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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香《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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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7074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郑春香《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二女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郑春香,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春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春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春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0.05%扣分0.01分;2023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99%扣分1.19分;2023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3.29%扣分9.9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春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春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春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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