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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22年6月罪犯减刑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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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65158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3-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2年6月罪犯减刑建议书上网公布

罪犯冯光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号

罪犯冯光均,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4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323号判决,认定罪犯冯光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400000元涉案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8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5月因欠产28.8%,扣10.08分;2021年8月因欠产9%,扣3.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涉案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罚金400000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光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光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王亚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2号

罪犯王亚飞,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月2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9号判决,认定罪犯王亚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亚飞退赔被害人陈忠选经济损失80万元,退赔被害人林波经济损失16677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8月因欠产7.52%,扣2.63分;2020年1月因欠产9.25%,扣3.23分;2021年3月9日因丢失劳动工具或设施设备(半边燕尾剪刀)未及时报告,扣25分;2021年3月因欠产41.62%,扣14.57分;2021年4月因欠产29.73%,扣10.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被告人王亚飞退赔被害人陈忠选经济损失80万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林波经济损失1667700元未履行,罚金100000元已履行4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赵福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号

罪犯赵福书,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第450号判决,认定罪犯赵福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因欠产83.86%,扣29.35分;2020年4月因欠产20.08%,扣7.02分;2021年8月因欠产20.93%,扣7.32分;2021年9月因欠产4.53%,扣1.58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福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申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号

罪犯申彪,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6刑初88号判决,认定罪犯申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因欠产7.15%,扣2.5分;2020年7月因欠产12.03%,扣4.21分;2021年1月因欠产15.25%,扣5.33分;2021年2月因欠产5.82%,扣2.03分;2021年5月因欠产7.92%,扣2.77分;2021年6月因欠产10.88%,扣3.8分;2021年7月因欠产5.19%,扣1.8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刘彭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号

罪犯刘彭进,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9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彭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刘彭忠、刘彭进赔偿原告人马全现等5人各项经济损失214832.96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1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9月因欠产14.08%,扣4.9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刘彭忠、刘彭进赔偿原告人马全现等5人各项经济损失214832.9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彭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彭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程晓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6号

罪犯程晓伟,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90号判决,认定罪犯程晓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1月因欠产13.6%,扣4.7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晓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王林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号

罪犯王林秋,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2号判决,认定罪犯王林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0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8月因欠产11.73%,扣4.1分;2020年9月因欠产33.65%,扣11.77分;2020年10月因欠产41.5%,扣14.52分;2020年11月因欠产2.57%,扣0.89分;2021年1月因欠产1.66%,扣0.58分;2021年7月因欠产2.95%,扣1.0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生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号

罪犯李生武,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10月29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务刑初字第81号判决,认定罪犯李生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1月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9月18日因在监室谩骂他犯,扣30分;2020年12月6日因讲脏话粗话,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9月因欠产4.2%,扣1.45分;2019年12月31日因违反劳动纪律其它行为,扣30分;2021年5月25日因在习艺区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5分;2021年6月因欠产3.94%,扣1.37分;2021年8月因欠产19.88%,扣6.9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生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张天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4号

罪犯张天佑,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3年7月7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76号判决,认定罪犯张天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4月1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15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年(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3月28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说脏话粗话,扣教育改造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因欠产9.15%,扣3.2分;2020年7月因欠产12.28%,扣4.29分;2020年8月因欠产16.25%,扣5.68分;2020年10月因欠产3.94%,扣1.37分;2020年12月因欠产5.29%,扣1.85分;2021年3月因欠产16.13%,扣5.64分;2021年4月因欠产13.3%,扣4.65分;2021年7月因欠产10.83%,扣3.79分;2021年8月因欠产16.73%,扣5.8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牟勤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5号

罪犯牟勤勇,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00号判决,认定罪犯牟勤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6月11日因不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教育改造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1月因欠产6.55%,扣2.29分;2019年12月因欠产21.9%,扣7.66分;2020年3月因欠产6.42%,扣2.2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牟勤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勤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王泽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6号

