿幼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827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9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4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村有期徒刑减去1年零2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第9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村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081115日起至20181014日止。(间隔期110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11月至20161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815日获表扬1个,20183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村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

罪犯陈永华,男,19749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20日以(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已执行7000元),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4日以(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已执行7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51日至2019430日止,于20143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永华有期徒刑减去8个月。现刑期自201251日至2018830日止。(间隔期10个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1个;201798日获表扬1个;20183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永华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

罪犯陈余飞,男,19893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2011412日以(2011)桐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3000元。因抢劫罪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109日以(2012)融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与之前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3000元(已执行3000元),陈余飞及其同案涉案账款72545元(其中一辆本田轿车闽CSB587价值66345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受害人,其余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125日至2028124日止,于20115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余飞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5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余飞有期徒刑减去17个月。现刑期自2010125日至202684日止。(间隔期17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3月至2017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55日转表扬1个;2017112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余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

罪犯陈岳强,男,19721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712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80000元(未执行),继续追缴涉案赃物共计878005元(已执行3000元)。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28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80000元(未执行),继续追缴涉案赃物共计878005元(已执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225日至2026224日止,于201311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岳强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现刑期自2012225日至2025524日止。(间隔期17个月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2个;2017112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陈岳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0

罪犯陈长勇,男,19844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强奸、强制猥亵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613日以(2016)03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判刑期自20151116日起至20211115日止,于20167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9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69日获表扬1个;2017112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长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8

罪犯程贵波,男,19896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1115日以(2011)正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1729日至2023728日止,于201112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贵波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贵波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1729日至2021828日止。(间隔期一年七个月十九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3月至2017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5日转表扬1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3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程贵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

罪犯邓成中,男,198710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619日以(2012)黔七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以(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81日至2020731日止,于20141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涉黑,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5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邓成中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81日至2019930日止。(间隔期1719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2个; 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邓成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1

罪犯丁应高,男,196849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127日以(2014)德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判刑期自20131014日起至20211013日止,于20144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丁应高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现刑期自20131014日起至2021113日止。(间隔期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1个;201769日获表扬1个;201712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应高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9

罪犯高朝卫,男,19823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赫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执行),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1日以(2016)05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519日至2021518日止,于20164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519日至2021518日止。(执行期二年零八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1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高朝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6

罪犯高龙,男,1992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55日以(2016)黔032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227日至2019226日止,于20166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227日至2019226日止。(执行期110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717日获表扬1个;20181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高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0

罪犯何朝林,男,19915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823日以(2016)0625刑初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伙同他人共同赔偿被害人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刑期自2015114日起至2018113日止,于20169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114日起至2018113日止。(执行期为17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8313日获表扬2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朝林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7

罪犯何德友,男,19677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428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500元),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10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96日至202695日止,于20138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德友有期徒刑减去1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1296日至202535日止。(间隔期1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12-2016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112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德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6

罪犯何晓俊,男,1979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29日以(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1千元),原判刑期自2013918日起至2023917日止;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79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4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5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815日获表扬1个,20182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何晓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3

罪犯胡维强,男,19819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1129日以(2011)湄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30000元,赃款39.82万元。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日以(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赃款39.82万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78日至202177日止,于20124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维强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8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维强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现刑期自201178日至202037日止。(间隔期11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5-2016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4日积分转表扬2个;2017717日获表扬1个;20181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胡维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0

罪犯简旭,男,1996111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被害人50000元(未执行),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30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826日至2027825日止,于20163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826日至2027825日止。(执行期二年一个月九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1个;2017814日获表扬1个;20182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简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6

罪犯雷博,男,19724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6日以(2016)黔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50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1029日至20181028日止,于20171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1029日至20181028日止。(执行期13个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112日获1个表扬;20184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雷博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3

罪犯李世军,男,196711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1829日以(2011)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4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222日至2023221日止,于2012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世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世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222日至2021421日止。(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间隔期:17个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4月至2017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110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世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6

罪犯李雨泽,男,19591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731日以(2014)务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 。原判刑期自20131229日起至2019628日止,于20148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38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11月至2015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12月至2016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5日转表扬1个; 2017928日获表扬1 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雨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5

罪犯李云乾,男,19891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821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4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民事赔偿280701.43元,由其同案犯7人共同承担(该犯已执行4万元);原判刑期自201255日至202054日止,于20129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20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云乾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55日至201964日止(间隔期为30个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10月至2015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10月至2016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4日转表扬1;2017815日获表扬1;201829日获表扬1.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云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1

罪犯李昭进,男,19781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613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25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111日起至2025110日止,于20138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昭进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111日起至2024210日止。(间隔期为17个月18天,系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4月至20173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112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李昭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4

