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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4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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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91026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0-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4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罪犯安江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

罪犯安江南,男,19985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01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江南犯聚众斗殴、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刑期自20181113日起至20221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千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涉恶罪犯,被害人有未成年人,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目前已不足四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江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江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安海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

罪犯安海龙,男,1993815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82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8111日起至20221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4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月至20195月获表扬一个;20196月至201911月获表扬一个;201912月至20204月获表扬一个;20205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海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何毅(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

罪犯何毅,男,200110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627日起至202112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张晓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

罪犯张晓伟,男,198702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01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尚未退赔的被害人舒永琴被骗二万元、被害人舒永强被骗三万元,责令张晓伟继续退赔。刑期自20181107日起至202202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2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对尚未退赔的被害人舒永琴被骗二万元、被害人舒永强被骗三万元,责令张晓伟继续退赔(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04月至201910月获表扬一个;201911月至202004月获表扬一个;202005月至2020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田永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

罪犯田永飞,男,19824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02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飞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四万零四百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221日起至20222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执行完),违法所得四万零四百元(由田永飞等五人承担,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0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五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永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罗章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

罪犯罗章孝,男,19741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63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章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罗章孝、王兴勇、袁亮亮、周鹏、班贵琪违法所得尚未退部分34566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16日起至20229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已执行完);对罗章孝、王兴勇、袁亮亮、周鹏、班贵琪违法所得尚未退部分34566元,继续予以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月至20191月获表扬一个;20192月至20197月获表扬一个;20198月至20201月获表扬一个;20202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章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章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张元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

罪犯张元齐,男,19919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1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元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17222日起至20222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3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月至201811月获表扬一个;201812月至20195月获表扬一个;20196月至201911月获表扬一个;201912月至20205月获表扬一个;20206月至202011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五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8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欠产34%被扣分,20191111日因填写材料不真实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元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元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解德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

罪犯解德群,男,19527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3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解德群犯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解德群退赔被害人赵九龙经济损失70000元、退赔被害人幸浩泽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8831日起至20222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未执行),责令解德群退赔被害人赵九龙经济损失70000元、退赔被害人幸浩泽经济损失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910月因未完成本月劳动定额任务欠产40.65%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解德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德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杨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9

罪犯杨政,男,19728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4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7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7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该犯依法退赔被害人王世平人民币五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高朝彬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刑期自201944日起至20243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8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已执行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八十一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月至20204月获表扬一个;20205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获得两个表扬,其罚金未履行完毕,责令退赔81万元未履行,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郭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0

罪犯郭虹,男,19676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4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523日起至20255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6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5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4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2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月至201711月获表扬一个;201712月至20185月获表扬一个;20186月至201811月获表扬一个;201812月至20194月获表扬一个;20195月至201910月获表扬一个;201911月至20204月获表扬一个;20205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消费超标,剩余刑期已不足六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不建议减余刑释放。

综上所述,罪犯郭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王洪艳(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1

罪犯王洪艳,男,20009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1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731日起至202310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杨金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2

罪犯杨金栋,男,1975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5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7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29日起至20238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8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030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81221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030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8月获一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一个表扬;20193月至20197月获一个表扬;20198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5月获一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现有证据证明其并未积极履行完财产刑,且该犯刑期至202238日刑满,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胡峰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3

罪犯胡峰华,男,1985715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10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峰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329日起至20293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5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1910月获表扬一个;201911月至20204月获表扬一个;20205月至202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3月因在学习期间违规悄悄看书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违反学习纪律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峰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赵明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4

罪犯赵明华,男,197806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07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30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90226日起至202408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8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月至202004月获表扬一个,202005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田茂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5

罪犯田茂春,男,199301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051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1227日起至202406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060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03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7041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012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03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万元(已履行一万五千五百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09月至201901月获表扬一个;201902月至201907月获表扬一个;201908月至202001月获表扬一个;202002月至202006月获表扬一个;202007月至2020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冯自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6

