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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7月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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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02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0-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7月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

罪犯邓刚,男,19828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12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刚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930日起至20193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 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邓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刚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

罪犯袁野,男,19847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51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野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7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22日起至2020120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11日止;20174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7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510日因打架而被处以行政警告,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已执行9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袁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

罪犯李远江,男,1988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22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远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5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09日起至20198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远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

罪犯徐再松,男,19771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42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再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126日起至20275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徐再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再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

罪犯冯松,男,198765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5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松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64300元。刑期自2015714日起至20257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64300元(已执行643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冯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6

罪犯魏敦兵,男,197012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41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敦兵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9399.03元。刑期自2015410日起至20274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9399.03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魏敦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敦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7

罪犯罗磊,男,1990060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06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0309日起至2025030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07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06月,获1个表扬;20170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01月至2018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罗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磊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8

罪犯李元金,男,197901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121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李元金等多人退赔经济损失30269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03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0513日起至202005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04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06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已执行10000元)。退赔经济损失302695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08月至20170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04月至201706月,获1个表扬;20170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9

罪犯杨简,男,1994060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120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030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0629日起至201812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07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0919日至20180331日,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简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0

罪犯陈赣湘,男,196307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072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赣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二万元。对违法所得487175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0108日起至202101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911日送我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执行完);违法所得487175元(已执行31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12月至201704月,获1个表扬;20170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赣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赣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1

罪犯李崇健,男,1964032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捕前系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新铺村党支部书记。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11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崇健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1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改判李崇健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0415日起至201910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213日送我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判决书上载明该犯已退赃82000元,上交国库,未对财产性判项继续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05月至20160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07月至2017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04月至201705月,获1个表扬;20170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崇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崇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2

罪犯官声明,男,19731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81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官声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原判刑期自201438日起至20239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6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7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1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考核奖励情况20171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官声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声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3

罪犯任永华,男,1986228日出生, 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2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任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5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任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41226日起至202712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2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94075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4

罪犯刘永,男,1986410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6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51225日起至20196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8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5

罪犯宋世强,男,1985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3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宋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宋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5410日起至20274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3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宋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世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6

罪犯冯辉,男,1993514日生,仡佬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62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219日起至20232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冯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7

罪犯任永双,男,19879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3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永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5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127日起至202611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8

罪犯王关友,男,19758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12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关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9621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830日起至20258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12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2800元),赃款69621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关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关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19

罪犯彭於庆,男,196910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92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於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5518日起至20205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彭於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於庆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0

罪犯邢中淮,男,19928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9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邢中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力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退赔4818.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0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917日起至20269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执行),退赔4818.5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邢中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中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1

罪犯苟小毅,男,1989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11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苟小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44231.4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14日起至2025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2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共同民事赔偿44231.4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苟小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小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2

罪犯石福林,男,199788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523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913日起至20199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9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福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3

罪犯杨柳,男,19921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2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36日起至20223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3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8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8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9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5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4

罪犯陈贤杰,男,19938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62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贤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5121日起至20195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贤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贤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5

罪犯张达毅,男,19724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副镇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对坡镇人大代表。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5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达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50000元及用赃款102800元购买的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411日起至20194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50000元及用赃款102800元购买的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9月至2016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1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达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达毅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6

罪犯万井林,男,19882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5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井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4万元,共同涉案赃款29.411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7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622日起至20216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8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319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 201638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8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万元(已执行2000元),共同涉案赃款29.4114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1月至201611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612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 ; 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万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井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7

罪犯聂贵伦,男,19535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23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聂贵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2万元,赃款300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3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87日起至2025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万元(已执行),赃款300万(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 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聂贵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贵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8

罪犯程元刚,男,19744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6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元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1020日至201901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7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9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程元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元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29

罪犯张磊,男,1988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3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害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3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民事赔偿546875元。刑期自20110705日至2021070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8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1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46875元(已执行2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5月至20154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55月至20164月改积转3个表扬; 20165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0

罪犯钱贻山,男,19824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6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钱贻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罚金5万元,退赔209826.43元。刑期自20151218日起至20213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已执行2000元),退赔209826.43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钱贻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贻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1

罪犯张应进,男,19769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10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8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1026日起至202610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11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7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2

罪犯黄伟,男,198010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伟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3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730日起至20237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4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7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2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已执行5千元),所得财物30元,OPOP手机一部予以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3

罪犯石远茂,男,19923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2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远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56日起至20255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68日因殴打他犯被处行政警告一次,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元(已执行5千元);共同承担民事赔偿35千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远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远茂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4

罪犯田应红,男,19838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2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应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27日起至2028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51407.5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田应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5

罪犯文小孟,男,19929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11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小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725起至2021724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2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8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11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4月至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文小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小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6

