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990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1-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4号——第438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王华,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工作人员(出纳)。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1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2018年11月4日止。
现刑止:2018年11月4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21天,剩余刑期1年3个月零10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执行通知书注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95分,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2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华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华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胡丹,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玉屏县人,捕前系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中学教师。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赃款278600元,由暂扣机关铜仁市万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胡丹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铜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现刑止:2019年8月1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2年零24天。
没收财产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278600万元,由暂扣机关铜仁市万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判决书注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胡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14日
附:罪犯胡丹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王家容,女,1962年8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捕前系务川自治县教育科技局原党委书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31、1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王家容、王治荣贪污所得,尚未退缴的赃款28000元人民币,务川自治县科技局职工私分尚未退缴的赃款共计48550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王家容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7、16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现刑止:2025年3月27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3个月零29天,剩余刑期7年8个月零3天。
罚金1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退赃188000元、48550元已缴纳,有收据,有情况说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家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14日
附:罪犯王家容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李兴益,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兴义市地方税务局四分局职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李兴益退缴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34702元,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返还兴义市地方税务局。李兴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现刑止:2021年2月20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5个月零5天,剩余刑期3年6个月零24天。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赃款232842元已缴纳,有收据,有情况证明。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兴益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兴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14日
附:罪犯李兴益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二女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吴玮玮,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毕节市房产事业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毕节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会计、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会计。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玮玮向中共毕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交赃款242734元,依法发还毕节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及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吴玮玮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4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现刑止:2020年12月2日。
截止至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2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7个月零17天,剩余刑期3年4个月零9天。
退赃242734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职务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免考,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 2017年9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玮玮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职务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吴玮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14日
附:罪犯吴玮玮卷宗材料
案号:(2017)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