罪犯冯自超,男,19756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12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自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16日起至20241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七千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01月获表扬一个;20202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1月因违反就餐秩序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冯自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自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何福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7

罪犯何福进,男,197910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12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福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4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028日起至202610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01月获表扬一个;20202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1月因未完成本月劳动定额任务欠产44.28%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福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福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杨长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8

罪犯杨长林,男、19803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61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928日起至20253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19日至20205月获表扬一个;20206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邓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9

罪犯邓锡,男,199804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110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三十一万零四十一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228日起至202806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2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已履行一千五百元),责令共同退赔三十一万零四十一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04月至201910月获表扬一个;201911月至202003月获表扬一个;202004月至2020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余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0

罪犯余伟,男,198701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03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五万零二百七十元。刑期自20181115日起至202205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40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五万零二百七十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06月至201912月获表扬一个;202001月至202006月获表扬一个;202007月至2020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郑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1

罪犯郑凯,男,19903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1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凯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赃款赃款八十二万四千五百二十二点四元。刑期自20151111日起至20285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712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10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万元(已执行九千元),赃款八十二万四千五百二十二点四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91月获一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一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罚金未履行完毕,且赃款未履行,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代顺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2

罪犯代顺海,男,199710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11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0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顺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8722日起至20257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8日投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312日调入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19718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四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03月至201909月获表扬一个,201910月至202003月获表扬一个,202004月至2020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涉恶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代顺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顺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邹海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3

罪犯邹海念,男,198107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050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海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1222日起至202812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2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04月至201910月获表扬一个;201911月至202004月获表扬一个;202005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海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海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高黔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4

罪犯高黔峰,男,19831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3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黔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3715日起至20267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07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061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03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91月获一个表扬;20192月至20196月获一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1月获一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一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黔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黔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刘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5

罪犯刘海,男,199703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2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207日起至202112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02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04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张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6

罪犯张浩,男,199512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070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9090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0129日起至202201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0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06月获表扬一个;202007月至2020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曹战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7

罪犯曹战山,男,1982050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遵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5作出(2017)03刑终第715号刑事裁定,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二、将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8032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战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60908日起至202203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4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06月至201812月获表扬一个;201901月至201906月获表扬一个;201907月至201912月获表扬一个;202001月至202005月获表扬一个;202006月至2020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七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曹战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战山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肖志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8

罪犯肖志伟,男,199411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91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赃款64741.66元。刑期自2019314日起至20223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0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千元(已执行完),赃款64741.66元(公安机关扣押赃款10700元,本人执行54041.66元,共计64741.6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6月获表扬一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志伟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钟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9

罪犯钟豪,男,19943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7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9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129日起至20221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0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6月获表扬一个;20207月至2020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钟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阮本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0

罪犯阮本浪,男,19903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122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499号刑事判决,认定阮本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26日起至2022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1910月获表扬一个;201911月至20203月获表扬一个;20204月至20209月获表扬一个;202010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阮本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本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吴长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1

罪犯吴长仕,男,19741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6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1218日起至202312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3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712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5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9月至20182月获表扬一个;20183月至20188月获表扬一个;20189月至20191月获表扬一个;20192月至20197月获表扬一个;20198月至20201月获表扬一个;20202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仕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熊贤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2

罪犯熊贤平,男,198010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6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贤平犯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由熊贤平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该犯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8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贤平犯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由熊贤平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刑期自20121024日起至202310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0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5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一个月;20187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4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已执行完);由熊贤平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月至20185月获表扬一个;20186月至201810月获表扬一个;201811月至20194月获表扬一个;20195月至201910月获表扬一个;201911月至20204月获表扬一个;20205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多次因欠产和产品不合格被扣分,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贤平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余文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3

罪犯余文航,男,19987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61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文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113日起至20224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7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月至20203月获表扬一个;20204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文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孙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4

