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3910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
(一)行政奖励的条件
监狱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核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奖励条件,且综合评审合格的,可以给予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奖励: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行政奖励,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提请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