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7474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1-0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9年9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赵阳,男,1982年09月1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06月05日起至2028年06月0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0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获1个表扬;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3月至2019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赵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何彬,绰号“阿彬”,男,1973年0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01月0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19刑事判决,认定何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5000元。刑期自2012年06月19日起至2027年0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0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01月0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已执行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01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何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赵平川,绰号糯米,男,1986年0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09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468刑事判决,认定赵平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05月26日起至2024年0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8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执行3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2月至2018年06月获1个表扬;2018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01月至2019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赵平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平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田磊磊,又名田文,男,1992年03月0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08月1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绥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磊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02月27日起至2025年0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06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获1个表扬;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田磊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磊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殷虹,男,1993年0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08月0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115刑事判决,认定殷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02月28日起至2022年0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0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0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0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02月13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且不听值班人员劝阻,辱骂他犯,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一次,在各级干警的积极引导下,能知错就改,重树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意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9年03月至2019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殷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虹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齐彦,曾用名齐洪勇,男,1986年10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07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331刑事判决,认定齐彦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08月29日起至2020年0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齐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彦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丁桥,男,1990年07月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239刑事判决,认定丁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12月07日起至2020年12月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3月27日调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8月1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04月0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05月获1个表扬;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0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丁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桥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刘金恒,男,1969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金恒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七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执行完);没收违法所得七十五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刘金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张非,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0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张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杜友刚,男,1986年5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27日调入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缴纳3000元),涉案脏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杜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友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耿三军,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6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三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9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万元(已缴纳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耿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三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李安雄,男,1973年1月2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务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缴纳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赵中伦,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中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赵中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中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何月香,男,1977年8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7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3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月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何月香等四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6655元,责令何月香退赔被害人共计15780元。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送田沟监狱服刑;2019年3月27日调入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缴纳完毕);责令何月香等四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6655元(未履行);责令何月香退赔被害人共计1578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何月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月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杜月勇,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月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8日分流至田沟监狱服刑,2019年3月27日调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伏法,但该犯于2017年10月3日因殴打他犯被处禁闭,后经干警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且能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杜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月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张艺涵,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汇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张艺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罪犯张艺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前后二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伏法,但该犯于2016年12月19日因喝食危化品企图自杀被处禁闭;2017年1月26日因2016年年度考核累计积分达负35分被处记过;2018年6月28日因虚假举报,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参加劳动,且不服从干警管理,态度嚣张,被处警告。后经干警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且能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因考核周期内受警告处罚,被评物质奖励12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张艺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艺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陈红刚,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红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雷玉宇,男,1994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璧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玉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雷玉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玉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张红军,男,1997年2月2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5年12月0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认定张红军等6人连带民事赔偿123378.1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123378.15元(已执行6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李作兴,男,1945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作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带民事赔偿251443.6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4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送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2月21日调入田沟监狱服刑,2019年3月27日调入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1443.63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李作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作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冶由四夫,男,1981年10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冶由四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冶由四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冶由四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徐松,男, 1994年4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少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徐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0日止。
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徐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王军,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第2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调入忠庄监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李勇,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8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5日。
该犯自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50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个,转换表扬3个月。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刘丹,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8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刘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余健,男, 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余健犯盗窃罪,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8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8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3日止。
该犯自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余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母承洪,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母承洪犯抢劫、盗窃罪,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8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4日止。
该犯自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85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母承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母承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冉瑞付,男,1964年2月23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冉瑞付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调入忠庄监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冉瑞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瑞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文松,男,1996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文松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第1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调入忠庄监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文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王艺,男, 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3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自底2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4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个,转换表扬3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王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安龙,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刑期自2014年02月26日起至2028年02月25日止;被告人安龙、杨廷胜、王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凤、袁曼、袁润、袁训杰因被害人袁书云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2900.46元。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52900.46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周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5年03月27日起至2025年0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6日止,罚金50000(已执行1000元)。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周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杨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杨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03月28日起至2022年0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杨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马朝兵,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朝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04月27日起至2027年0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马朝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朝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兰信财,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兰信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经济损失 4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表扬1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兰信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信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罗雪冰,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雪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4月获30日表扬1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罗雪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雪冰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田太明,男,1974年10月3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太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表扬1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田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太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文鹏飞,男,1995年4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7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鹏飞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文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鹏飞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吴易,男,1994年4月26日生,汉,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易犯妨碍公务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多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10121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吴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易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支国义,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支国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支国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国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周传江,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016年1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传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表扬1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表扬1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周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传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冯发权,男,1965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发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冯发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发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朱君健,男,1992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8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君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罚金3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朱君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君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肖军,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执行8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马骧,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马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骧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鲁康进,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鲁康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鲁康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康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杨宇,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民事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裁定杨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民事赔偿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杨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先忠涛,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认定先忠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先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先忠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吴航,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2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罚金250000元。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吴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胡元奔,男,1985年2月26日生,仡佬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元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被害人45317元。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执行),退赔被害人45317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胡元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元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尤绍棋,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6月4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尤绍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2万元(已执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9月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表扬1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尤绍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绍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糜祖应,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大方县供电局六龙供电所副所长,鼎新供电所所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糜祖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赃款13.6万元(已执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5月7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3.6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个,转表扬3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8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糜祖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糜祖应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蒋小双,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金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蒋小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万元,民事赔偿53068.2元、另与范鑫共同赔偿37371.72元、与黄文义共同赔偿901.24元。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未履行);民事赔偿53068.2元、另与范鑫共同赔偿37371.72元、与黄文义共同赔偿901.2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蒋小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小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张磊,男,1958年11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捕前系贵州省赫章县教育局主任科员,正科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赃款25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已全部履行)、赃款25万元(判决时没收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张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程贵波,绰号钱波,男,1989年0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程贵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07月29日起至2023年0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0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08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07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2月至2018年07月获1个表扬;2018年08月至2019年01月获1个表扬;2019年02月至2019年0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程贵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贵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张建,男,1988年0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05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9900元。刑期自2015年07月11日起至2022年0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8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0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何柳,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0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何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苟廷贵,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苟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执行),继续追缴赃款6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表扬1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表扬1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表扬1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苟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廷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薛乾永,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薛乾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00元,共同涉案赃款284165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8年5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共同涉案赃款28416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薛乾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乾永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杨异,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判决杨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受害人家属提请上诉,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74号刑事判决,判决杨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赔偿13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3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杨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异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赵泽圣,男,1995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泽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赵泽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