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27043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胡泽凤《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胡泽凤,女,1986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8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12 刑初112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泽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1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泽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泽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泽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泽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泽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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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