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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22年6月罪犯减刑、假释裁定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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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38321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5-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2年6月罪犯减刑、假释裁定书上网公布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46号

罪犯冯光均,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黔032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光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0元;涉案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黔03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光均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两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干警教育后,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缴纳罚金2000元,另由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202.73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执行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冯光均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也未退缴剩余赃款,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冯光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124日止),并处罚金400000元(已执行2202.73元)及涉案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47号

罪犯王亚飞,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黔038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亚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467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飞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况,经教育后从2021年5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46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飞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况,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总体劳动加分较多,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也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亚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7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已执行4600元)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4677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48号

罪犯赵福书,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半文盲,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黔032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福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福书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从2021年10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赵福书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欠产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劳动欠产扣分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赵福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311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49号

罪犯申彪,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黔0326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申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彪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从2021年8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申彪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欠产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申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4年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0号

罪犯刘彭进,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黔03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彭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刘彭进等二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214832.9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5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彭进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附带民事赔偿已由本院执行到位3943.22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执行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彭进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刘彭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710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由刘彭进等二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214832.96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1号

罪犯程晓伟,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黔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晓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19)黔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晓伟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程晓伟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有劳动欠产、犯罪前科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程晓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3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2号

罪犯王林秋,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习水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黔0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林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刑终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秋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从2021年8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林秋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欠产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林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7731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3号

罪犯李生武,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生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8日、2017年11月9日、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生武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21年5月期间有多次违规行为且扣分较多,经教育后从2021年6月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至2021年8月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认为,罪犯李生武自前次减刑后至2021年8月期间多次违规及多次欠产被扣分且扣分较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这期间所获取的表扬亦不应作为减刑成绩使用。但是,经过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自2021年9月至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减刑时,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今再无违规、欠产扣分情形,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违规欠产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生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42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5号

罪犯牟勤勇,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黔030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勤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勤勇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一定劳动加分;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认为,罪犯牟勤勇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牟勤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4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6号

罪犯王泽金,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黔052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泽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泽金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从2021年5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泽金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欠产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泽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7年6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7号

罪犯鞠世均,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正安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黔032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鞠世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鞠世均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从2021年2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两名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鞠世均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欠产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性侵对象系两名未成年人,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鞠世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6年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8号

罪犯万光攀,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黔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万光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光攀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认为,罪犯万光攀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伤人后潜逃多年被抓获、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万光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111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59号

罪犯陆安辉,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黔0328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陆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安辉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况且被扣分值较多,经教育后从2021年8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犯罪过程有殴打等暴力行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安辉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其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陆安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91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0号

罪犯肖秋旭,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7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秋旭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黔03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秋旭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改造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31000元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及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认为,罪犯肖秋旭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劳动改造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肖秋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6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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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1号

罪犯高应端,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凤冈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应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33989.0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应端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认为,罪犯高应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高应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4131止),附带民事赔偿33989.04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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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2号

罪犯王邦海,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富顺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7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邦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黔03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邦海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2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邦海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邦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31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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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3号

罪犯田应红,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应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田应红等二人共同连带承担附带民事赔偿5140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0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大武,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应红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另查明,附带民事赔偿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已执行到位452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余款放弃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执行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田应红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田应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6年6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4号

罪犯喻云飞,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黔03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喻云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云飞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及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结案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喻云飞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喻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37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5号

罪犯陈国金,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大关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国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金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金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也未退缴违法所得,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陈国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111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已执行4000元)及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6号

罪犯赵云生,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正安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12月17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云生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该犯罚金13000元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且对上一次犯罪认识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认罪悔罪不明显,特别是对上一次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建议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裁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云生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赵云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310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7号

罪犯王波,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黔西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由王波等三人连带承担附带民事赔偿55465.82元(含王波已支付的8000元,共计由王波赔偿13465.8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黔刑终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1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波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已履行13465.82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波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5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8号

罪犯韦会义,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绥阳县蒲场镇。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黔0303刑初5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韦会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二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会义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有多次违规行为,且其中部分违规性质严重,被扣考核分值高,一次违规还被禁闭处罚,经教育后自2020年10月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获刑罚执行机关2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及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结案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韦会义自入监服刑后至2020年9月期间,有多次教育改造违规扣分和多次劳动改造扣分且扣分分值较多,其中一次违规还被处禁闭,属重大违规行为,显然不符合罪犯应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的规定,这期间的改造不能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同理,这期间的表扬或物质奖励不能作为减刑成绩使用。但是,经过禁闭处罚、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自2020年10月至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减刑时,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今再无违规、欠产扣分情形,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违规欠产扣分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韦会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51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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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69号

