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1145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3-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1号——第4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柳永术,女,1972年9月2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柳永术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以(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2月9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
现刑止:2029年3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9个月零27天,剩余刑期11年2个月零5天。
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上账2856元,月均消费109.56元,余额1378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9分,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柳永术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柳永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柳永术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周福芬,女,1960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扣押非法所得5000元,没收上缴国库。周福芬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8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
现刑止:2021年4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3年8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3年3个月零20天。
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扣押违法所得5000元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书显示已缴纳。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上账1604元,月均消费78.85元,余额1651.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制衣,2017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福芬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福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周福芬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3号
罪犯郑华群,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郑华群、解建中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资金共计4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缴国库。 2015年7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现刑止:2022年2月2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9天,剩余刑期4年1个月零23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从严依据: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华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华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郑华群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4号
罪犯穆昌春,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5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
现刑止:2028年7月1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25天,剩余刑期10年5个月零30天。
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上账2688元,月均消费98.87元,余额508.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昌春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穆昌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穆昌春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5号
罪犯肖姗姗,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现刑止:2022年3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4年2个月零17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姗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肖姗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肖姗姗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6号
罪犯焦元先,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5年8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现刑止:2030年1月1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1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12年零17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元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焦元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焦元先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方情,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铜中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16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现刑止:2029年8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4个月零14天,剩余刑期11年7个月零27天。
没收财产10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一次获综合记功,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情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方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方情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8号
罪犯杨兴艳,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0月12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
现刑止:2027年2月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0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9年1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上账8147元,月均消费298.38元,余额1773.7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76分,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兴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罚金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扣减一个月,驻监检察室审查认为该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决定采纳驻监检察室意见,对该犯综合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兴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杨兴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29号
罪犯付琴雯,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现刑止:2018年9月15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9个月零19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13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截止2017年3年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琴雯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付琴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付琴雯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向德群,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5年10月15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现刑止:2028年12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4年零21天,剩余刑期10年11个月零11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德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向德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向德群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1号
罪犯邓芳,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扣押的2195元人民币,作为罚金予以冲抵,上缴国库。 2016年1月11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
现刑止:2019年1月2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5个月零12天,剩余刑期1年零20天。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扣押的2195元人民币作为罚金予以冲抵,上缴国库,有困难证明。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上账4948元,月均消费211.37元,余额86.5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截止2017年3年31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邓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邓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朱仁艳,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5月10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
现刑止:2018年10月2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2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9个月零25天。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仁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朱仁艳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朱仁艳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喻贵英,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23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6年7月13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现刑止:2018年12月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1个月零1天,剩余刑期11个月。
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上账3299元,月均消费157.71元,余额617.9元。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喻贵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喻贵英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喻贵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4号
罪犯秦中燕,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黔02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现刑止:2018年9月2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2年3个月零10天,剩余刑期8个月零22天。
罚金1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中燕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秦中燕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秦中燕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杨红飞,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黔06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现刑止:2018年7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年9个月零22天,剩余刑期6个月零10天。
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红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杨红飞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杨红飞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陆静,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3月1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5年2月2日起。
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
2011年1月20日至2015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十八个月。
现刑止:2022年1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2年11个月零3天,剩余刑期4年零24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陆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陆静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7号
罪犯杨莲花,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贵州省玉屏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2002)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9月26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2年7月29日起。
2005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09年10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六十五个月。
现刑止:2019年4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5年5个月零7天,剩余刑期1年2个月零29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莲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莲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杨莲花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8号
罪犯熊兴彩,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务农。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兴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朝素丧葬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80元,共计488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廷明丧葬费2000元。原告人肖朝素、肖廷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兴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 2004年4月21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4年3月23日起。
200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九年。
2010年6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十九个月。
现刑止:2024年5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3年9个月零13天,剩余刑期6年4个月零5天。
赔偿肖朝素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赔偿肖延明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上账2893元月平均消费99.43元,购物卡余额2542.3元。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兴彩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赔偿经济损失未履行,综合其消费及余额情况,从严累计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熊兴彩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熊兴彩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39号
罪犯王六秀,女,1951年6月2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毕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9月10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2年5月21日起。
2004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
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先后二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三十一个月。
现刑止:2024年10月2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15年7个月零15天,剩余刑期6年9个月零26天。
从严依据:严重暴力犯罪。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编、制衣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六秀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六秀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王六秀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二女监减字第40号
罪犯竺士娟,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1月24日投入我监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2年04月10日起至2026年04月09日止。
201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2025年3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5年8个月零26天,剩余刑期7年2个月零6天。
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有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加工工种。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专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给予1个表扬。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1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竺士娟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建议对罪犯竺士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2月27日
附:罪犯竺士娟卷宗材料
案号:(2018)黔01刑更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