罪犯令狐荣强,男,19695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715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不变,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26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1114日至20231113日止,于201310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令狐荣强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15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21114日至20221113日止。(间隔期:17个月19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4月至2017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1102获表扬1个;20180412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令狐荣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1

罪犯刘荣强,男,19871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415日以(2016)0321刑初第1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10个月,罚金6000元(已执行)赃款163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112日至20211111日止,于20165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112日至20211111日止(执行期为111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1个;2017113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荣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3

罪犯刘玉伟,男,19745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818日以(2015)黔七刑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553日至202552日止,于20159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53日至202552日止。(执行期:27个月9天,从严: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12月至201703月获综合记功一次转换成2个表扬;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刘玉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

罪犯龙胜江,男,197310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1016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80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1226日至20251225日止,于20131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龙胜江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1226日至2025125日止。(间隔期17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2个; 2017928日获表扬1个; 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龙胜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7

罪犯罗仁义,男,19897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929日以(2015)红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 。原判刑期自2015323日起至2021322日止,于201511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5个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1个; 2017815日获表扬1 20182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罗仁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2

罪犯宋绍江,男,198010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427日以(2016)062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17日以(2016)06刑终9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6218日起至2019217日。于20167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218日起至2019217日止。(执行期为19个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717日获表扬1个,201712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宋绍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7

罪犯孙健,男,19695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927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7日以(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114日起至2024113日止,于201312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健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罚金2万元(已执行4000元)不变。现刑期起止2013114日至2023313日。(间隔期17个月19天,毒品再犯,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2个,2017815日获表扬1个,20182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孙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8

罪犯孙正虎,男,19821115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15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原判刑期自201522日起至202921日止,于201512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期24个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69日获表扬1个,2017112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孙正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4

罪犯唐汉其,男,198451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8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元(未执行),民事赔偿69373.44元(未执行)。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323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103日至2027102日止,于20156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103日至2027102日止。(从严,执行期210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9-2017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唐汉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2

罪犯田井朋,男,19491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56日以(2016)黔06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127日至2019126日止,于20166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老年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127日至2019126日止。(剩余刑期096天,执行期110个月4天,从宽)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0814日获1个表扬;20180209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井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4

罪犯唐汉其,男,198451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8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元(未执行),民事赔偿69373.44元(未执行)。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323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103日至2027102日止,于20156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103日至2027102日止。(从严,执行期210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9-2017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唐汉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2

罪犯涂光勇,男,199210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328日以(2016)03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8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566日起至202265日止,于20165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11个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1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涂光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

罪犯王强,男,199312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518日以(2016)黔03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114日至2019113日止,于20166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114日至2019113日止。(执行期110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1个;2017112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0

罪犯王世湘,男,19707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14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3000元,(2500),罚金13000元(已执行2500元)原判刑期自2011421日至2024420日止,于20122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世湘有期徒刑减去1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世湘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11421日至2022120日止。(剩余刑期38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2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3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世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5

罪犯王天胜,男,19659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222日以(2012)汇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民事赔偿244759.68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28日至202024日止,于20124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0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天胜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天胜有期徒刑减去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28日至201884日止。(间隔期:1年零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0504日转表扬2个;20170814日获表扬1个;20182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王天胜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

罪犯王中发,男,1985615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5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129日以(2016)黔03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于2015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37日以(2017)黔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1022日起至2019421日止。于20174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1022日起至2019421日止。(执行期10个月6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1022日至20190421日止。(剩余刑期011)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829日获表扬一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中发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7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中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3

罪犯吴化恩,男,19769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114日以(2014)黔金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全部履行),赃款143765.75元(于判决前全部退清);原判刑期自2014825日至2019822日止,于201412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825日至2019822日止。(剩余刑期142天,执行期34个月12天,从严,原系金沙县桂花乡中心校会计,无级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03月至2016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0504日转2个表扬;20171102日获1个表扬;201804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化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1

罪犯向应明,男,19786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28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60000元(已执行6000元),继续追缴涉案赃物价值617937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225日至2024224日止,于201311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应明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现刑期自2012225日至2023224日止。(间隔期一年七个月十九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2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向应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

罪犯徐朝开,男,198010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1116日以(2012)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25日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117日至20191218日止,于20132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6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朝开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2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朝开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现刑期自2012117日至20181018日止。(间隔期10个月6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1个;201769日获表扬1个;201712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徐朝开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

罪犯杨会明,男,197489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1124日以(2011)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3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35日至202234日止,于201112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23刑事裁定,将罪犯杨会明有期徒刑减去17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会明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35日至201994日止。(间隔期17个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3月至2017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会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4

罪犯杨胜波,男,198211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315日以(2016)03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74日以(2016)03刑终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722日起至2019121日止,于20168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722日至2019121日止。(执行期:18个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814日获表扬1个;20182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胜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