罪犯陈丽银,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丽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丽银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20年10月期间有多次违规行为且扣分较多,经教育后从2020年11月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16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丽银自前次减刑后至2020年10月期间多次违规被扣分且扣分较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这期间所获取的表扬亦不应作为减刑成绩使用。但是,经过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自2020年11月至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减刑时,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今再无违规、欠产扣分情形,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完罚金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违规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陈丽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3122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16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0号

罪犯张光荣,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二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周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荣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20年1月期间有多次违规行为,且其中部分违规性质严重,被扣考核分值高,一次违规还被禁闭处罚,经教育后自2020年2月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产品质量不达标及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获2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获2个表扬。该犯罚金13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荣自前次减刑后至2020年1月期间,有多次教育改造违规扣分且扣分分值较多,其中一次违规还被处禁闭,属重大违规行为,显然不符合罪犯应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的规定,这期间的改造不能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同理,这期间的表扬或物质奖励不能作为减刑成绩使用。但是,经过禁闭处罚、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自2020年2月至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减刑时,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今再无违规、欠产扣分情形,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张光荣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6年45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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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1号

罪犯王明华,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1176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华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21年2月期间有多次违规行为且扣分较多,经教育后从2021年3月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华自前次减刑后至2021年2月期间多次违规被扣分且扣分较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这期间所获取的表扬亦不应作为减刑成绩使用。但是,经过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自2021年3月至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减刑时,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今再无违规、欠产扣分情形,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也未退缴犯罪所得赃款,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多次违规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27年7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及犯罪所得赃款1176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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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2号

罪犯杨继寻,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仡佬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继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9221.75元(含已交本院转付的1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黔刑终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继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继寻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该犯亲属代杨继寻赔偿被害人亲属5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继寻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杨继寻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3号

罪犯何德友,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正安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德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19日、2018年7月27日、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德友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何德友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又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何德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31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及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5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4号

罪犯周厚坪,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032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厚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黔03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四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厚坪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2个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

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厚坪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周厚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5年7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5号

罪犯母承洪,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母承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七个月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母承洪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2月12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母承洪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系在前罪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母承洪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且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主观恶性较深。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母承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4年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6号

罪犯庹德江,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1211日作出(2019)黔0326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庹德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庹德江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庹德江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庹德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56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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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7号

罪犯张应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应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6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20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应进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应进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张应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41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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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8号

罪犯周宗洪,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宗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黔03刑终50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周宗洪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宗洪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宗洪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周宗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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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79号

罪犯何鹏忠,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黔05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鹏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交付执行。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鹏忠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元已由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结案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何鹏忠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何鹏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6929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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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0号

罪犯唐永飞,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黔05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永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永飞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该犯强迫卖淫对象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唐永飞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情况,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强迫卖淫对象系未成年人,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劳动改造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唐永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3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1号

罪犯任永双,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凤冈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黔03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永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黔03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0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永双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1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任永双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任永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4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2号

罪犯金百春,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百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康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百春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20年12月期间有多次违规行为,且其中部分违规性质严重,被扣考核分值高,一次违规还被记过处罚,经教育后自2021年1月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产品质量不达标及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获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获2个表扬。该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金百春自前次减刑后至2020年12月期间,有多次教育改造违规扣分且扣分分值较多,其中一次违规还被处记过,属重大违规行为,显然不符合罪犯应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的规定,这期间的改造不能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同理,这期间的表扬或物质奖励不能作为减刑成绩使用。但是,经过记过处罚、批评教育后,该犯能认识自己的错误,自2021年1月至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减刑时,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今再无违规、欠产扣分情形,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减刑。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多次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金百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52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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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3号

罪犯马关银,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毒品再犯。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黔0526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关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5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34年8月3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关银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马关银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欠产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没收财产,也未退缴违法所得,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马关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34年430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没收财产5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5号

罪犯杨前进,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沿河自治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前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2月12日、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前进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前进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杨前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512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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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6号

罪犯余德正,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德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德正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经教育后从2019年12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劳动加分较多;2018年4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8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余德正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有多次欠产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劳动欠产扣分情况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余德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31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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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8号

罪犯袁绍勇,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余庆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余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绍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19日、2018年7月4日、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维娇,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绍勇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总体能较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况,总体劳动加分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袁绍勇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违规情形等因素,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袁绍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4年4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并处罚金14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89号

罪犯李龙春,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黔03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龙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黔03刑终5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龙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春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在2020年因违规和劳动欠产被扣分。自2021年1月以来,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该犯于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刑罚执行机关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2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另该犯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龙春2021年1月以来,经教育和长期考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酌情予以减刑。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和劳动欠产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龙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0号

罪犯杨明勇,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黔03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明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杨明勇赔偿罗光文等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55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明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勇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劳动改造方面有劳动扣分,但情节较轻,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160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执行财产情况说明、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勇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未全部履行民事赔偿,有劳动扣分,故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杨明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6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由杨明勇赔偿罗光文等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5568元(已履行16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1号