罪犯王泽金,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37号判决,认定罪犯王泽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0月因欠产2.7%,扣0.94分;2020年11月因欠产5.73%,扣2分;2020年12月因欠产2.07%,扣0.72分;2021年1月因欠产24.68%,扣8.63分;2021年4月因欠产12.43%,扣4.3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泽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泽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鞠世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7号

罪犯鞠世均,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144号判决,认定罪犯鞠世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欠产20.86%,扣7.3分;2020年6月因欠产17.41%,扣6.09分;2020年10月因欠产21.71%,扣7.59分;2021年1月因欠产24.25%,扣8.48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鞠世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鞠世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万光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9号

罪犯万光攀,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118号判决,认定罪犯万光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3月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7月因欠产18.96%,扣6.6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万光攀的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光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光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陆安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20号

罪犯陆安辉,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215号判决,认定罪犯陆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2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0年7月因欠产19.32%,扣6.76分;2020年9月26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0年9月因欠产0.6%,扣0.21分;2020年10月因欠产25.87%,扣9.05分;2020年11月因欠产38.96%,扣13.63分;2021年1月因欠产23.24%,扣8.13分;2021年2月因欠产7.19%,扣2.51分;2021年7月因欠产26.16%,扣9.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安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肖秋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22号

罪犯肖秋旭,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795号判决,认定罪犯肖秋旭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1000元 (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3刑终9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1月24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1年1月因欠产15.14%,扣5.29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31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秋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秋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高应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25号

罪犯高应端,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仡佬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96号判决,认定罪犯高应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由高应端赔偿原告人练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3989.0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高应端赔偿原告人练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3989.0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应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应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王邦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29号

罪犯王邦海,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739号判决,认定罪犯王邦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7月因欠产57.93%,扣20.2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邦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邦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田应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4号

罪犯田应红,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87号判决,认定罪犯田应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成芬、吕前海经济损失共计51407.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成芬、吕前海经济损失共计51407.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应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喻云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5号

罪犯喻云飞,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2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08号判决,认定罪犯喻云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云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云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陈国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6号

罪犯陈国金,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云南省大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4年11月2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53号判决,认定罪犯陈国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年(刑期至2027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6月13日因在监内小院楼道一楼,违反规定传递物品,扣2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对其违法所得现金594338.3元继续追缴未履行,罚金25000元已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赵云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7号

罪犯赵云生,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412月1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32号判决,认定罪犯赵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7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41号判决,认定罪犯赵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5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7月29日学习期间不按规定穿囚服,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13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赵云生系从严管控对象,请结合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并查明扣分事项后,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王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8号

罪犯王波,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判决,认定罪犯王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王春红、王波、王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雅熙、何兴芬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王波、王刚已支付的部分,其中由王春红赔偿3万元,王波、王刚各赔偿1万元);被告人王春红、王波、王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林经济损失人民币5465.82元(其中由王波赔偿3465.82元,王春红、王刚各赔偿1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刑2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因欠产21.87%,扣7.6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王春红、王波、王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雅熙、何兴芬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王波、王刚已支付的部分,其中由王春红赔偿3万元,王波、王刚各赔偿1万元);被告人王春红、王波、王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林经济损失人民币5465.82元(其中由王波赔偿3465.82元,王春红、王刚各赔偿1000元)。(黔西人民法院:已履行完毕自己赔偿部分),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韦会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1号

罪犯韦会义,男,1989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9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524号判决,认定罪犯韦会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8月22日因打架斗殴被禁闭处罚,扣585分;2020年2月24日因顶撞干警,扣65分;2020年9月14日因中午就餐时,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2月因欠产18.04%,扣6.31分;2019年3月因欠产27.14%,扣6.47分;2019年4月因欠产26.39%,扣9.23分;2019年8月22日因打架斗殴被禁闭处罚,扣3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会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会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陈丽银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2号

