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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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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3914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9-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监区提出书面意见,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2、组织对罪犯进行诊断、检查。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须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结论,应当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做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与罪犯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应当回避。

  3、审查确定保证人。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2)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住在同一市、县。

  4、委托调查评估。监狱制作《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5、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由分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到会人数应达本分监区全体干警的3/4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的具体情况,集体评议,提出建议。

  6、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收到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罪犯病情诊断结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3)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意见。

  8、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应当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进行评审。

  9、执行公示程序。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应将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名单及疾病鉴定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

  10、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1、监狱报批。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12、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局刑罚执行处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全或有疑义的,应退档补交有关材料。

  13、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由分管刑罚执行的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对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材料进行审核。

  14、局长审定。分管刑罚执行的领导主持完成审核后,报请局长审定,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对重大或者特殊情况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

  15、监狱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送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并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16、办理异地(跨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由其指定一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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