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02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9-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6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黄波,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9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失主樊春雷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责令退赔2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李朝君,男,1966年06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金沙县桂花乡中心校校长,正股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0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吃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朝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153765.75元。刑期自2014年05月07日起至2019年05月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赃款153765.75在庭审中全部上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3月至2016年0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朝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君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倪付兵,男,1994年0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05月2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遵县刑诉(2016)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倪付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18653.98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18653.98元(已执行2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倪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付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杨钦,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改变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钦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杨万江,男,1989年0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08日,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五佰元。刑期自2011年05月04日起至2022年05月0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6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03日止;2016年0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0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500元(已执行5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1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万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殷绍强,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03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殷绍强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02月02日起至2025年02月0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5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2月0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6月01日止;2015年0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7月01日止;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7月0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殷绍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绍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张红敏,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遵县法刑初字(2011)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8日止。2016年8月2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4年因殴打他犯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一次,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执行1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刘炳军,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炳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违法所得29700月(已全部缴纳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刘炳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炳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张家勇,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家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脏款37.5万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执行完毕), 脏款37.5万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胡春福,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 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2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春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检察院抗诉,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春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赃款21万元已退还。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执行完毕),赃款21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胡春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春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李兰平,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申诉。2016年9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万元(已执行200元),涉案金额720326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兰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兰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郑智涛,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郑智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民事赔偿53079.39元,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3079.39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郑智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智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高应端,男,1970年3月19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96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高应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赔33989.04元。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3989.04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高应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应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王小江,男,1991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江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任永涛,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任永涛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及同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执行8000元)民事赔偿8500元(已执行8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李世强,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务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世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执行2008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伍文明,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文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何涛,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何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袁顺雄,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顺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袁顺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顺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王涛涛,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涛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65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5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改变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涛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王立远,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立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12000元,赃款125126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执行3000元),赃款125126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立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杜丽华,男,1973年5月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2月1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杜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丽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任玉松,男,1980年4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6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任玉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玉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玉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彭佳文,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佳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彭佳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佳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张功万,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功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功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功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刘森,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刘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森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朱现飞,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现飞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万元(已执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朱现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现飞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陈永江,男,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永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15000元,三人共同赔偿43658.6元。被害人亲属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执行),三人共同赔偿43658.6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曾静,男,1998年1月1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曾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黄如静,男,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如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52号刑事裁定,认定黄如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黄如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如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廖小隆,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5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小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已执行1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廖小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小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吕玉龙,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531.87元。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0月10日因顶撞干警、不服从管理而被处以禁闭,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531.87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吕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玉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聂洪刚,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593 刑事判决,认定聂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聂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洪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黄廷松,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无业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廷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原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1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3年8月11日及2014年3月31日该犯因与他人打架分别被处以警告处分和禁闭处分,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黄廷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廷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廖付波,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24105.27元。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该案原告及一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4105.27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改积转换表扬3个;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廖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付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王正兵,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农民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李松松,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贵州省桐梓县人,无业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松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松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马开明,男,1970年5月3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农民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开明犯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0元,个人及共同退赔829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4年12月5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6年11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执行);个人及共同退赔829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马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开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田时殳,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捕前系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无行政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189刑事判决,认定田时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追缴非法所得5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非法所得50000元(已执行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田时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时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熊广,男,1995年7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52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元,赔偿被害人86900.0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7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赔偿被害人86900.08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熊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贾仕华,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274刑事判决,认定贾仕华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1日止;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21日止。
该犯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贾仕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仕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赵温华,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285刑事判决,认定赵温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赵温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温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周光银,男,1973年0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0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光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8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06月22日起至2025年0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执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陈同喜,男,1984年05月0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04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同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12月08日起至2021年12月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06月0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同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同喜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李爱军,男,1981年3月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爱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爱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爱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谢义春,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义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谢义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义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熊棋,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1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熊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棋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赵兴,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兴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赵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何修华,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2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修华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3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修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2万元。本判为终审判决。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万元(已执行2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何修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修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石伟,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伟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谢纯玖,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纯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9621元发还被害单位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执行3000元),同案三人赃款共计69621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2个, 2017年4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谢纯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纯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陈静,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汪国兵,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国兵犯收买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汪国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国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杨先茂,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8月3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先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0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执行2000元),赃款91707元(已执行122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先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先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邱孝,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邱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280701.4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80701.43元(已执行50000元,同案执行30000元,共计执行8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2个,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邱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8号
罪犯王小洪,男,1990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1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赤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2月至2017年0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3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张元彬,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习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元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1万元(已执行1500元)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执行1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1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元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元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9号
罪犯赵天鹏,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正安县扶贫办副主任、正安县林业局苗圃场场长、正安县绿色产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天鹏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14.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2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万元(已全部执行);违法所得14.4万元(判决前已全部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赵天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鹏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喻仁能,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兼金沙县沙土镇初级中学校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黔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喻仁能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赃款1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665326元。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执行完);赃款1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665326元(入监后已执行18.4850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3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02月09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喻仁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仁能予以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号
罪犯王峰,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1月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湄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号
罪犯刘正华,男,1958年08月1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01月2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余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08月19日起至2022年0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9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刘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4号
罪犯李易和,男,1973年09月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易和犯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易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易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3号
罪犯陈庆新,男,1967年05月0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2日,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庆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02月28日起至2023年0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7月27日止。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0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6号
罪犯田河荣,男,1982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河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田河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河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7号
罪犯喻林,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3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喻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赔357283.27元。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57283.27元(已执行357283.2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喻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5号
罪犯赖林,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赖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赖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8号
罪犯林海兵,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海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赔5009256.06元。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退赔5009256.06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林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海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1号
罪犯杨建,男,1988年9月2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4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0号
罪犯苏光华,男,1971年1月3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5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苏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光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9号
罪犯任忠贵,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4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忠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忠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3号
罪犯唐先童,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重庆市万州区人,农民,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先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4年12月5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6年11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为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唐先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先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2号
罪犯李贵强,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贵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4号
罪犯朱长久,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66号事判决,认定朱长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6日止;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执行2000元)。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朱长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长久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5号
罪犯毕旭,男,1992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7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绥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毕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毕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旭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9号
罪犯蹇忠波,男,1976年4月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9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5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蹇忠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蹇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蹇忠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7号
罪犯罗荣刚,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荣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罗荣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荣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8号
罪犯王代昌,男,1966年4月27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7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代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赃款10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赃款107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代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代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3号
罪犯阳勇,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阳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42199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执行),赃款142199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阳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0号
罪犯王希江,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希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2月8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7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希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希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1号
罪犯赵志林,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2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2号
罪犯周再新,男,1956年2月24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道真县副县长、副调研员,副处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张进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再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1371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再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赃物判决前已全部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2月至2016年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2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周再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再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