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焦元先《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31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焦元先《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焦元先,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焦元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1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2015年1月20日至2028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焦元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焦元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焦元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元先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焦元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