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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19年1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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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094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5-2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9年1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高建国,男,1980年04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03月2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建国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继续追缴多人共同犯罪涉案违法所得价值33907元。刑期自2013年04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04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梅士乔,男,1983年03月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01月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士乔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08月27日起至2025年0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0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0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2018年02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梅士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士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杨森,男,1989年03月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07月29日起至2027年0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0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郭亚,男,1995年0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07月3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02月11日起至2024年0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0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刘红,男,1993年0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01月27日起至2029年0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冯玉学,男,1970年12月17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07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玉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5年12月05日起至2029年12月0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5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玉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玉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苏海兵,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海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6814.27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814.27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海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王国先,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执行完毕);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先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李成康,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4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5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500元(已执行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周庆岳,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庆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6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执行完毕),违法所得6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庆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庆岳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余洋,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46875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洋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张军,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陈国全,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国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36472.13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3日止。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6472.13元(已执行18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郭昌奎,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昌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昌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陈国强,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3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9564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未缴纳);责令3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9564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范俊,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5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俊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2人共同犯罪所得32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缴纳完毕);追缴2人共同犯罪所得32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朱孝平,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孝平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孝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秦思汉,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思汉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4000元,涉案脏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已缴纳完毕);涉案脏款赃物继续追缴(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思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思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代滚滚,男,1991年3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5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滚滚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滚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滚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马学义,男,1971年10月4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学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学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学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令狐克兴,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克兴犯绑架、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克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克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王海波,男,1979年11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波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刘路路,男,1992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务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路路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路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路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邓杰,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杰犯拐卖妇女、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任华元,男,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华元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华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华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张发禄,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发禄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1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7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辛兵兵,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辛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99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辛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兵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邓云,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邱忠松,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忠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忠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忠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李艳,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虎良省,男,1965年9月27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虎良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虎良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良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黄鑫,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鑫犯贩卖毒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林仕双,男,1967年8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仕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仕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仕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赵福学,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0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福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福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徐伟,男,1994年4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罚金3000元,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18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毕);退赔18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施登静,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509号刑事判决,认定施登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登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登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宋仕林,男,1998年2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仕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仕林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任顺杰,男,1969年7月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15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顺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顺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顺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赵勇,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李勇刚,男,1992年8月2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甘星富,男,1990年5月17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甘星富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三千元。刑期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已执行完毕);赃款1926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星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星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蔡敏奇,男,1968年12月25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敏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蔡敏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6000元。刑期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敏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敏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李琦,男,1994年9月15日生,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琦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 5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郭昌武,男,1965年10月22日生,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昌武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昌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昌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王红伟,男,1987年9月10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红伟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5000元。刑期2012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红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高黔峰,男,1983年1月25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3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黔峰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两万元。刑期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已执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黔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黔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简天明,男,1985年4月21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0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简天明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民事赔偿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天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天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李方高,男,1963年6月12日生,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方高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刑期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方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方高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毕国华,男,1963年2月10日生,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毕国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1年 7个月;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毕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国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陈毅,男,1998年2月17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毅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9万元,取得谅解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杜富友,男,1972年7月16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富友强奸,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富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富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许焱,男,1984年11月12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焱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161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焱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高俊卿,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俊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198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俊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俊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杨正静,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子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谢理福,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理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理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理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陈林,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4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罗洪义,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洪义犯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洪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张华,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1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1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方尚云,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尚云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00元,民事赔偿1945元。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3000元),民事赔偿1945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尚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尚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0号

罪犯袁小庆,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2014年6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小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执行2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小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小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1号

罪犯杨文庆,男,1990年1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2014年4月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2号

罪犯郑宜胜,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2014年6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宜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14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宜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宜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3号

罪犯熊文良,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2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文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冯建康,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建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执行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建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建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5号

罪犯石声志,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8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声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00元,追缴赃款赃物298496元。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追缴赃款赃物298496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声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声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6号

罪犯赵友祥,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友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友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友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7号

罪犯赵兴昌,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兴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兴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昌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8号

罪犯王吉常,男,1948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吉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吉常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9号

罪犯赵远忠,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远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远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远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0号

罪犯周敏发,男,1948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新蒲新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敏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敏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敏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1号

罪犯赵华,男,1973年4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华犯诈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计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2号

罪犯杨柳,男,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9日,贵州省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一年,民事赔偿1293487.76元(未履行)。刑期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93487.7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杨华军,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4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执行),共同退赔共计40060元(已退赔388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转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4号

罪犯王宏平,男,1993年8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7日,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宏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5号

罪犯陆兴国,男,1959年1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兴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共计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兴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6号

罪犯代勤海,男,1972年1月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3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勤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勤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勤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7号

罪犯黄代国,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代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计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代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8号

罪犯吴洪维,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洪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赃款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0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履行完毕);赃款9万元(判决时没收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维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9号

罪犯吴进松,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HIV病犯、累犯、毒品再犯。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进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13050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安排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800元);非法所得13050元予以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进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进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夏仕禄,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夏仕禄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仕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仕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81号

罪犯王先科,男,1952年12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先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先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先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莫冬橙,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03月2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桐刑初字65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冬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09月10日起至2024年09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4月1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12月0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03月0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7年12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1月0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3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冬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冬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龚航,男,1992年09月0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68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04月21日起至2021年0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张前兵,男,1997年06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07月2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前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04月08日起至2020年04月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至2018年0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前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前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李斌,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黄有进,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有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有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有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徐守西,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守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守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守西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朱旭生,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旭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已执行1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旭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旭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万登木,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4日,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万登木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共计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张国刚,男,1979年11月2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9日,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5刑法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执行);赃款127354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共计表扬2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拟同意提交监狱长行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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