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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礼蒿《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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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15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马礼蒿《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马礼蒿,女,1971年8月15日生,回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礼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0日至2029年10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礼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礼蒿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5.77%扣分9.01分;2021年7月26日,该犯在生产现场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佩戴口罩,经教育不改。扣分5.00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6.19%扣分2.16分;2021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51%扣分1.35分;2021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8.35%扣分14.50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1.87%扣分15.56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82%扣分4.74分;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3.21%扣分12.96分;2022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1.66%扣分15.4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礼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礼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礼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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