罪犯陈丽银,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42号判决,认定罪犯陈丽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12月30日因辱骂他犯,扣30分;2020年8月25日因在习艺区殴打罪犯陆安山,情节轻微,扣45分;2020年10月14日该犯违反就餐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2月30日因在劳动工区随意走动,扣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50000元已履行16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丽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张光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4号

罪犯张光荣,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0号判决,认定罪犯张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1月7日在习艺区殴打他犯,情节轻微,扣45分;2019年2月15日该犯在监室内说脏话粗话等不文明语言,扣10分;2019年5月25日该犯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9年8月1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月19日与罪犯罗克洪因琐事发生打架,被禁闭处罚,扣58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3月11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0分;2019年9月7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20年1月19日与罪犯罗克洪因琐事发生打架,被禁闭处罚,扣315分;2020年03月欠产14.58%,扣5.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13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王明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5号

罪犯王明华,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10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36号判决,认定罪犯王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明华犯罪所得赃款1176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4月11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20年9月29日因该犯在工区与罪犯陈建建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45分;2021年2月1日因该犯在联组联号有违规违纪行为上未及时报告,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王明华犯罪所得赃款117600元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物质奖励;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杨继寻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6号

罪犯杨继寻,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仡佬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继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继寻赔偿59221.75元给原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继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9月2日因通过视频回放检查,该犯在2020年8月27日学习日未按规定收拾铺上凉席,违法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1月12日因该犯擅自将食品带入监室,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继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何德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7号

罪犯何德友,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32号判决,认定罪犯何德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7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1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9月9日因该犯未及时制止本联组联号中其他罪犯的违规违纪,扣2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德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周厚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8号

罪犯周厚坪,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284号判决,认定罪犯周厚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厚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厚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母承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1号

罪犯母承洪,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6号判决,认定罪犯母承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零七个月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责令母承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8月19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母承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50元已履行完毕,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母承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母承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庹德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2号

罪犯庹德江,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1211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6刑初107号判决,认定罪犯庹德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7月因欠产10.74%,扣3.75分;2020年9月因欠产13.79%,扣4.82分;2020年10月因欠产24.74%,扣8.65分;2020年11月因欠产15.06%,扣5.2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庹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庹德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张应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3号

罪犯张应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3年10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87号判决,认定罪犯张应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6月11日非智力等原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周宗洪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5号

罪犯周宗洪,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366号判决,认定罪犯周宗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07号判决,维持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因欠产5.25%,扣1.83分;2021年3月因欠产6.78%,扣2.3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宗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何鹏忠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6号

罪犯何鹏忠,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2月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36号判决,认定罪犯何鹏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8月2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4月26日将食物带到劳动现场,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鹏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鹏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唐永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8号

罪犯唐永飞,男,1992年1月4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20号判决,认定罪犯唐永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总和刑期八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5月6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因欠产12.32%,扣4.31分;2020年12月因欠产0.37%,扣0.12分;2021年1月8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1年2月因欠产6.46%,扣2.26分;2021年5月31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任永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63号

罪犯任永双,男,1987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2016年3月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7刑初27号判决,认定罪犯任永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永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金百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65号

罪犯金百春,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9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364号判决,认定罪犯金百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7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0月1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入监舍,扣15分;2019年5月28日因不服管理、顶撞干警,被处记过处罚,扣600分;2019年12月17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0年5月2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2月9日因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9月28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1年2月因欠产50%,扣17.5分;2021年3月1日因故意丢弃劳动工具,扣2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百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百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马关银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67号

罪犯马关银,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回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系毒品再犯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397号判决,认定罪犯马关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34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因欠产0.93%,扣0.32分;2020年11月因欠产9.3%,扣3.25分;2020年12月因欠产28.1%,扣9.83分;2021年1月因欠产31.98%,扣11.19分;2021年2月因欠产0.42%,扣0.1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履行。没收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关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关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唐世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69号