罪犯孙耀林,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凤冈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黔0329刑初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耀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孙耀林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1100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黔03刑终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耀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孙耀林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110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耀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耀林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退赔未履行,罚金已履行2000元,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孙耀林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未履行完罚金,也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孙耀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8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2000元)和责令该犯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11002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2号

罪犯李三,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4日、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三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三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已履行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三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未履行完罚金刑,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67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3号

罪犯江朝勇,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江朝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5年9月25日、2017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江朝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朝勇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7个表扬。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江朝勇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江朝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310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4号

罪犯李华尔,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贵州省威宁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华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华尔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尔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本考核周期前期有违规行为和劳动扣分。自2020年10月以来,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多。该犯于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尔2020年10月以来,经教育和长期考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酌情减刑。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和劳动扣分,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华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2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5号

罪犯莫珍波,男,199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 6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莫珍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已缴纳);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黔0302刑初7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莫珍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其原犯盗窃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漏罪,2019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莫珍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结合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因漏罪,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黔03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莫珍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莫珍波等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7768.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621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莫珍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珍波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一次劳动扣分,但整体劳动加分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莫珍波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莫珍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411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6号

罪犯孟性连,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孟性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2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孟性连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性连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孟性连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孟性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68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7号

罪犯曾斌,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黔0303刑初7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曾斌退赔赃款13698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黔0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2年3月12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斌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斌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退赔赃款1369838元未履行,罚金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曾斌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未履行完罚金,也未退赔,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曾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11012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及责令曾斌退赔赃款1369838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8号

罪犯刘丰,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绥阳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原犯抢夺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六个月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元。责令刘丰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23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丰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丰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丰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刘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512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299号

罪犯周桥桥,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黔03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桥桥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桥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桥桥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劳动扣分,但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桥桥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劳动扣分、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周桥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31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0号

罪犯任前锋,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黔03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前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任前锋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前锋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该犯系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任前锋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任前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3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1号

罪犯罗孝利,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绥阳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黔0323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孝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罗孝利退赔被害人叶水霞被骗现金共计20042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三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孝利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孝利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2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执行裁定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罗孝利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罚金刑,也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罗孝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629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及责令罗孝利退赔被害人叶水霞被骗现金共计200429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2号

罪犯汪刚,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黔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汪刚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刚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9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汪刚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整体服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汪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3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3号

罪犯邓跃,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跃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跃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劳动扣分,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该犯没收财产10万元已履行1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邓跃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劳动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邓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410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履行1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4号

罪犯倪付兵,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倪付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由倪付兵赔偿被害人罗旭梅各种损失118653.98(含已赔付的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交付执行。2018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倪付兵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付兵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民事赔偿履行了22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消费情况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倪付兵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赔偿未全部履行,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倪付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6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由倪付兵赔偿被害人罗旭梅各种损失118653.98(含已赔付的2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5号

罪犯郑剑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汇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剑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剑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剑挺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郑剑挺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郑剑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58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6号

罪犯张浩,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印江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黔06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浩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浩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劳动扣分,但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浩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和劳动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张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68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8号

罪犯兰福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黔030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兰福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由兰福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兰福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福强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且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兰福强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且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兰福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4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09号

罪犯李成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黔0627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0元,李成平违法所得8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成平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平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经执行到位三辆汽车,一套房屋,但不足以折抵全部金额。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执行材料、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平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成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531日止)。并处罚金600000元(已执行到三辆汽车)及违法所得850000元(已查封扣押房屋一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0号

罪犯陈波,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绥阳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陈波赔偿吴朝品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55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16年3月8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波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波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后果,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陈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311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1号

罪犯杨华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25日、2018年7月4日、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华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军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军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整体服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杨华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39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2号

罪犯张红进,男,1989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2018)黔06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红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由张红进等16人赔偿李应坤等4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020元;由张红进等16人赔偿李雪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98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黔刑终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红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进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进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张红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238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3号

罪犯李支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黔038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支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支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支强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入监服刑前期有多次欠产扣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支强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在本次减刑考核前期有多次劳动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支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6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4号

罪犯黄如静,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如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如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如静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如静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如静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黄如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66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5号

罪犯邱任波,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黔03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任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邱任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任波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邱任波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邱任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65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6号

罪犯赵幼林,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黔0330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幼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黔03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幼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幼林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10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赵幼林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被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赵幼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510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7号

罪犯周智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黔0624刑初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智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玲娟,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智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智君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智君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整体服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周智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39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8号

罪犯谢兴强,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兴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黔刑终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兴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兴强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谢兴强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谢兴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610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19号