罪犯杨正友,男,1970112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213日以(2012)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00元(未执行),收缴手机一台、老虎钳一把、敌敌畏八支等物品。原判刑期自2011523日至2022522日止,于20123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正友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正友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523日至2020822日止。(间隔期17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4-2017.03改积1个转表扬3个;201798日获表扬1个;20183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杨正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3

罪犯殷龙,男,19973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1230日以(2015)黔七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17日以(2016)05刑终第5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627日起至2028626日止,于20164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627日起至2028626日止。(执行期为20个月8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3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殷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9

罪犯袁明平,男,197211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3日以(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923.78元,原判刑期自2012417日起至2027416日止,于20133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明平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417日至2026616日。(间隔期110个月22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1月至20172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98日获表扬1个,20183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袁明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8

罪犯袁小军,男,198410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1019日以(2015)思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104500元(未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548日起至202847日止,于201511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5个月8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5日转表扬1个; 201769日获表扬1 201712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袁小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7

罪犯张建国,男,19689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受贿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79日以(2014)正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4.8万元(入监前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4120日至2019119日止,于20148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120日至2019119日止。(执行期38个月5天,原正安县水利局副局长,副科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11月至2015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01月至2017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98日获1个表扬;20183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8

罪犯张良飞,男,1992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108日以(2011)红刑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500元(已全部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48日至202247日止,于20111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良飞有期徒刑减去1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良飞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148日至2019107日止。(间隔期1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2-2017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张良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

罪犯张启福,男,19699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以(2014)黔七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因本人上诉,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30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4.344万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59日至201958日止,于201511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59日至201958日止(执行期为33个月1天,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卫生院院长,股级,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4月至2016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表扬3个;201754日转表扬1个;201769日获表扬1个;20171214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启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

罪犯赵碧静,男,19759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516日以(2012)湄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5个月,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926日至2020225日止,于20126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涉黑罪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碧静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碧静有期徒刑减去6个月。现刑期自2011926日至2018925日止。(间隔期106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1个;201798日获表扬1个;20183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碧静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4

罪犯赵兵强,男,19876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716日以(2014)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5000元(已执行1000元),原判刑期自2014716日至2020224日止,于20148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03刑更8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兵强有期徒刑减去4个月。现刑期自2014716日至20191024日止。(剩余刑期164天,间隔期110个月2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2月至2017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1102日获1个表扬;20180313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兵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4

罪犯赵念,男,19884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129日以(2013)红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114日起至2024113日。于20141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念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114日起至2023123日止。(间隔期为17个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积分转表扬2 2017815日获表扬1 20181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赵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9

罪犯周业强,男,19809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714日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元,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927日以(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034日至202233日止,于2011102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7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业强有期徒刑减去1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业强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034日至2019103日止。(间隔期111个月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10-2016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5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周业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

罪犯朱天普,男,19937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14日以(2012)红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1926日至2021925日止,于20122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未成年犯罪。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6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天普有期徒刑减去16个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天普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926日至2019525日止。(间隔期17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4-2017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815日获表扬1个;20182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朱天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9

罪犯左良华,男,19671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523日以(2012)红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 。原判刑期自20111031日起至2021430日止,于20126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5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21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左良华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11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9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左良华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11130日起至2019730日止。(间隔期14个月25天,累犯,毒品再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54日转表扬3个; 20171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建议对罪犯左良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9

罪犯崔小勇,男,19786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69日以(2013)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520日起至2022519日止,于20137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110个月2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崔小勇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 现刑期自20120520日至20210619日止。(剩余刑期3)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2月至20171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815日获表扬1个,20181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崔小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11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小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1

罪犯蒋柯,男,1964916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105月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530(2011)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赃款430000元(履行完毕);于20117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24个月12天;从严,捕前曾任沿河县教育局党组书记,正科级)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3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22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柯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柯有期徒刑减去1年。 现刑期自20110110日至20190909日止。(剩余刑期13)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三课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9月至20158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59月至20168月改积转表扬3个;201754日转表扬2个;2017928日获表扬1个;20184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蒋柯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柯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5

罪犯李浩,男,1990629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12月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127日以(2016)0324刑初第2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1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null 现刑期自20160629日至20190628日止。(剩余刑期11)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113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10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

罪犯李志龙,男,19886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因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914日(2015)湄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责令李志龙、祝生、贺中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122日起至2020121日止。于201510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122日起至2020121日止。(执行期26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0122日至20200121日止。(剩余刑期18)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01月至2017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1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志龙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3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志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3

罪犯刘珍银,男,1989911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于201610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1031日(2016)黔052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518日起至2019517日止,于20173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6518日起至2019517日止。(执行期11个月3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0518日至20190517日止。(剩余刑期011)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 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 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8112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珍银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11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珍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07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5

罪犯马金友,男,195410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4813日以(2014)黔赫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判刑期自20131229日起至20201228日止。于20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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