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02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0-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7月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号
罪犯邓刚,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刚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邓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刚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号
罪犯袁野,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野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0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日止;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5月10日因打架而被处以行政警告,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已执行9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袁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号
罪犯李远江,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远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远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号
罪犯徐再松,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再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徐再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再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号
罪犯冯松,男,1987年6月5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松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643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64300元(已执行643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冯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6号
罪犯魏敦兵,男,1970年1月2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敦兵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9399.03元。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9399.03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魏敦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敦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7号
罪犯罗磊,男,1990年06月0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0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03月09日起至2025年03月0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罗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磊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8号
罪犯李元金,男,1979年0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李元金等多人退赔经济损失30269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03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5月13日起至2020年0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0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已执行10000元)。退赔经济损失302695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9号
罪犯杨简,男,1994年06月0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0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3月0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6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9月19日至2018年03月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简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0号
罪犯陈赣湘,男,1963年07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07月2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赣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二万元。对违法所得487175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01月08日起至2021年01月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执行完);违法所得487175元(已执行31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赣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赣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1号
罪犯李崇健,男,1964年03月2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捕前系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铺村党支部书记。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崇健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改判李崇健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0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书上载明该犯已退赃82000元,上交国库,未对财产性判项继续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5月至2016年0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崇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崇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2号
罪犯官声明,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官声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官声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声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3号
罪犯任永华,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 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任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任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94075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4号
罪犯刘永,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5号
罪犯宋世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宋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宋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宋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世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6号
罪犯冯辉,男,1993年5月14日生,仡佬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冯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7号
罪犯任永双,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永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8号
罪犯王关友,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关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9621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2800元),赃款69621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关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关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9号
罪犯彭於庆,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於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彭於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於庆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0号
罪犯邢中淮,男,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9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邢中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力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退赔4818.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执行),退赔4818.5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邢中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中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1号
罪犯苟小毅,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苟小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44231.4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共同民事赔偿44231.4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苟小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小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2号
罪犯石福林,男,1997年8月8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3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福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3号
罪犯杨柳,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4号
罪犯陈贤杰,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贤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贤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贤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5号
罪犯张达毅,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副镇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对坡镇人大代表。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达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50000元及用赃款102800元购买的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50000元及用赃款102800元购买的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达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达毅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6号
罪犯万井林,男,1988年2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5月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井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4万元,共同涉案赃款29.411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 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已执行2000元),共同涉案赃款29.4114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 ;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万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井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7号
罪犯聂贵伦,男,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聂贵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2万元,赃款300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万元(已执行),赃款300万(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聂贵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贵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8号
罪犯程元刚,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元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0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程元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元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9号
罪犯张磊,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害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民事赔偿546875元。刑期自2011年07月05日至2021年07月0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46875元(已执行2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改积转3个表扬;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0号
罪犯钱贻山,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钱贻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罚金5万元,退赔209826.43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已执行2000元),退赔209826.43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钱贻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贻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1号
罪犯张应进,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8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2号
罪犯黄伟,男,1980年10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月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伟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已执行5千元),所得财物30元,OPOP手机一部予以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3号
罪犯石远茂,男,1992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远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8日因殴打他犯被处行政警告一次,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元(已执行5千元);共同承担民事赔偿3万5千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远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远茂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4号
罪犯田应红,男,1983年8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应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51407.5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田应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5号
罪犯文小孟,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文小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小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6号
罪犯罗希伦,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罗希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希伦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7号
罪犯李勇,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万);涉案赃款1044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8号
罪犯陈俊,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9号
罪犯马留永,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留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6日止;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马留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留永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0号
罪犯李启均,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启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1号
罪犯邹小园,男,1987年8月5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2月8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务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小园犯强奸、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3日止;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3日止;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邹小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小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2号
罪犯敖世林,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敖世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敖世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世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xx号
罪犯杨小累,男,1991年11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4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2月16日因殴打他犯而被处以禁闭,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执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X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4号
罪犯朱小海,男,1993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小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因余罪漏罪于2012年7月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判处朱小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海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5号
罪犯张亮亮 ,男,1982年0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1年08月11日起至2024年08月10日止。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合并原犯盗窃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10年8个月1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1月0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4月0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亮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6号
罪犯石铝,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民事赔偿94647.6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民事赔偿94647.66元。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4647.66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7号
罪犯叶忠正,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忠正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涉案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叶忠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忠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8号
罪犯黄光平,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光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民事赔偿1316487.76元。刑期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杨柳共同承担民事赔偿1316487.76元(共同履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黄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9号
罪犯李洪强,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08年8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13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8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万元(已执行1.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强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0号
罪犯万昌友,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昌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0元,赃款16.69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执行7000元)。赃款16.69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万昌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昌友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1号
罪犯陈雷,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1.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2号
罪犯袁凤华,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系累犯。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4月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凤华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03月10日起至2027年09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万元未履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0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3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袁凤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凤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3号
罪犯余名洋,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镇隆村村委会主任,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名洋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受贿赃款18.2万元、职务侵占赃款4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名洋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14.7万元、职务侵占赃款40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受贿赃款14.7万元和职务侵占赃款40万元,已于判决时全部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1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余名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名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号
罪犯任豪杰,男,1997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05月23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豪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豪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豪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号
罪犯王猛,男,1997年4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3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为王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3号
罪犯倪云波,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2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倪云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倪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云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4号
罪犯蔡文东,男,1963年4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文东犯盗窃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日止。
该犯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蔡文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文东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5号
罪犯石滔滔,男,1997年3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滔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滔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滔滔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6号
罪犯郑志勇,男,1994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印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已执行5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郑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7号
罪犯孙金学,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金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孙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金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8号
罪犯杨步刚,男,1971年5月14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8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步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万元(已执行1.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步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步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9号
罪犯陈锐,男,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9月4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道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犯罪所得1354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锐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0号
罪犯赵光海,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光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民事赔偿14156.1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执行完毕,民事赔偿14156.10元已执行完毕,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4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赵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1号
罪犯王礼才,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礼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礼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才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