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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2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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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42756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8-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2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罪犯李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李江,男,1995年10月22日生,穿青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6月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82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16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刑初481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8年12月3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李成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李成康,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4日,贵州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500元(已执行1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黄宗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黄宗富,男,1973年0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06月1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05月05日起至2023年05月0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0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执行10000元);赃款167989元(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获表扬1个;2019年0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表扬1个;2020年05月至2020年0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宗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宗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杜友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杜友刚,男,1986年5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月22日分流至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2019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8月1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3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友刚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邓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邓磊,男,1999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肄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19969元。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1996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4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吴俊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吴俊杰,男,1999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俊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2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9.39分,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所获表扬不能作为刑事奖励依据,根据(2016)23号第二条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减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俊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陈建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陈建喜,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万元(已履行10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徐朝潘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徐朝潘,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朝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万元(已履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表扬1个;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朝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朝潘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陈廷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陈廷录,男,1949年4月1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廷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年老体弱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廷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廷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张跃,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年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跃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徐代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徐代刚,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代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15万元,所交赃款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万元(履行完毕),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15万元(履行7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7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代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代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何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何强,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61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执行完毕);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完全履行,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曾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曾沙,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7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曾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何明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何明飞,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60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明飞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赵金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赵金剑,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金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7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金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金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高建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高建国,男,1980年04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03月2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建国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对高建国等11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04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0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执行),对高建国等11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03月获表扬1个;2019年04月至2019年08月获表扬1个;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表扬1个;2020年03月至2020年0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李德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李德明,男,1961年0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02月26日起至2029年0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0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获表扬1个;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表扬1个;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罗远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罗远强,男,1971年0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0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远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0元。刑期自2018年02月13日起至2022年0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0元(已执行1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表扬1个;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远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远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简中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简中亮,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简中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中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中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肖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肖军,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徐国江(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徐国江,男,1999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国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9年6月30日因未遵守就餐秩序被扣10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所获表扬不能作为刑事奖励依据,根据(2016)23号第二条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国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方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方宇,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57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刘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刘益,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2月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2022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已执行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谯登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谯登周,男,1968年10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谯登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05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05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1713.39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谯登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登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郑宜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郑宜胜,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6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宜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4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宜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宜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刘登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刘登凯,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登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执行3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不建议提请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登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登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冯发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冯发权,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发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执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发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发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江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江辉,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4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江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陈健等33人共计785.9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正安县亿鸣商贸有限公司310117元。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江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陈健等33人共计785.9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正安县亿鸣商贸有限公司310117元。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万元(已执行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陈健等33人共计785.9万元(已执行788051.87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正安县亿鸣商贸有限公司310117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财产刑判项金额巨大,大部分未履行,且已履行的78余万元系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其主动退赔,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江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范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范俊,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5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该犯及同案犯罪所得32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赃款3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吴进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吴进松,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进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非法所得1305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800元),非法所得130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进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进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朱德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朱德祥,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德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朱德祥和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退赔受害人494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执行);责令朱德祥和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退赔受害人494万(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陈国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陈国强,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9564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5年9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956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林仕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林仕双,男,1967年8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仕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8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仕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仕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令狐克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令狐克兴,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克兴犯绑架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本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6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克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克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杨文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杨文海,男,1976年8月4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加原犯交通肇事罪余刑一个月十一日,总和刑期十二年一个月十一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发禄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张发禄,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发禄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与同案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7000元(已履行2000元),与同案退赔犯罪所得财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志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张志权,男,1969年7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元(已履行2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赵以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赵以生,男,1978年2月14日生,苗族,初中,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以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以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聂少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聂少安,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城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少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元(已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少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少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杜富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杜富友,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富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富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富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张尧,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24日止。

该犯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尧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邓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邓云,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邹芝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邹芝学,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芝学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芝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豆金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豆金海,男,1978年1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豆金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履行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豆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豆金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赵友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赵友祥,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友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友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友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梅玉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梅玉平,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2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梅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原判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身体病残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梅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玉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马学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马学义,男,1971年10月4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学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学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学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田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田伟,男,1981年9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张军,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朱孝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朱孝平,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孝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孝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虎良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虎良省,男,1965年9月27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虎良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虎良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良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娄伦勇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娄伦勇,男,1997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娄伦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娄伦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伦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王国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王国先,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7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履行完毕),继续追缴所得赃款赃物返还各被害人(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4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先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陈毅(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陈毅,男,1998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谢理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谢理福,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理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后刑期至2025年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理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理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


罪犯陈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陈林,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4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后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赵福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赵福学,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福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福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李爱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李爱军,男,1981年3月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爱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0月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三课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爱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爱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陆兴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9号

罪犯陆兴国,男,1959年1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兴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兴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王宏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0号

罪犯王宏平,又名王北,男,1993年8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市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8月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宏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9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王先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1号

