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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6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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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8536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1-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6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罪犯冉义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冉义堂,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义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义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03月因欠产41.41%,扣14.49分;2020年04月因欠产43.52%,扣15.23分;2020年05月因欠产36.05%,扣12.6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义堂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其近两年多次因欠产被扣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冉义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义堂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陈顺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陈顺勇,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顺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顺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5月因欠产11%,扣3.85分;2020年6月因欠产3.63%,扣1.27分;2020年9月因欠产13.2%,扣4.6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顺勇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于2020年有欠产扣分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昌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杨昌品,男,1952年5月7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昌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欠产1.78%,扣0.6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品虽有因欠产被扣分情况,但情节较轻且近两年未有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品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吴在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吴在全,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3年6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在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第8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第4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在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5月19日因私自拆卸劳动工具,扣2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7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在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18519日因私自拆卸劳动工具被扣20分,且判决认定该犯主观恶性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在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在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田永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田永绿,男,1987年2月3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永绿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零四百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永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欠产14.02%,扣4.9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永绿合提请减刑条件,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永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永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白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白明,男,1999年8月9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白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2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白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7月欠产0.6%,扣0.2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261日刑满,余刑不足八个月,且该犯系涉恶罪犯。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白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李朝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李朝军,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2011年12月26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务刑初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朝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2月22日因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3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05月获表扬1个;2019年0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罪犯李朝军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一年未有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朝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邱孝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2号

罪犯邱孝,男,1982年5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十八万零七百零一元四角三分。邱孝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刑执字第21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第1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1月13日因对刘金贵说粗话、脏话,扣10分。2019年8月9日因在餐厅谩骂他犯,扣3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孝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两年未有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杜云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杜云江,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云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八十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云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7月24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1年1月21日因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罪犯杜云江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20724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1121日因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且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从严考量其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杜云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云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肖慈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肖慈强,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慈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慈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6月6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5月26日因做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表扬1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表扬;2020年101日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慈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狱内消费超标,且有违反监规被扣分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慈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李建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李建刚,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建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建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05月因欠产11.67%,扣4.08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建刚虽有欠产情况,但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赵仁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赵仁开,男,1965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仁开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赵仁开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7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仁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5月因欠产9%,扣3.15分;2019年10月5日因欠产8.21%,扣2.8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仁开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仁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仁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白老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白老大,男,1984年4月9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4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老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9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白老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9月5日因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20年5月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1995日因违反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205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应从严考量其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白老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老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张泽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张泽兵,男,1987年5月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泽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黔刑终第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泽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0月因欠产28.14%,扣9.84分;2020年11月因欠产3.99%,扣1.39分;2021年1月欠产9.47%,扣3.3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20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9.84分,1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39分;20211月因欠产被扣3.31分,应从严考量其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文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杨文庆,男,1990年1月2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4年4月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文庆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7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4月24日因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扣35分;2019年8月28日因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21年4月13日因私自存放书刊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2月30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120元;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文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袁飞翔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袁飞翔,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飞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30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袁飞翔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8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飞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飞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飞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飞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蔡明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蔡明玉,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明玉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二万二千三百六十九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明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表扬1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明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明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杨文,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穿青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1年8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文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所抢财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1日贵州省金华监狱,2016429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2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后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黔011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6月5日因违反生活规定,在监内乱倒开水,扣10分;2019年8月16日因在监内说脏话粗话,扣10分;2019年10月25日因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0年9月17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文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两年仅因夹带食品被扣分,情节较轻,且未有其他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监狱已经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张其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张其忠,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1年4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其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余飞、张其忠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后因抢劫罪,于201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2)融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5年10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其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其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其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李尧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8号

罪犯李尧,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整。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0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168000元;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黄元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黄元武,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元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6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元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4月因产品质量不过关被扣10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黄元武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214月因产品质量不过关被扣10分,应从严考量其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元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元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石庆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石庆亮,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庆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4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庆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8月22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9月因欠产5%,扣1.7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庆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因违反监规情况、欠产被扣分,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石庆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庆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何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何流,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零五百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16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1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2月9日因私拿监区罪犯公用茶叶,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其有违反监规情况,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李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5号

罪犯李勇,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黄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3号

