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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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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3910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9-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行政奖励的条件

  监狱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核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奖励条件,且综合评审合格的,可以给予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奖励: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行政奖励,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提请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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