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91026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0-23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4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
罪犯安江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安江南,男,1998年5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江南犯聚众斗殴、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千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涉恶罪犯,被害人有未成年人,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目前已不足四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江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江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安海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安海龙,男,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海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何毅(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何毅,男,2001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张晓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张晓伟,男,1987年0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01月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尚未退赔的被害人舒永琴被骗二万元、被害人舒永强被骗三万元,责令张晓伟继续退赔。刑期自2018年11月07日起至2022年02月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对尚未退赔的被害人舒永琴被骗二万元、被害人舒永强被骗三万元,责令张晓伟继续退赔(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5月至2020年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田永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田永飞,男,1982年4月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飞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四万零四百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执行完),违法所得四万零四百元(由田永飞等五人承担,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五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永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罗章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罗章孝,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6月3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章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罗章孝、王兴勇、袁亮亮、周鹏、班贵琪违法所得尚未退部分34566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已执行完);对罗章孝、王兴勇、袁亮亮、周鹏、班贵琪违法所得尚未退部分34566元,继续予以追缴(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章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章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张元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张元齐,男,1991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元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五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8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欠产34%被扣分,2019年11月11日因填写材料不真实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元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元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解德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解德群,男,1952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解德群犯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解德群退赔被害人赵九龙经济损失70000元、退赔被害人幸浩泽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未执行),责令解德群退赔被害人赵九龙经济损失70000元、退赔被害人幸浩泽经济损失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19年10月因未完成本月劳动定额任务欠产40.65%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解德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德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杨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杨政,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4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7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该犯依法退赔被害人王世平人民币五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高朝彬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已执行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八十一万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获得两个表扬,其罚金未履行完毕,责令退赔81万元未履行,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郭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郭虹,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消费超标,剩余刑期已不足六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不建议减余刑释放。
综上所述,罪犯郭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王洪艳(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王洪艳,男,2000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杨金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杨金栋,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0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8年12月21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3月0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现有证据证明其并未积极履行完财产刑,且该犯刑期至2022年3月8日刑满,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胡峰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胡峰华,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峰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3月因在学习期间违规悄悄看书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违反学习纪律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峰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赵明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赵明华,男,1978年06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07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30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02月26日起至2024年0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田茂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田茂春,男,1993年0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05月1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0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0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04月1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01月2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03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万元(已履行一万五千五百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至2019年0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02月至2019年0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冯自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冯自超,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自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七千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1月因违反就餐秩序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冯自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自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何福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何福进,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福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于2020年1月因未完成本月劳动定额任务欠产44.28%被扣分,其间所获表扬不能作为考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综合其一贯改造表现,依照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福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福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杨长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杨长林,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邓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邓锡,男,1998年04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0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三十一万零四十一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0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5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已履行一千五百元),责令共同退赔三十一万零四十一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余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余伟,男,1987年01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0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五万零二百七十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0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五万零二百七十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6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郑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郑凯,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凯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赃款赃款八十二万四千五百二十二点四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7月12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万元(已执行九千元),赃款八十二万四千五百二十二点四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罚金未履行完毕,且赃款未履行,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代顺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代顺海,男,1997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0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顺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3月12日调入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2019年7月18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四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3月至2019年09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4月至2020至0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系涉恶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代顺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顺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邹海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邹海念,男,1981年07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05月0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海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海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海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高黔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高黔峰,男,1983年1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3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黔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7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2019年06月1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0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黔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黔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刘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刘海,男,1997年0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07日起至2021年12月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2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张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张浩,男,1995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07月0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09月0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1月29日起至2022年0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曹战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曹战山,男,1982年05月0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遵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黔03刑终第715号刑事裁定,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二、将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8年03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战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09月08日起至2022年03月0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6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七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曹战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战山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肖志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肖志伟,男,1994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赃款64741.66元。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千元(已执行完),赃款64741.66元(公安机关扣押赃款10700元,本人执行54041.66元,共计64741.6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志伟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钟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钟豪,男,1994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钟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阮本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阮本浪,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499号刑事判决,认定阮本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阮本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本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吴长仕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吴长仕,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2017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仕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熊贤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熊贤平,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贤平犯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由熊贤平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该犯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贤平犯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由熊贤平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一个月;2018年7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六千元(已执行完);由熊贤平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多次因欠产和产品不合格被扣分,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贤平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余文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余文航,男,1998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文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文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孙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孙阳,男,1995年1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6月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7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孙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阳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喻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喻计,男,1999年11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大方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喻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喻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计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朱开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朱开奎,男,1995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7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开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开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开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陈正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陈正波,男,1997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百五十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百五十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综合其一贯表现,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张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张华,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后刑期至2022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7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付沧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付沧海,男,1998年4月22日生,傣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7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7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沧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鑫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二十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鑫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二十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3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沧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安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安松,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松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陈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陈果,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果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陈海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陈海江,男,1999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江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陈志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陈志华,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付万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付万涛,男,2000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万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万涛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潘正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潘正勇,男,1979年7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正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正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袁泽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袁泽武,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泽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泽武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朱晴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朱晴军,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晴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晴军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伍文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伍文明,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文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8年10月1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两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七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文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黄晓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黄晓胜,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绥阳县太白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5月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晓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十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十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两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剩余刑期已不足八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晓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胜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唐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唐勇,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流河渡中学报账员,无级别。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赃款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点四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4月18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十万元(履行完毕)、赃款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点四元(案发后退赔,判决时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赵凤勤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赵凤勤,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凤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凤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凤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赵立亚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赵立亚,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立亚犯重大责任事故、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0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立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高恒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高恒,男,1999年5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1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恒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唐正勇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唐正勇,男,1997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正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二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正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代兵发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代兵发,男,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兵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三千元、脏款两百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兵发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张启建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张启建,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启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四千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累计共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启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建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胡浪浪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胡浪浪,男,200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浪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0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2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在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累计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浪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浪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黄莉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黄莉,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后刑期至2023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
罪犯黄代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黄代国,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代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送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一个,累计共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代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