罪犯唐世军,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43号判决,认定罪犯唐世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5月16日因看护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扣2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欠产18.61%,扣6.51分;2020年6月因欠产35.91%,扣12.56分;2020年8月因欠产26.32%,扣9.21分;2020年9月因欠产9.64%,扣3.37分;2020年10月因欠产15.1%,扣5.28分;2020年11月因欠产17%,扣5.95分;2020年11月11日因私自交易劳动产品,扣2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世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杨前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1号

罪犯杨前进,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前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杨前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12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4月15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7月19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1年1月22日因未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0月因欠产18.22%,扣6.38分;2020年1月因欠产0.91%,扣0.31分;2020年12月因欠产8.98%,扣3.14分;2021年3月因欠产16.77%,扣5.8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前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前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余德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2号

罪犯余德正,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9月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226号判决,认定罪犯余德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8月11日因私自拆卸劳动工具,扣20分;2020年5月18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6月因欠产3.62%,扣1.27分;2019年8月因欠产31%,扣10.85分;2019年9月因欠产0.06%,扣0.02分;2019年10月因欠产38.32%,扣13.41分;2019年11月因欠产22.85%,扣7.99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8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德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德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何晓江(未成年)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3号

罪犯何晓江,男,2001年9月22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晓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拘役四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拘役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贵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命红8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晓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晓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袁绍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4号

罪犯袁绍勇,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余法刑初字第21号判决,认定罪犯袁绍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7月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10月2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1年2月21日因私藏违禁物品,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0月因欠产10.59%,扣3.71分;2019年11月因欠产26.79%,扣9.3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绍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绍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龙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7号

罪犯李龙春,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151号判决,认定罪犯李龙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8月31日,该犯无故不参加劳动,扣3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欠产4.92%,扣1.72分;2020年5月因欠产2.36%,扣0.82分;2020年7月因欠产38.23%,扣13.38分;2020年8月因欠产53.27%,扣18.64分;2020年9月因欠产37.41%,扣13.09分;2020年10月因欠产26.99%,扣9.44分;2020年12月因欠产51.65%,扣18.0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杨明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8号

罪犯杨明勇,男,1983年8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48号判决,认定罪犯杨明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杨明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光文等人经济损失合计32556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8月因欠产14.88%,扣5.2分;2020年10月因欠产25.64%,扣8.97分;2020年12月因欠产19.71%,扣6.89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杨明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光文等人经济损失合计325568元。(2022年6月13日遵义市中级法院执行一庭出具的情况说明:被执行人杨明勇将名下位于播州区南白镇铝厂家属区折价16万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罗光文、袁正容用于抵债本案的部分赔偿款,该房屋已过户完毕。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孙耀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9号

罪犯孙耀林,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9年11月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94号判决,认定罪犯孙耀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24号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该犯与同案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41100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该犯与同案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411002元未履行,罚金30000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耀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耀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83号

罪犯李三,男,1990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25号判决,认定罪犯李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8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1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1月2日因监室罪犯打架斗殴,该犯作为监室长未及时汇报制止,扣3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16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江朝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84号

罪犯江朝勇,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128号判决,认定罪犯江朝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7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朝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华尔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85号

罪犯李华尔,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4年8月2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40号判决,认定罪犯李华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9年5月19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扣15分;2019年9月15日因故意藏匿他人物品,扣25分;2020年9月24日清监时发现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7月因欠产16.98%,扣5.9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莫珍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86号

罪犯莫珍波,男,1999年5月6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704号刑事判决,认定莫珍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即被告人莫珍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罚金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6月21日止);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追加起诉,2019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莫珍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结合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21222日止)2020年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莫珍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5728日止),莫珍波、王成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佳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768.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1月因欠产18.04%,扣6.3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莫珍波、王成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佳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768.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已由王桦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珍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珍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孟性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90号

罪犯孟性连,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5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327号判决,认定罪犯孟性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4月18日不按规定穿囚服,违返第40条第12项之规定,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3月因欠产0.49%,扣0.1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性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性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曾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92号

