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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23年9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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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7003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4-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23年9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付国洪,男,1988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国洪犯故意杀人,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8月因欠产11.73%,扣3.51分;2022年11月因欠产3.95%,扣1.18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国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国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号

罪犯何江,男,1990年3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元林、冯春会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元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1711.22元(其中,已交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元林、冯春会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元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1711.2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2月扣4分;2016年1月扣1.6分;2016年2月扣4.9分;2017年5月31日因私藏使用一类违禁品(手机)于2017年6月6日被处以禁闭处罚,于2017年11月6日依据原《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被扣900分;2017年11月16日因打架斗殴,在分监区民警教育时,态度嚣张,拒绝执行分监区民警下达的指令,被处以禁闭处罚,于2017年12月14日依据原《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被扣900分;2021年6月16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于2021年10月15日依据原《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被扣教育改造分25分。该犯自调入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经干警教育,能认真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6月因欠产26%被扣劳动改造分9.1分;2017年7月因欠产46%被扣劳动改造分16.1分;2017年8月因欠产60%被扣劳动改造分21分;2017年9月因欠产34%被劳动改造分11.9分;2017年10月因欠产58%被扣劳动改造分20.3分;2018年4月因欠产9.61%被扣劳动改造分3.36分。该犯自调入忠庄监狱服刑以来,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1711.22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不予奖励;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靳彦明,男,1972年7月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靳彦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53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53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靳彦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靳彦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李涛,男,2001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刘开林,男,1988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开林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开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刘运旭,男,1965年1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7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运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34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后“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欠产2.85%,扣0.99分;2021年3月因欠产0.25%,扣0.08分;2021年4月因欠产10.44%,扣3.6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运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运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吴锦,男,1981年1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积极参加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1日交付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2020年12月16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欠产15.11%,扣5.28分;2021年3月因欠产6.16%,扣2.15分;2021年4月因欠产14.59%,扣5.1分;2021年5月因欠产18%,扣6.3分;2021年6月因欠产8.66%,扣3.03分;2021年7月因欠产7.2%,扣2.52分;2021年8月因欠产0.93%,扣0.3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熊兴明,男,1996年9月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兴明犯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容留卖淫,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重要成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执行,2021年3月10日调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4月因欠产53.66%,扣18.78分;2021年6月因欠产32.37%,扣11.32分;2021年7月因欠产17.8%,扣6.23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其中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所获表扬存在扣分情况,根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该次表扬不用于呈报刑事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兴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陈开维,男,1972年10月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陈开维退赔被害单位东营市宣庆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31年1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开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8月因欠产25.01%,扣8.75分。后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执行;责令陈开维退赔被害单位东营市宣庆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开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蒙德权,男,1969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蒙德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德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德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蒙德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汪一华,男,1974年1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2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4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一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一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一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杨江云,男,1989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江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字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2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江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2年7月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教育考试,考试不合格,扣教育文化改造分3分。后在干警教育下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8.26%,扣2.47分。后经干警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江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江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周兴红,男,1996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兴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兴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兴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朱德祥,男,1963年11月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德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朱德祥、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南方分公司退赔4940000元归还被害人张杰、李崇举、张武进、张元球、李广磊、罗明江、柏兴友,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7年8月7日至2030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德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8月31日因欠产19.85%,扣6.94分。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执行;责令朱德祥、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南方分公司退赔4940000元归还被害人张杰等人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德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陈传江,男,1985年7月生,汉族,专科文化,黑龙江省香坊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传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传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系破坏金融秩序罪罪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7年4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传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传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吴达坤,男,1977年9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7日,贵州省金沙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达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400000元,对被告吴达坤在兴义市杰克主题量版娱乐会所的30%股份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达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20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追缴违法所得5400000元上缴国库,对被告吴达坤在兴义市杰克主题量版娱乐会所的30%股份依法予以没收。该犯系涉黑罪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达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因欠产13.33%,扣4.66分;2021年2月因欠产29.55%,扣10.34分;2021年3月因欠产3.01%,扣1.05分;2022年3因欠产5.93%,扣1.77分;2022年4月因欠产2.66%,扣0.79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20000元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5400000元已执行,对吴达坤在兴义市杰克主题量版娱乐会所的30%股份已依法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所获表扬存在扣分情况,根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该表扬不用于呈报刑事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达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达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何仕江,男,1989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66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仕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仕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仕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黄中华,男,1984年1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8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中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李成强,男,1988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成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庹必态,男,1990年1月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1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4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庹必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庹必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庹必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吴忠飞,男,1989年3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忠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忠飞退赔被害人唐南芬人民币162804.98元、徐乾英人民币3831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2月因欠产4.09%,扣分1.2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责令被告人吴忠飞退赔被害人唐南芬人民币162804.98元、徐乾英人民币3831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忠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陈金榜,男,1986年1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7月6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被告人陈金榜和陈金魁及郑维兵共同退赔人民币11641元,被告人陈金榜和陈金魁共同退赔人民币6854元,被告人陈金榜和袁忠勇共同退赔人民币34426元、被告人陈金榜退赔人民币15048元,依法返还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水市农林生物质发电站项目部。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金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共计67969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金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陈正国,男,1977年6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正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简天明,男,1985年4月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0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简天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被告人简天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朝柏、陈彩英、宋治豪经济损失3万元。该犯及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9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减刑后刑期2013年6月29日至2025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简天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天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简天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赖欣,男,1989年11月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664号刑事判决,认定赖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35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赖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一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赖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赖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李相成,男,2002年6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4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相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相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相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相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刘劲荣,男,1989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劲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刘劲荣与同案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9225.96元。该犯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2018年9月27日至2026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劲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责令刘劲荣与同案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9225.96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劲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劲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刘永龙,男,1983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12月3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宗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983.2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1年9月10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永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宗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983.2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永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龙厚中,男,1964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厚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8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龙厚中的判决部分,认定龙厚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6000元)。减刑后刑期2015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厚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9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厚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厚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          忠监减字第31号