罪犯王先科,男,1952年12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先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先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先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冯玉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2号

罪犯冯玉学,男,1970年12月17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07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玉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5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主文。认定冯玉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5年12月05日起至2029年12月0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03月0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02月获表扬1个;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表扬1个;2019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表扬1个;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玉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刘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刘红,男,1993年0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01月27日起至2029年0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0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获表扬1个;2019年03月至2019年07月获表扬1个;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表扬1个;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杨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4号

罪犯杨森,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5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杨付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5号

罪犯杨付林,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付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28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付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付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熊文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6号

罪犯熊文良,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文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肖忠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7号

罪犯肖忠杨,男,1999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忠杨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忠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忠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云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8号

罪犯张云武,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武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王中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9号

罪犯王中林,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中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9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中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袁茂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0号

罪犯袁茂光,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袁茂光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19日止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茂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茂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杜典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1号

罪犯杜典飞,男,1976年7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典飞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杜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典飞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高朋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2号

罪犯高朋飞,男,2000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朋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朋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朋飞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蒋双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3号

罪犯蒋双双,男,1996年7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双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2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蒋双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双双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罗绍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4号

罪犯罗绍海,男,1999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绍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2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绍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绍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周通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周通航,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通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通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通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李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6号

罪犯李艳,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在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罗明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7号

罪犯罗明涛,男,1997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明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涛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姜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8号

罪犯姜林,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丹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认定姜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林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周艳华(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9号

罪犯周艳华,男,1997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艳华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被告人周艳华、熊世欢、李泉连带赔偿原告黄培红、刘维维、黄蓉嘉各项经济损失138569.2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艳华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被告人周艳华、熊世欢、李泉连带赔偿原告黄培红、刘维维、黄蓉嘉各项经济损失138569.28元。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周艳华、熊世欢、李泉连带赔偿原告黄培红、刘维维、黄蓉嘉各项经济损失138569.28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9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艳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艳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付甫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0号

罪犯付甫万,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认定付甫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甫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甫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肖天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1号

罪犯肖天尧,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9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天尧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计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天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天尧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陶光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2号

罪犯陶光亮,男,1989年2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588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光亮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9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陶光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光亮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王宙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3号

罪犯王宙波,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8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宙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9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宙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宙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陈忠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4号

罪犯陈忠华,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6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9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杨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5号

罪犯杨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强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1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强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罗仕政(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6号

罪犯罗仕政,男,2001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仕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责令罗仕政等四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已执行1000元);责令罗仕政等四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仕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仕政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韦道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韦道环,男,1982年12月25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道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道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道环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贾清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8号

罪犯贾清清,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清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2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贾清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清清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黄力波(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9号

罪犯黄力波,男,2001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5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力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力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力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秦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90号

罪犯秦望,男,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22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6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秦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况从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91号

罪犯况从明,男,1957年4月11日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人饮工程管理所所长,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况从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15.92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5.9212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3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况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况从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显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张显国,男,19960903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231日,贵州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显国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90306日起至2022030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0213日投送贵州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显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郑财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郑财,男,19980515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遵义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1130日,贵州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财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元。刑期自20170426日起至202210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111日投送贵州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3月至2018年0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02月获表扬1个;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表扬1个;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表扬1个;2020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鄢永杰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鄢永杰,男,1978927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遵义新蒲新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64号判决,认定鄢永杰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921日,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029日起至20224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016日投送贵州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6月获表扬1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鄢永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永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赵明杰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赵明杰,男,199997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20日,贵州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杰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622日起至202112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送贵州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义华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张义华,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共获表扬3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义华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方俊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方俊,男,2001210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遵义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俊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972日起至2022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俊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周后勇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周后勇,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后勇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后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曹玻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曹玻,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玻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烤烟烟叶17160斤,退缴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已履行完毕);对扣押在案烤烟烟叶17160斤,退缴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没收(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玻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王德海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王德海,男,2000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张晓龙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张晓龙,男,197412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铜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727日,贵州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龙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021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26日起至20251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44日经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4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月至20192月获表扬1个;20193月至2019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晓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龙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李兴鹏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李兴鹏,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兴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被告人杨科、李兴鹏、何先才、赖进、陈祝阳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其中杨科赔偿24000元、李兴鹏赔偿20000元、何先才赔偿20000元、赖进赔偿9000元、陈祝阳赔偿7000元,五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被告人杨科、李兴鹏、何先才、赖进、陈祝阳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其中杨科赔偿24000元(已支付)、李兴鹏赔偿20000元(履行完毕)、何先才赔偿20000元(已支付)、赖进赔偿9000元(履行完毕)、陈祝阳赔偿7000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罪犯吴永斌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2号

罪犯吴永斌,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8月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永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8万元。原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累计共获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永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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