罪犯曾斌,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738号判决,认定罪犯曾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2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被告人曾斌退赔赃款13698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7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2月17日因清监检查时发现食品乱放,违反第40条第3项之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9月因欠产4.51%,扣1.5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被告人曾斌退赔赃款1369838元未履行,罚金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刘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96号

罪犯刘丰,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207号判决,认定罪犯刘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原犯抢夺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六个月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10500元责令被告人刘丰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238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5月14日未经允许私自传递违禁物品针线给罪犯王涛持有使用,扣25分;2021年5月29日不按规定使用针线,将针线带入监室使用,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被告人刘丰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2383元已履行完毕,罚金105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周桥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07号

罪犯周桥桥,男,1990年6月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477号判决,认定罪犯周桥桥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3月26日经查该犯在月初统计工段报表数据时出错并违反规定予以涂改,扣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5月因欠产7%,扣2.45分;2020年10月因欠产5.42%,扣1.89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桥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桥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任前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08号

罪犯任前锋,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48号判决,认定罪犯任前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9月21日在清监中被查出监室内有方便面调料,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7月11日该犯在业务科室抽查中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非智力原因),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前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前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罗孝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09号

罪犯罗孝利,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3刑初97号判决,认定罪犯罗孝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罗孝利退赔被害人叶水霞被骗现金共计20042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欠产4.93%,扣1.7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罗孝利退赔被害人叶水霞被骗现金共计200429元未履行,罚金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2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孝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孝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汪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0号

罪犯汪刚,男,1973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7年3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94号判决,认定罪犯汪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9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因欠产9.49%,扣3.3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邓跃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1号

罪犯邓跃,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4年3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57号判决,认定罪犯邓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5月因欠产0.46%,扣0.16分;2020年9月因欠产11.75%,扣4.11分;2020年12月因欠产6.73%,扣2.35分;2021年3月因欠产8.78%,扣3.07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倪付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2号

罪犯倪付兵,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初224号判决,认定罪犯倪付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由被告人倪付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旭梅各种损失118653.98(含已赔付的2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0月10日夜间学习期间,作为监室长的倪付兵未按规定收看中央新闻联播,不遵守学习活动纪律,且经教育不改,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被告人倪付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旭梅各种损失118653.98(含已赔付的2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倪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付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郑剑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3号

罪犯郑剑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汇刑初字第262号判决,认定罪犯郑剑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6月27日该犯因索要、侵占他人财物,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履行5760元,罚金11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剑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剑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张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4号

罪犯张浩,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5号判决,认定罪犯张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8月4日因生产上的事与罪犯尤鑫发生矛盾,说脏话粗话,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因欠产17.11%,扣5.98分;2021年2月因欠产11.17%,扣3.9分;2021年3月因欠产7.82%,扣2.7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郑富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5号

罪犯郑富贵,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536号判决,认定罪犯郑富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9月欠产5.95%,扣2.08分;2020年11月欠产38.77%,扣13.56分;2021年1月欠产6.66%,扣2.33分;2021年4月欠产8.78%,扣3.07分;2021年5月欠产2.66%,扣0.9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富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兰福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6号

罪犯兰福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2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6号判决,认定罪犯兰福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由兰福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廷吉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3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6月因欠产1.8%,扣0.6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兰福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廷吉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37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福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成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成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159号判决,认定罪犯李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60万元李成平违法所得8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李成平违法所得8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黔0627执544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成平的3辆汽车移交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处理折抵罚金,被执行人李成平暂无履行能力,故裁定终结(2018)黔0627执544号案件的执行),罚金60万元:已用3辆汽车折抵罚金。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陈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9号

罪犯陈波,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217号判决,认定罪犯陈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陈波赔偿吴朝品等3人经济损失55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1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2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陈波赔偿吴朝品等3人经济损失553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杨华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1号

罪犯杨华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21号判决,认定罪犯杨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9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5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张红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2号