罪犯蒲涛,男,1973年10月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1998年11月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正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因其患浸润型肺结核,正安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8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于2021年6月23日决定收监执行,同年6月27日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共折抵刑期9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蒲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蒲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田飞,男,1987年12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飞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2014年2月26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3年1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完毕);退赃退赔人民币45804.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成绩计分清零;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严有彬,男,1973年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有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有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文化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有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有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陈学雄,男,1998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定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学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学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幸仁其,男,1964年4月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6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幸仁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幸仁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1、2021年6月欠产29.5%,扣10.32分;2、2021年7月欠产9.43%,扣3.3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幸仁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幸仁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郑航,男,1990年7月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5月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57341.50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27日至2031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57341.5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安兵,男,1991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2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7刑初字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陈龙,男,1976年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陈运,男,1994年8月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82刑初字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董西伟,男,1988年1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81刑初字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董西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西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07月因欠产1.22%,被扣0.36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西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西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西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1号

罪犯黄显军,男,1970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3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显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03月因欠产1.22%,被扣0.29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显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显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黄永亮,男,1976年1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永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05月因欠产3.33%,被扣0.99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永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永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李映,男,1999年7月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8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09月因欠产2.63%,被扣0.78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罗远才,男,1975年5月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远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2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1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远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远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远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远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唐胜江,男,2001年3月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胜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胜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胜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胜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胜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向海龙,男,1996年12月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5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98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海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986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海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海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徐海东,男,1987年4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7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21年5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99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1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海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海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海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海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邹芝学,男,1991年10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芝学犯强迫卖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4月23日至2025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芝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芝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芝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芝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陈寿洪,男,1985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字2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寿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组织卖淫对象中有未成年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4日止)。刑期2019年4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8月因欠产6.66%,扣2.33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寿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寿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寿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0号

