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990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1-1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18号——第24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18号
罪犯朱玲玲,女, 1987年2月23日生, 贵州省兴义市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5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4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三个月零一十三天,剩余刑期八个月零一十八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奖 励: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91.91分,折算为781.23分,转换为1个表扬。
由其父亲朱克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8月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玲玲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 11月10日
附:罪犯朱玲玲改造档案
案号:(2017)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19号
罪犯冯艳,女, 1977年10月16日生, 贵州省普定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继续追缴。冯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筑刑二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2015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止2020年8月1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间隔时间: 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4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零一十三天,剩余刑期三年零一十八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人民币41653元已退清,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无。
(二)奖 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6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转换1个表扬。
由其妹妹冯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8月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 11月10日
附:罪犯冯艳改造档案
案号:(2017)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20号
罪犯苟兴霞,女, 1980年8月13日生,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苗族,捕前系农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苟兴霞怀孕、哺乳原因,东阳市人民法院两次决定对苟兴霞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分别为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6月24日。于2015年8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8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零二十七天,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四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二)奖 励: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评为监狱表扬,转换为1个表扬。
由其丈夫刘海洪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8月9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罪犯苟兴霞不符合假释条件,理由是:罪犯苟兴霞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起计算,苟兴霞执行原判刑期未满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收监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不予假释。
2017年11月1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未采纳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同意对罪犯苟兴霞提请假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兴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 11月10日
附:罪犯苟兴霞改造档案
案号:(2017)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21号
罪犯王思翠,女, 1971年1月17日生, 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8月2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六个月零二十天,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零一十一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6分。
(二)奖 励: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04.25分,折算为886.12分,兑换1个表扬。
由其丈夫陈德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9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思翠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 11月10日
附:罪犯王思翠改造档案
案号:(2017)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22号
罪犯张朝溶,女, 1967年4月7日生, 贵州省余庆县人,汉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朝溶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7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一十个月零一十四天,剩余刑期二年一个月零一十七天。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二)奖 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姐姐张朝兰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9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 11月10日
附:罪犯张朝溶改造档案
案号:(2017)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23号
罪犯刘世敏,女, 1992年9月4日生, 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7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八个月零二十五天,剩余刑期二年三个月零六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二)奖 励: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
由其丈夫徐顶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9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 11月10日
附:罪犯刘世敏改造档案
案号:(2017)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假字第24号
罪犯赵祖艳,女, 1993年4月7日生, 云南省镇雄县人,彝族,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10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8月18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四个月零一十五天,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零七天。
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书注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二)奖 励: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一次被核准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
由其父亲赵高贵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9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我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 11月10日
附:罪犯赵祖艳改造档案
案号:(2017)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