罪犯张红进,男,1989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9年3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8号判决,认定罪犯张红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由被告人张红进等16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应坤等4人丧葬费、交通费及其它经济损失人民币163020元。由被告人张红进等16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雪宏医疗费等6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398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1月12日下午罪犯张红进在食堂就餐时随意走动,违反就餐规定,扣10分;2021年5月10日清监发现该犯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暴露图片),情节较轻,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由被告人张红进等16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应坤等4人丧葬费、交通费及其它经济损失人民币163020元;由被告人张红进等16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雪宏医疗费等6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3980元。(审理过程中已由家属赔付)。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支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4号

罪犯李支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26号判决,认定罪犯李支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因欠产44.15%,扣15.45分;2020年4月因欠产36.83%,扣12.89分;2020年5月因欠产29.35%,扣10.27分;2020年6月因欠产26.83%,扣9.39分;2020年7月因欠产45%,扣15.75分;2020年8月因欠产35.85%,扣12.54分;2020年9月因欠产38.07%,扣13.3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支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支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黄如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5号

罪犯黄如静,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如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52号判决,认定罪犯黄如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如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如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邱任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6号

罪犯邱任波,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43号判决,认定罪犯邱任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任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任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赵幼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7号

罪犯赵幼林,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192号判决,认定罪犯赵幼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月16日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2021年5月10日清监发现该犯擅自将食品(野菜)带到监舍,扣15分;2021年6月11日狱政科抽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非智力等原因不能熟记,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幼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幼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周智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28号

罪犯周智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4月2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第18号判决,认定罪犯周智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3月因欠产6.11%,扣2.13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智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智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谢兴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30号

罪犯谢兴强,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7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5号判决,认定罪犯谢兴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6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兴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兴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胡昌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31号

罪犯胡昌福,男,1981年6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667号判决,认定罪犯胡昌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62号判决,维持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6月5日因在洗碗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致使产品质量不达标,扣30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5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昌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昌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向雨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34号

罪犯向雨,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347号判决,认定罪犯向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向雨、杨路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74195元,责令向雨、杨路、吴从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责令向雨、吴从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507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赔未履行,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周泽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36号

罪犯周泽鑫,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144号判决,认定罪犯周泽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兵、周泽鑫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欠产22.71%,扣7.94分;2020年5月因欠产38.39%,扣13.43分;2021年5月11日在清监行动中被查出私藏原材料,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1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被告人赵兵、周泽鑫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履行,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泽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泽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杨中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37号

罪犯杨中发,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528号判决,认定罪犯杨中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杨中发、郭顺芬销售林木的违法所得七万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2月24日该犯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违规将鞋垫放在收纳箱上,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因欠产0.62%,扣0.22分;2020年10月因欠产4.48%,扣1.56分;2021年1月因欠产1.24%,扣0.43分;2021年5月26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杨中发、郭顺芬销售林木的违法所得七万元,继续追缴未履行,罚金70000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中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中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丁廷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39号

罪犯丁廷海,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仡佬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0年5月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50号判决,认定罪犯丁廷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廷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敖连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43号

罪犯敖连普,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4年11月5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8号判决,认定罪犯敖连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8月4日干警带该犯到监内食堂打扫卫生,食堂内剩有食物,该犯准备将其食用,扣3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罚金20000元已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连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连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赵忆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44号

罪犯赵忆南,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22号判决,认定罪犯赵忆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83号判决,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7月1日中午开餐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6月因欠产9.55%,扣3.34分;2020年7月因欠产20.64%,扣7.2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忆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忆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徐再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45号

罪犯徐再松,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2刑初120号判决,认定罪犯徐再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27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月13日因浪费粮食,扣20分;2020年7月24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再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再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袁凤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48号

罪犯袁凤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系累犯

2015年4月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刑初字第7号判决,认定罪犯袁凤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涉案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罚金80000元已履行3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凤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凤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曾凡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49号

罪犯曾凡刚,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337号判决,认定罪犯曾凡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医疗费等11156.62元。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97号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5月20日下午两点左右,巡查时发现至收纳箱上晾衣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因欠产15.57%,扣5.44分;2021年1月因欠产3.85%,扣1.3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医疗费等11156.62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忠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50号

