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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8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第一批)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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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151719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4-2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1年8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第一批)上网公布

罪犯黄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3号

罪犯黄政,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2月10日在监室内说脏话,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因欠产9.89%,扣3.46分;2020年4月因欠产15.23%,扣5.3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政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罗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4号

罪犯罗城,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罗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6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因欠产11.81%,扣4.13分;2021年2月因欠产10.5%,扣3.6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穆映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5号

罪犯穆映月,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穆映月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映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9月因欠产9.57%,扣3.3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7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穆映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映月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杨仲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8号

罪犯杨仲海,男,1976年6月5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3年4月2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仲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杨仲海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仲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第1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仲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2月7日因不按规定穿着制式囚服,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仲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仲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程联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9号

罪犯程联春,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联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元整。程联春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7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第8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联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民事赔偿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04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05月至2020年0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联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联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刘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10号

罪犯刘羲,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3年8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9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因欠产6.14%,扣2.1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8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7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羲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向应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11号

罪犯向应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3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应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赃款脏物继续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2016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应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2月4日因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履职(值星员值守监控不负责),扣2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6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1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1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向应明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2020年2月4日因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教育改造25分(值守监控不认真负责)。建议从严考量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向应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应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黎金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16号

罪犯黎金权,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1年4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黎金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9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6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金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没收财产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金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金权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周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18号

罪犯周毅,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8年7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周毅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因欠产1.92%,扣0.6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毅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陈万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20号

罪犯陈万里,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万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五万六千零三十八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万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4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里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李加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21号

罪犯李加义,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加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加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9月13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入监舍,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义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23号

罪犯王鹏,男,1993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3年8月1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9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0月12日因在习艺区利用原材料(机器上摆放的材料)锻炼身体,扣15分;2020年11月17日因将原材料(封口胶)占为己有,扣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7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7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赵小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26号

罪犯赵小龙,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8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龙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黄文伟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提假字第1号

罪犯黄文伟,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20年5月12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7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文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九百五十六元四角一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文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0月欠产2.02%,扣0.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956.4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1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假释条件,但该犯于2020年10月因欠产2.02%被扣0.7分。对其提请假释,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办案质效,依法从严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余正海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提假字第2号

罪犯余正海,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正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正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欠产2.48%,扣0.86分;2020年4月欠产3.94%,扣1.37分;2020年7月欠产10.61%,扣3.7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正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正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陈江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28号

罪犯陈江海,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9刑更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江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江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7月欠产11.61%,扣4.0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8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陈红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29号

罪犯陈红刚,男,1980年8月4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1年11月1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红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7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红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9月4日因不按规定用药(早上领药时把下午的字一并签上),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2月4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刚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黄正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30号

罪犯黄正云,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正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四万一千五百一十一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正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4月13日因私自存放书籍,违反管理规定,被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0月因欠产3.42%,扣1.19分;2019年11月因欠产38.51%,扣13.47分;2019年12月因欠产23.19%,扣8.1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8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云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雷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31号

罪犯雷方,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3年9月2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方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5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8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7月5日因擅自将剩饭菜带进监舍,扣15分;2020年1月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6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雷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方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姜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34号

罪犯姜鹏,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20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4月25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入劳动现场,扣15分;2019年7月6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45分;2019年7月7日因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物质奖励12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鹏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翁驰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35号

罪犯翁驰卫,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翁驰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翁驰卫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3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翁驰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2月4日因说不文明语言,扣10分;2019年9月22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45分;2019年9月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7月9日因与他犯争抢原材料,扣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翁驰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翁驰卫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张进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38号

罪犯张进波,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进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进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进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成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39号

罪犯成江,男,1980年1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6年4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成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成江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成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9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江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魏洪治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提假字第3号

罪犯魏洪治,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20年3月2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洪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八十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洪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88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1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洪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洪治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任启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42号

罪犯任启江,男,1975年4月9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6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启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任启江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启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0月因欠产12.88%,扣4.5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启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启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王成欣(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43号

罪犯王成欣,男,2001年8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初中结业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20年1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成欣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六十八元九角。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成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民事赔偿17768.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欣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孙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44号

罪犯孙健,男,1969年5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孙健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4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1月21日因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1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7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古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47号

罪犯古选,男,2000年9月20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古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古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古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古选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余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52号

罪犯余健,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第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赵明刚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提假字第4号

罪犯赵明刚,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明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赵明刚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1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6月因欠产8.63%,扣3.02分;2019年7月因欠产0.75%,扣0.2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没收财产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假释条件,但该犯于2019年6月因劳动改造技能掌握不熟悉导致欠产8.63%被扣3.02分;该犯于2019年7月因劳动改造技能掌握不熟悉导致欠产0.75%被扣0.26分。对其提请假释,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办案质效,依法从严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张羽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56号

罪犯张羽海,男,1975年2月6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羽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羽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欠产5.86%,扣2.0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羽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羽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蒋红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60号

罪犯蒋红亮,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2年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红亮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第3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红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1月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8月因欠产1.51%,扣0.5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红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红亮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李启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62号

罪犯李启均,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6年1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启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5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启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均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罗登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61号

罪犯罗登华,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登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登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因欠产15.69%,扣5.49分;2020年4月因欠产9.7%,扣3.39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一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登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谭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63号

罪犯谭琥,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6年8月2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四百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6月9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互相谩骂,扣30分;2020年9月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5000元、退赃退赔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一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涂水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64号

罪犯涂水平,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7年4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涂水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9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涂水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7月5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2020年2月3日因在队列中随地吐痰,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5月因欠产5.5%,扣1.9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水平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钟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65号

罪犯钟翱,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5年4月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钟翱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2015年7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赃款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第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1个;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1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1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7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翱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黄开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68号

罪犯黄开伟,男,1991年2月8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开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黄开伟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9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第8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开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7月5日因私带食品进监,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1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一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开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伟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李佳林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提假字第5号

罪犯李佳林,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佳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一千二百一十一元整。李佳林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佳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8月因欠产12.12%,扣4.2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61211元、罚金6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张平立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提假字第6号

罪犯张平立,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7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平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平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一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平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张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70号

罪犯张放,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七万六千二百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7月因欠产1.8%,扣0.6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3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放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罗师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71号

罪犯罗师虎,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师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师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5月11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师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师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王友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72号

罪犯王友华,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友华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王友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6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友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杨安甲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73号

罪犯杨安甲,男,1996年4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9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安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安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7月因欠产15.84%,扣5.54分;2020年8月因欠产6.53%,扣2.28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安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甲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杨玉庆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74号

罪犯杨玉庆,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系毒品再犯。

2016年1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玉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2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玉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2月29日因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7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玉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庆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赵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76号

罪犯赵斌,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7年4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第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10月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7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8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斌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佐清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77号

罪犯佐清海,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佐清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八千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佐清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欠产41.05%,扣14.3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民事赔偿15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4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佐清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佐清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杨华军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忠监提假字第7号

罪犯杨华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高危分区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4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华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9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1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李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82号

罪犯李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6年8月2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八百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8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执行罚金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1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1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1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1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磊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黄光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87号

罪犯黄光平,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2015年10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光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四千四百八十七元七角六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3刑更1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7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平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张德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89号

罪犯张德华,男,1950年9月6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德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德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1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因其剩余刑期已不足5个月,建议对其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杨胜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93号

罪犯杨胜玉,男,1942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6年11月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胜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1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表扬1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8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余刑不足6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罪犯王中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忠监提减字第94号

罪犯王中全,男,1950年9月5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中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刑更16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3刑更18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中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10月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中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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