罪犯黄波,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波犯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黄波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0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10月7日因擅自将食品带进监舍,扣15分;2020年9月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顶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因无劳动定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2012月因欠产被扣2分,2019107日因擅自将食品带进监室、20209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顶置管理规定被两次扣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邱登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邱登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8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登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登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登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登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登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唐坤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唐坤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2年8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坤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坤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9月24日因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9月因欠产5%,扣1.7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坤强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情节相对较轻,近两年未有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坤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坤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杨俊,男,1992年4月9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水城特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杨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5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月因欠产16.33%,扣5.7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俊虽有欠产情况,但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司吉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司吉美,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4年11月2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司吉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三万四千三百三十八元三角。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司吉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司吉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司吉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司吉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周同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7号

罪犯周同友,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同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同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同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同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同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24


罪犯赵佳家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赵佳家,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佳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赵佳家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6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佳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9月3日因违反日常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佳家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两年未有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佳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佳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罗德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0号

罪犯罗德建,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高危分区服刑。

2014年9月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德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德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德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徐万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徐万山,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万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四角五分。徐万山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8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万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万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万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万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罗钢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罗钢锋,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钢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检查机关提出抗诉,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572号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钢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1月5日因早间点名时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钢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钢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钢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周礼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周礼忠,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礼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10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礼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11月因违反生活卫生顶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礼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礼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礼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赵仁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赵仁金,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仁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仁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欠产0.42%,扣0.14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1月至2020年07月获表扬1个;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仁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0.2万元,余刑不足五个月。综上所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仁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仁金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郭先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郭先辉,男,1982年9月8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仡佬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9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6刑初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先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五万五千八百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先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4月因欠产9.23%,扣3.23分;2019年6月因欠产19.92%,扣6.97分;2019年7月因欠产7.15%,扣2.5分;2019年8月因欠产16.23%,扣5.68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先辉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2018119日因盗窃罪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2526日刑满,余刑不足七个月。综上所述,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先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先辉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忠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杨忠六,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3年7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忠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杨忠六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2月因欠产15.82%,扣5.5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忠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六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岳朝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岳朝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汉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岳朝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岳朝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岳朝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岳朝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朝俊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陈晓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陈晓松,男,1996年6月2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晓松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晓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因欠产9%,扣3.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晓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晓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松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邓亚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邓亚东,男,1986年2月3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亚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16,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第4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亚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22314日刑满,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雷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雷毅,男,2000年2月8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0303刑初3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0月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3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8月欠产22%,扣7.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22年4月23日刑满,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雷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毅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李剑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李剑剑,男,1986年8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剑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剑剑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剑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剑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6月5日因不按规定使用交回劳动工具,扣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剑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剑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剑剑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姚远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姚远军,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2年4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远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7月因欠产2.88%,扣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远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远军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池旭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池旭峰,男,1998年1月22日出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池旭峰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池旭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因欠产5.3%,扣1.86分;2019年9月因欠产6.61%,扣2.3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于2018年10月4日欠产被扣1.86分,2019年10月4日因欠产被扣2.31分,应从严考量其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池旭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池旭峰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何松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何松有,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松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三万一千九百五十六元一角。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后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以(2019)黔06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加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整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松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欠产28.86%,扣分10.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松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松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松有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陈东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陈东林,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7年2月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东林犯贩卖毒品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东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8月23日因不按规定区域吸烟,扣10分;2019年4月6日因讲粗话、脏话,扣10分;2020年12月3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管理定置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8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东林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情节相对较轻,近两年未有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东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东林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汤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汤峰,男,1992年3月5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汤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汤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汤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峰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熊志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熊志刚,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四万七千七百二十五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志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尚信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杨尚信,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黔0627刑初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尚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尚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因欠产12.1%,扣4.23分;2020年12月因欠产1.72%,扣0.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尚信虽有欠产情况,但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尚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尚信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冯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冯国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1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国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刑执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第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9月3日因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2月因欠产11.2%,扣3.94分;2019年2月因欠产2.14%,扣0.75分;2019年4月因欠产22.41%,扣7.84分;2019年8月29日因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5分;2019年10月因欠产6.91%,扣2.42分;2020年1月因欠产1.37%,扣0.4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2018年5获表扬1个;2018年6月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表扬1个。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国军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两年内有一次欠产情况,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罗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罗鸿,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3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八千一百六十四元五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第27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9月因欠产0.31%,扣0.1分;2020年11月因欠产6.64%,扣2.3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鸿虽有欠产情况,但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鸿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唐新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唐新路,男,1984年1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新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附带民事赔偿44231.4元。唐新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3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新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4月25日因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扣10分;2019年10月15日因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扣10分;2020年2月19日因殴打他犯情节轻微,扣4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7月因欠产8.24%,扣2.88分;2019年10月因欠产4.1%,扣1.43分;2019年11月因欠产6.92%,扣2.41分;2019年12月因欠产3.35%,扣1.1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9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新路有殴打他人违反监规情况,但此后两年内未有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新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新路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游佑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游佑发,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2年4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游佑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整。游佑发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游佑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2月4日因在制止罪犯郭孝恩违规中方式不当,扣2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1月16日因系数据线加工协调员,产品质量不达标负有责任,扣20分;2019年2月因欠产17.2%,扣6.0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表扬1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表扬1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游佑发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两年未有扣分、欠产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佑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游佑发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罗卿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罗卿栗,男,1975年6月1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8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卿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罗卿栗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8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卿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1月19日至2020年0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卿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卿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卿栗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李银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李银龙,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银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六十五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银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9月16日因在写给朋友的信件中出现有碍改造的内容,扣2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月10日因将工区空调出风口扇片擅自乱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6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银龙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两年仅因擅自乱调空调出风口被扣分一次,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银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龙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张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张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8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陈彬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陈彬彬,男,1989年2月1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彬彬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彬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5月2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顶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6月1日因不遵守就餐秩序,扣10分;2019年10月1日因违反学习纪律在晚上学习时段在厕所吸烟,扣15分;2019年11月21日因经检查,该犯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0年1月28日因在队列中与他犯嬉戏打闹,民警多次教育,仍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彬彬虽有违反监规情况,但近两年内仅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分一次,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彬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胡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胡勇,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胡勇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19日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友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杨友生,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友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四千零五十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友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5月因欠产10%,扣3.5分;2021年2月因欠产0.32%,扣0.1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友生近两年有扣分、欠产情况,但未有违反监规情形,综合考量其情节,确有悔改表现,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也超余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友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生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崔德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崔德东,男,2000年11月9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德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崔德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德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德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德东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赵远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赵远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7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远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远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远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远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远忠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黄成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1号