罪犯李忠波,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贵州务川县人,仡佬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7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7刑初146号判决,认定罪犯李忠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李忠波等6人违法所得941466元(含随案移送的18833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558号判决,认定罪犯李忠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李忠波等6人违法所得941466元(含随案移送的18833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李忠波等6人违法所得941466元(含随案移送的18833元),上缴国库。(凤岗县法院于2021年6月1日出具结案说明:本院立案执行李忠波等6人犯组织卖淫罪并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已履行完毕),罚金35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皮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51号

罪犯皮欢,男,1995年9月6日出生,贵州省道真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

20201月21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5刑初9号判决,认定罪犯皮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156号判决,该犯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5月2日因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3月因欠产10.19%,扣3.56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皮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唐盛今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0号

罪犯唐盛今,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系职务犯罪罪犯。原威宁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粮食管理股股长

2013年11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251号判决,认定罪犯唐盛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唐盛今的剩余赃款78973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2月24日因未通过监狱组织的相关教育考试,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5月因欠产13%,扣4.55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剩余赃款78973元继续追缴已履行完毕。没收财产10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10次表扬。其中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所获表扬存在扣分情况,根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该二次表扬不用于呈报刑事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盛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盛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高仕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49号

罪犯高仕文,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县人,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系职务犯罪罪犯原沿河县政府办党组书记、沿河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主任。

2013年10月2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208号判决,认定罪犯高仕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该犯所得赃款348000元,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5月24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亲情电话、填写改造材料不真实,扣1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所得赃款348000元,予以追缴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转表扬2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12次表扬。其中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所获表扬存在扣分情况,根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该表扬不用于呈报刑事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仕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仕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何天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50号

罪犯何天祥,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系职务犯罪罪犯原遵义县深溪镇复兴村党支部书记。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583号判决,认定罪犯何天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已退缴赃款147825.89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1月11日因琐事谩骂他犯,扣30分。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11月因欠产2%,扣0.2分;2014年12月因欠产1%,扣0.1分;2015年2月因欠产6%,扣0.6分;2015年3月因欠产4.7%,扣0.47分;2015年8月因欠产2.8%,扣0.28分;2015年9月因欠产3.4%,扣0.34分;2015年12月因欠产6.4%,扣0.64分;2016年1月因欠产5.1%,扣0.51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退缴赃款147825.89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转表扬3个;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转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14次表扬。其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所获表扬存在扣分情况,根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该四次表扬不用于呈报刑事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天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天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李东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75号

罪犯李东升,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系职务犯罪罪犯原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服务中心原主任。

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176号判决,认定罪犯李东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涉案赃款9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涉案赃款97000元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9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东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黄良贵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95号

罪犯黄良贵,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系职务犯罪罪犯原大方县供电局原六龙供电所副所长,鼎新供电所所长。

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44号判决,认定罪犯黄良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对黄良贵违法所得未交赃部分予以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0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对黄良贵违法所得未交赃部分予以继续追缴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10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良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良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罗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118号

罪犯罗勇,男,1985年8月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六监区服刑。系涉黑犯罪罪犯(一般参加者)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及上诉人罗勇等人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0年1211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罪犯刘玉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忠监提减字第31号

罪犯刘玉江,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新疆阿图什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系涉黑犯罪罪犯(系组织者)

2018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3024刑初第114号判决,认定罪犯刘玉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38年3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30刑终3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新疆阿克苏监狱执行,2019年122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07月3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因欠产39.5%,扣13.82分;2020年4月因欠产45%,扣15.75分;2020年5月因欠产30.89%,扣10.81分;2020年9月因欠产17.6%,扣6.2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罚金200000元已履行完毕;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资产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因获物质奖励及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所获表扬存在扣分情况,根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该物质奖励和表扬不用于呈报刑事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玉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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