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062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3-2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一) |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号
罪犯张林湘,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第九村民组。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理和教育,知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作为自己的改造准则,近年来思想稳定。
劳动改造上,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认真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在劳动工序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很快得到了提高,较好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较好,在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张林湘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2号
罪犯阮友林,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新桥办事处天生桥村委会塘坎村民组46号。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2013)黔七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于2014年5月13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清了*********及其“******功”的邪教本质,决心与其决裂。并写出《认罪书》、《保证书》、《决裂书》、《揭批书》等四书,实现转化。转化后通过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以及干警的教育,更加深刻地认清了“******功”邪教本质。该犯在改造中,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接受思想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方面,该犯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同时,还主动参加公益劳动,劳动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自觉完成作业,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生活卫生方面,能遵守监狱的生活卫生制度,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考核均达标。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阮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自觉接受思想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主动写出“四书”与邪教决裂,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9月认定确已转化,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友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阮友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3号
罪犯龚建坤,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五星村兰坝组。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0日以(1999)黔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6月23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8月3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以(2002)黔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2006)以黔南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月12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12月16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43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龚建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原判无期严重暴力罪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龚建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龚建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李岳,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53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云法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于2014年2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继续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他人造成的危害,在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言行。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做到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加班加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态度端正,并能主动帮助他人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个人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且因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从严情形,又因其已履行财产刑,具有从宽情形,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李岳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5号
罪犯林付安,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王庄行政村林庄1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获得刑事奖励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改造表现较好,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林付安在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付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林付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6号
罪犯李洋洋,男,1992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南街米阳坡。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以(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以(2009)筑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于2009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1年6月2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3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洋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李洋洋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7号
罪犯雷安刚,男,1984年1月4日生,苗族,中专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凉水井村老仓组。曾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劳极参加劳动改造。不断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积极追求进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产量,改造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雷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雷安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雷安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李怀有,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钟山区德坞镇百鹤村百鹤三组。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以(2001)六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以(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六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0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于2002年3月1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以(2004)黔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2006)黔南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7年5月16日转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4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4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干警耐心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也给自己及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积极追求改造,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在生产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服从干警的安排和调度,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干警分配的生产任务。该犯在变压器产品质检工序劳动中,努力学习加工工艺,用心揣摩技术要领,勤学苦练、勤学好问,通过不断的努力,能较好地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李怀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李怀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李怀有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杨大海,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长田乡双庆村八组16号。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下,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行为发生。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劳动中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自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自觉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并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如:2014年9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2%。又如:2015年3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9%等。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在生活及其内务卫生上,严格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社会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严格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生产秩序,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杨大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陈月水,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能超额完成,如:2015年4月,全月累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等;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月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陈月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陈月水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都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陈方银,男,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六桶乡坪山村上寨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以(2002)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1日以(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02年10月25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以(2005)黔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以(2007)黔南刑执字第25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月12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7月12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27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8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26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0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在“三课”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原判无期严重暴力罪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陈方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陈方银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