罪犯胡昌福,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黔0303刑初6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昌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黔03刑终6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昌福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昌福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劳动扣分,但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5个表扬。该犯罚金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胡昌福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劳动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胡昌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7922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已履行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0号

罪犯向雨,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黔03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向雨等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528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向雨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雨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向雨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也未退赔赃款赃物,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向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及责令向雨等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52895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1号

罪犯周泽鑫,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黔05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泽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赵兵、周泽鑫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泽鑫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泽鑫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劳动欠产扣分,但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泽鑫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罚金刑,也未退赔赃款赃物,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和欠产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周泽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31029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及责令赵兵、周泽鑫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2号

罪犯杨中发,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黔032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中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杨中发、郭顺芬销售林木的违法所得七万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中发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中发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欠产扣分情形,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已履行1000元,没有退赔。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消费清单、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中发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完罚金刑,也未退缴赃款赃物,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和劳动欠产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杨中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31018日止);并处罚金70000元(已履行1000元)及杨中发、郭顺芬销售林木的违法所得七万元,继续追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3号

罪犯丁廷海,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黔06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廷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廷海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廷海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丁廷海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丁廷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5年4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4号

罪犯敖连普,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敖连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敖连普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敖连普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6个表扬。该犯罚金已履行4000元,涉案赃款未退缴。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敖连普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完罚金刑,也未退缴赃款,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敖连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4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4000元)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5号

罪犯赵忆南,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黔03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忆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黔03刑终583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金木,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李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忆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忆南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劳动扣分,但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赵忆南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罚金刑,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和劳动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赵忆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711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6号

罪犯徐再松,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再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黔03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0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再松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再松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一定的劳动加分;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再松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徐再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510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7号

罪犯袁凤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凤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0日、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袁凤华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凤华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4个表扬。该犯罚金已履行300元,赃款赃物未退缴;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消费情况表、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袁凤华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未履行完罚金刑,也未退缴赃款赃物,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袁凤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5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履行300元)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8号

罪犯曾凡刚,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黔0303刑初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凡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156.62元。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黔03刑终5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凡刚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刚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有劳动扣分,但总体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且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有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刚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且造成较为严重后果,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和欠产扣分,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前科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曾凡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612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29号

罪犯李忠波,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凤冈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8)黔03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忠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追缴李忠波等6人违法所得941466元(含随案移送的18833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黔03刑终5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忠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忠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波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波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忠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2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30号

罪犯皮欢,男,1995年9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道真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黔0325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皮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黔03刑终156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礼春,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赵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皮欢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皮欢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有一次违规,情节较轻,总体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皮欢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人,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予以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皮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510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31号

罪犯唐盛今,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盛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剩余赃款78973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颐,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盛今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盛今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违规违纪行为;2018年12月24日因未通过监狱组织的相关教育考试,扣10分,后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2021年5月因欠产13%,扣4.55分,但总体劳动加分较多,能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4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10个表扬,其中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所获表扬因存在扣分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未用于呈报刑事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系职务犯罪罪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唐盛今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教育和劳动扣分,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唐盛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5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32号

罪犯高仕文,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仕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所得赃款348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颐,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仕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仕文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2018年5月24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亲情电话、填写改造材料不真实,被扣10分,后经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再违规违纪;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6年5月至2021年1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12个表扬,其中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所获表扬因存在扣分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未用于呈报刑事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系职务犯罪罪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高仕文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行为,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剩余刑期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高仕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5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33号

罪犯何天祥,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天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已追缴赃款共计147825.89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颐,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兴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天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天祥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2020年11月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没有再违规违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合格;在服刑前期,有多次欠产共计被扣3.14分,自2016年2月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4年11月至2021年9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14个表扬,其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所获表扬因存在扣分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未用于呈报刑事奖励。该犯赃款已履行完毕。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何天祥服刑期间虽有一次违规和多次劳动欠产扣分,但经教育和长期考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没有再违规违纪和劳动欠产扣分,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酌情予以减刑。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违规和劳动扣分情形,故应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何天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3年5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34号

罪犯李东升,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汇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东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颐,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先荣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升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7年10月至2022年2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9个表扬。该犯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升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剩余刑期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东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3年4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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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35号

罪犯黄良贵,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良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对黄良贵违法所得未交赃部分予以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颐,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先荣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良贵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劳动加分较多;2017年5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10个表扬。该犯已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良贵自前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剩余刑期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黄良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4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刑更336号

罪犯罗勇,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及罗勇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忠庄监狱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同年4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颐,贵州省忠庄监狱指派干警谭先荣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该犯协助组织卖淫对象中有未成年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勇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有一定劳动加分;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共计获刑罚执行机关3个表扬。该犯罚金12000元已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材料、“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结案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罗勇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涉黑犯罪罪犯,且其协助组织卖淫对象中有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罗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6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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