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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又犯罪处理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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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391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9-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减刑、假释、又犯罪处理的条件和程序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三)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四)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五)假释的撤销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的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重点监督以下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

    1、职务犯罪的罪犯;

    2、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

    4、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

    5、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

    6、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

    7、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

    8、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

    9、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

    (七)罪犯又犯罪的处理

    l、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2、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对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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