罪犯黄成财,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成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2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成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成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成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成财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杨方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减字第66号

罪犯杨方正,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方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退赃退赔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五百五十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方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7年7月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0年9月24日清监发现该犯私自将药品放在生活区,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赃退赔13855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计9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方正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刑期止日为2022年6月10日,余刑已不足8个月,应改变减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方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方正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214


罪犯陈明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陈明,男,1999年10月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欠产4.37%扣1.5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明虽有一次因欠产被扣分,但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唐杨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唐杨,男,2001年8月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30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1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1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张超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张超,男,1994年6月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170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退赃退赔同案共同退赔5631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欠产22.28%扣7.79分;2020年5月欠产11.05%扣3.8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赃退赔15351元;罚金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超符合假释条件,但该犯于2020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79分;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86分对其提请假释,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办案质效,依法从严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罪犯张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敖登相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敖登相,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敖登相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敖登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敖登相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登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登相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范小林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范小林,男,1988年3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小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欠产8.01%扣2.8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小林符合假释条件,但该犯于2020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8分。对其提请假释,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办案质效,依法从严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罪犯范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雷海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雷海,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许发叼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许发叼,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发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六万元整。许发叼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7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撤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4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发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9月22日清监查处未打字内衣,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欠产0.32%,扣0.1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退赃退赔6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1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发叼符合假释条件,但该犯于2020年9月因未按规定在内衣上打字被扣15分;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11分。对其提请假释,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办案质效,依法从严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罪犯许发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发叼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何安海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何安海,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8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六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8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安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659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安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安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罪犯吴洪维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吴洪维,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洪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三百元整。吴洪维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8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6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洪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退赃退赔4413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洪维符合假释条件,但该犯于2021年2月10日因在监狱规定学习时段私自调看其余频道被扣25分对其提请假释,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办案质效,依法从严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维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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