罪犯孙阳,男,19951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6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7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123日起至20226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月至20195月获表扬一个;20196月至201911月获表扬一个;201912月至20205月获表扬一个;20206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孙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阳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喻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5

罪犯喻计,男,199911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230日,贵州省大方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喻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929日起至202111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喻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计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朱开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6

罪犯朱开奎,男,19951112日生,族,高中文化,贵州遵义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7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开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58日起至20225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813日投送贵州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开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开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陈正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7

罪犯陈正波,男,1997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113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0382刑初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罚金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百五十元。刑期自2017426日起至20224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百五十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张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8

罪犯张华,男,1986725生,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6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320日起至20233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13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7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6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后刑期至20223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月至20195月获表扬一个;20196月至201911月获表扬一个;201912月至20204月获表扬一个;20205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7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付沧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9

罪犯付沧海,男,1998422日生,傣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827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0327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沧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鑫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二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0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319日起至20211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17日投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鑫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二十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沧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安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0

罪犯安松,男,19903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2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89日起至2022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松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陈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1

罪犯陈果,男,19751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713日起至202111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果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陈海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2

罪犯陈海江,男,19992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01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222日起至202112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江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陈志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3

罪犯陈志华,男,19735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0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724日起至20221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付万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4

罪犯付万涛,男,200012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972日起至2022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万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万涛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潘正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5

罪犯潘正勇,男,19797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2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正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19714日起至20221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正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袁泽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6

罪犯袁泽武,男,19701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1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泽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614日起至202112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泽武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朱晴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7

罪犯朱晴军,男,19876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92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晴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129日起至202111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晴军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伍文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8

罪犯伍文明,男,197010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5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文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928日起至20233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8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4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810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3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月至20186月获表扬一个;20187月至201811月获表扬一个;201812月至20195月获表扬一个;20196月至201911月获表扬一个;201912月至20205月获表扬一个;20206月至2020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七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黄晓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9

罪犯黄晓胜,男,197210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绥阳县太白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5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晓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十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115日起至20231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4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4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十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1月至20173月积分转换为两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表扬一个;20178月至20181月获表扬一个;20182月至20186月获表扬一个;20187月至201812月获表扬一个;20191月至20195月获表扬一个;20196月至201911月获表扬一个;201912月至20205月获表扬一个;20206月至2020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八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晓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胜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唐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0

罪犯唐勇,男,1977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流河渡中学报账员,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32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赃款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点四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1117日起至202111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8418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万元(履行完毕)、赃款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点四元(案发后退赔,判决时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2月获表扬一个;20191月至20196月获表扬一个;20197月至201911月获表扬一个;201912月至20205月获表扬一个;20206月至2020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赵凤勤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

罪犯赵凤勤,男,1970319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5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凤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530日起至20225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05月获表扬一个;20206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凤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凤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赵立亚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2

罪犯赵立亚,男,19743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2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立亚犯重大责任事故、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15日起至20227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2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立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高恒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3

罪犯高恒,男,19995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2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1221日起至20211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2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恒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唐正勇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4

罪犯唐正勇,男,19974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02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正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963日起至20226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表扬一个;20208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二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正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代兵发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5

罪犯代兵发,男,19863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1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0303刑初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兵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81115日起至20225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脏款两百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1910月获一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兵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张启建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6

罪犯张启建,男,19709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930,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0302刑初第350刑事判决,认定张启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17日起至20225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启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胡浪浪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7

罪犯胡浪浪,男,20015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1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浪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1022日起至20224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2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15日至2020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浪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浪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黄莉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8

罪犯黄莉,男,1972126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3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916日起至20249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17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74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1223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后刑期至20237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月至20198月获表扬一个;20199月至20202月获表扬一个;20203月至20208月获表扬一个;20209月至202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罪犯黄代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9

罪犯黄代国,男,198410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1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代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18日起至20261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7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96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7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月至20193月获表扬一个;20194月至20199月获表扬一个;201910月至20203月获表扬一个;20204月至202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代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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