罪犯施俊,男,1994年12月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施俊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01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欠产32.14%,被扣11.24分;2021年3月,因欠产17.05%,被扣5.96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014.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施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1号

罪犯王武林,男,1983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武林犯强奸、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3月17日至2025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武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武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2号

罪犯肖军军,男,1986年5月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军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赔偿肖金龙经济损失人民币6946.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5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军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赔偿肖金龙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2.0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肖金龙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2.05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军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军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3号

罪犯谢萍,男,1966年8月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九十五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5年11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18年11月因值星脱岗,扣25分(教育改造),经干警教育后,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9月因欠产12.85%,扣4.5分(欠产);2017年11月因欠产1.46%,扣0.51分(欠产);2017年12月因欠产15.45%,扣5.41分(欠产);2018年1月因欠产28.08%,扣9.83分(欠产);2018年2月因欠产49.04%,扣17.17分(欠产);2018年3月因欠产37.43%,扣13.1分(欠产);2018年7月因欠产0.49%,扣0.17分(欠产)。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53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4号

罪犯杨森,男,1989年3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8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1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9月10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5号

罪犯尤明书,男,1966年6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尤明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后“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1、2020年05月因欠产21%扣7.35分; 2、2020年06月因欠产3.73%扣1.3分;3、2020年07月因欠产10.65%扣3.72分;4、2020年08月因欠产27%扣9.45分;5、2020年09月因欠产33.66%扣11.78分;6、2020年10月因欠产42.27%扣14.79分;7、2020年11月因欠产34.08%扣11.92分;8、2020年12月因欠产32.42%扣11.34分;9、2021年01月因欠产39.12%扣 13.69分;10、2021年02月因欠产36.68%扣12.83分;11、2021年03月因欠产45%扣15.75分;12、2021年04月因欠产54.28%扣18.99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尤明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尤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尤明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洪琪隆,男,1992年1月生,汉族,中职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洪琪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暂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琪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琪隆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金建勇,男,1974年12月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南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光梅、张阔经济损失民事赔偿6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6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7月2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光梅、张阔经济损失民事赔偿60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暂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建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张腾,男,1989年9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暂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6号

罪犯敖正林,男,1974年12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敖正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5日至2027年4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敖正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后免考文化)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敖正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敖正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7号

罪犯蔡兵,男,1982年2月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6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刘灿,男,1984年11月生,仡佬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4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7455.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226号刑事裁定,认定刘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3日至2030年10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07455.00元(已部分缴纳51015.00元);退赃退赔(责令被告人刘灿退赔被害人何成强损失人民币128985元,被告人谭小松、刘灿、冯磊、周义刚共同退赔被害人何成强损失人民币17847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59号

罪犯罗鉴,男,1978年12月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7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34459.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34459.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60号

罪犯田洪东,男,1993年11月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洪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9年4月8日至2026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洪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洪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洪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洪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61号

罪犯李贤钊,男,1968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贤钊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责令退赔被害人陈应见经济损失500元;退赔被害人孙宁经济损失300元;退赔被害人李岳粉经济损失370元;退赔被害人王秀强经济损失3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元;退赔被害人陈花经济损失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贤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其中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劳动欠产5.52%扣分1.93分;2021年01月劳动欠产14.76%扣分5.16分;2021年05月劳动欠产36.65%扣分12.82分;2021年6月劳动欠产11.25%扣分3.94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已全部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共计187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贤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贤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62号

罪犯王练,男,1968年5月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3刑更2号刑事裁定,撤销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练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忠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张贤良,男,1973年7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贤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申诉;2016年9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1刑再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贤良判项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5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6月22日至2025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贤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至2021年“三课”考试合格,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文化教育免考,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2月劳动欠产1.46%扣分0.51分;2021年06月劳动欠产12.97%扣分4.54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贤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贤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贤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谭龙,男,1988年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字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暂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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