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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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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1404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3-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黔狱刑执[2022]008号

罪犯叶超明,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该犯因患重病,短期内随时有生命危险。贵州省忠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叶超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3月21日

发:  贵州省忠庄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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