罪犯罗希伦,男,1981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126,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03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希伦犯强奸(中止)、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115起至2019619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5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罗希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希伦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7

罪犯李勇,男,19686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218,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1044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5527起至20191126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5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万);涉案赃款1044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8

罪犯陈俊,男,19761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125,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1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1122起至20251121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3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7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8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 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39

罪犯马留永,男,19894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11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留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617日起至20226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2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8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1116日止;20168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12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马留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留永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0

罪犯李启均,男,19867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12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启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118日起至20241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5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1

罪犯邹小园,男,198785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28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务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小园犯强奸、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81011日起至202310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3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33日止;20141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53日止;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7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邹小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小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2

罪犯敖世林,男,198911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11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敖世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125日起至20261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2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8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敖世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世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xx

罪犯杨小累,男,19911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412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826日起至20218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5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10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1216日因殴打他犯而被处以禁闭,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执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X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4

罪犯朱小海,男,19934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11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小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因余罪漏罪于20127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判处朱小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61日起至202011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1230日止;20177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3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朱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海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5

罪犯张亮亮  ,男,198209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11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10811日起至20240810日止。201312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合并原犯盗窃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108个月1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2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3129日起至2025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010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118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040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06月至2017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04月获1个表扬;20170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亮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6

罪犯石铝,男,19857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812,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民事赔偿94647.6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民事赔偿94647.66元。刑期自2014115日起至20201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8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4647.66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7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7

罪犯叶忠正,男,197310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211,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忠正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3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421日起至20254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5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涉案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叶忠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忠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8

罪犯黄光平,男,19885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0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光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民事赔偿1316487.76元。刑期自2015219日起至20242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杨柳共同承担民事赔偿1316487.76元(共同履行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4月至20176月获表扬1个,20177月至201712月获表扬1个,20181月至2018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黄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49

罪犯李洪强,男,19685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088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7129日起至20221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82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5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913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3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1118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万元(已执行1.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0月至2016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11月至2017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4月至20179月获表扬1个,201710月至2018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强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0

罪犯万昌友,男,19713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51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昌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0元,赃款16.69万元。刑期自20131028日起至201910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7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2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执行7000元)。赃款16.69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4月获表扬1个,20175月至201710月获表扬1个,201711月至2018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万昌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昌友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1

罪犯陈雷,男,198510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10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87日起至20268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10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1.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4月至20174月获表扬1个,20175月至201710月获表扬1个,201711月至2018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2

罪犯袁凤华,男,19829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系累犯。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4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凤华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3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6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0310日起至202709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8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万元未履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1月至20170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03月至20170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0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袁凤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凤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53

罪犯余名洋,男,19696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镇隆村村委会主任,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2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名洋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76个月,受贿赃款18.2万元、职务侵占赃款4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6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名洋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14.7万元、职务侵占赃款40万元。刑期自2014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7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受贿赃款14.7万元和职务侵占赃款40万元,已于判决时全部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0月至2016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01月至201706月,获1个表扬;20170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01月至2018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余名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名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

罪犯任豪杰,男,199710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0523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豪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1012日起至201910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06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09月至201703月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04月至20170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任豪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豪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

罪犯王猛,男,19974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1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1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3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44日起至20204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为王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3

罪犯倪云波,男,1992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倪云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4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97日起至20223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5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4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9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8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倪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云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4

罪犯蔡文东,男,19634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12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文东犯盗窃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2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128日起至20218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3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11日止。

该犯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月至201512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61月至20171月改积转3个表扬;20172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 ;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蔡文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文东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5

罪犯石滔滔,男,19973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52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滔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928日起至20199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9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石滔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滔滔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6

罪犯郑志勇,男,19946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122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印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122日起至20209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千元(已执行5千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郑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7

罪犯孙金学,男,19871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126,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0321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金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1017日起至201910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316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孙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金学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8

罪犯杨步刚,男,1971514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98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步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6411日起至201910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万元(已执行1.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月至20177月获表扬1个,20178月至2018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杨步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步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9

罪犯陈锐,男,19621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94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道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犯罪所得1354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1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94日起至20209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4月至2015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55月至2016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66月至20173月获积分折算转换表扬1个。20174月至20176月获表扬1个。20177月至201711月获表扬1.201712月至2018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陈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锐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0

罪犯赵光海,男,1960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7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光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民事赔偿14156.1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9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021日起至202110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11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执行完毕,民事赔偿14156.10元已执行完毕,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06月至20160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06月至2017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04月至201406月,获1个表扬;20170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01月至2018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赵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11

罪犯王礼才,男,197210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7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礼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6个月,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1026日起至20234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9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4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9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09月至2017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04月至201708月,获1个表扬;201709月至2018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礼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才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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