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22856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4-2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0年12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江尚倚,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0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尚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60000元。刑期自2017年06月10日起至2021年09月0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60000元(已执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6月19日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尚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尚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张正友,男,1953年07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01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张正友等人共同赔偿多人经济损失78800元。刑期自2009年07月25日起至2024年0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4月0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03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0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0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02月11日因捏造事实、诬陷干警被处以禁闭十五日,后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重树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执行);责令张正友等人共同赔偿多人经济损失991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5月至2019年0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表扬1个;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王南平,男,1966年0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07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王南平及王治怀共同退赔孔明、付晓琴经济损失各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8月14日起至2021年0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02月12日调入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2019年0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责令王南平及王治怀共同退赔孔明、付晓琴经济损失各2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1月至2019年07月获表扬1个;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表扬1个;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南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田跃,男,1994年04月1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07月1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0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02月03日起至2031年02月0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1月至2019年07月获表扬1个;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表扬1个;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李龙,男,1989年0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0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9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07月13日起至2021年0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至2020年0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王万洪,男,1992年9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3月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6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表扬1个;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01月至2020至0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冯树锋,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5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7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树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一年十个月零十七日、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冯树峰等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5742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6年4月5日被假释收监;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执行5000元);共同退赔574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2月至2019年06月获表扬1个;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树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树锋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江华,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市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85号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7日因殴打他犯、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重树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8月至2019年01月获表扬1个;2019年02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表扬1个; 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石声凯,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声凯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声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声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罗宗榜,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宗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宗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宗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庞洪,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庞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庞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王邦海,男,1994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7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邦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邦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邦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杨成林,男,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6月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责令退赔受害人13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周楠,男,1994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部分。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楠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陈加芳,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6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加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投送贵州省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万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加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加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张强,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加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孔广德,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广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广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广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林大利,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大利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大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大利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潘考周,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考周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考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考周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唐旭松,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旭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显勇、唐旭松、何小海、周小虎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宗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执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显勇、唐旭松、何小海、周小虎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宗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旭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旭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唐永柱,男,1991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永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永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柱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杨仕旺,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一千元(未执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姚元元,男,1996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19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8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行政记过处罚,后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重树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考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元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袁冰,男,1994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5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袁荣生,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荣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荣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荣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潘生福,男,1975年9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湄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生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与同案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2826元);责令与同案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生福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宦龙,男,1997年10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认定宦龙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表扬1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宦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宦龙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周厚坪,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厚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已执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厚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厚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李大付,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大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被害人65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退赔被害人6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石伟彬,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伟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伟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伟彬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刘三三,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三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19年8月16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行政记过,后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重树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4032.65元(已执行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三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三三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周宗洪,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宗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周宗洪)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宗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汤云友,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汤云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云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云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王友金,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友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张贤良,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贤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申诉。2016年9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号再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9因住院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贤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贤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杨定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定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万元(已执行1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定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定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敖登林,男,1998年5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敖登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946.8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登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登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陈浪,男,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6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浪犯假冒注册商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浪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何正宽,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正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正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罗克军,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克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2019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减后刑期至2023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执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马钱,男,1997年9月26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钱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帅必洪,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帅必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帅必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必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张华江,男,1989年12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市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江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后刑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雷族,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赃款249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执行);赃款249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袁灿清,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灿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灿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灿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徐荣勇,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荣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兴梅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9972.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朝华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705.6元。刑期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兴梅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9972.1元(未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朝华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705.6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荣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唐安民,男,1993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安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33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安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雍伟,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雍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雍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雍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陈滔,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滔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何长应,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长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在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执行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长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长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周华刚,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479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1000元);赃款47900元继续予以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华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袁灿权,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灿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灿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灿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李泓灏,男,2001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泓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泓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泓灏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陈世飞,男,1956年11月27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捕前系凤冈县龙泉镇卫生防疫保健站防疫员兼出纳,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世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人民币5300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53009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王武林,男,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武林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武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刘开华,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万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评物质奖励1次;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王从远,男,1980年3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从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次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赃款1727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从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从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刘远能,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远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执行完);赃款49.6万元(已履行8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远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远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9号
罪犯刘勇,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完);赃款49.118万元(已履行8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0号
罪犯涂开模,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9月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涂开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开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开模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1号
罪犯杜执强,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执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9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执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2号
罪犯肖凌志,男,1978年4月23日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捕前系原贵州省凤冈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股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凌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268530.53元予以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268530.53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3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凌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崔庆祝,男,1999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庆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9年05月15日起至2021年0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至2020年0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庆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庆祝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严周涛,男,2001年05月0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84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周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06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至2020年0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周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周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李永平,男,1984年0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07月0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8年02月24日起至2023年0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04月获表扬1个;2019年0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表扬1个;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张问,男,1997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问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辛兵兵,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辛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犯共同连带承担附带民事赔偿299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犯共同连带承担附带民事赔偿299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辛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兵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陈应昂,男,1994年1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刑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昂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谢树新,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树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树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树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张林勇,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6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退缴赃款153466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退缴赃款153466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罗方德,男,1998年5月22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方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方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方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0号
罪犯陶义生,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5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陶义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义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义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方林,男,1999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2号
罪犯席剑蒙,男,1993年9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席剑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熊旭艳、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毕);被告人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熊旭艳、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0元,予以追缴(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席剑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席剑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3号
罪犯席圣,男,1990年4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席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熊旭艳、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执行完毕);被告人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熊旭艳、席剑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370元,予以追缴(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席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席圣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4号
罪犯全飞,男,1997年5月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全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全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全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5号
罪犯熊正华,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2月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正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正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6号
罪犯吴国庆,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国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1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国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庆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7号
罪犯范永华,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市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4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量刑部分。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永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8号
罪犯罗文秋,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文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贾茂飞、陈平、罗文秋退赔200万元,陈忠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1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已履行完毕);责令贾茂飞、陈平、罗文秋退赔200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秋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9号
罪犯欧代举,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正安县上坝老知青茶场场长,副科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欧代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贪污赃款222800元、受贿赃款99572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贪污赃款222800元、受贿赃款99572元(判决前全部退清)。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代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代举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