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063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3-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七) |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6号
罪犯熊超,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超在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熊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熊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曾仁生,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公平镇三村十组。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以(2008)黔盘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于2008年6月19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8年7月11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曾仁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且积极履行罚金,具有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曾仁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曾仁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杨成军,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杨梅乡木城村四组64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以(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于2011年3月23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4月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杨成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杨成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9号
罪犯潘盛攀,男,1976年7月1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南明镇漂寨村14组。1991年11月12日因犯奸淫幼女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以(2010)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于2010年11月4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12月1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2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潘盛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潘盛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潘盛攀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韦玉平,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三道河巷32-7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以(2010)都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5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于2010年2月3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2月26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4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韦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韦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韦玉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王家波,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团结组97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筑刑二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于2010年10月2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12月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王家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王家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罗顺青,男,1992年9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江龙镇骆家湾村黄土组。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以(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于2011年3月21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4月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顺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罗顺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罗顺青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刘遵义,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建设路162-18号。200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以(2010)贞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于2011年3月24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4月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遵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刘遵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刘遵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军华,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沙井乡中大村第9组18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于2011年5月1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6月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4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军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军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吴道鸿,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化起镇中山村沙垮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以(2011)云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于2011年3月1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4月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吴道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吴道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张红红,男,1991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白马村六坪组。该犯在2010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南少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筑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于2013年6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4%,获奖分3.4分;2014年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3%,获奖分3.3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及暴力犯罪,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张红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张红红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冉崇位,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年3月完成火机电子拆废料生产任务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冉崇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冉崇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冉崇位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召军,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年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6%,获奖分3.6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张召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张召军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杨文芳,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年7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3%,获奖分3.3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暴力犯罪,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杨文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杨文芳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敖显能,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2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385万粒,超产109.6万粒,获奖分3.9分;2014年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敖显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敖显能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罗定军,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3%,获奖分3.3分;2014年9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罗定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罗定军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周仕刚,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年6月完成生产任务并超产6%,获奖分0.6分;2014年4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2%,获奖分3.2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周仕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周仕刚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雷安学,男,1973年9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浪洞乡浪洞村2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2日以(2001)黔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6日以(2001)黔刑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20元(未履行)。于2001年9月22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1年10月24日送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以(2003)黔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以(2006)黔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以(2008)黔南刑执字第2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雷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雷安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雷安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杨光军,男,1970年1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大寨村五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以(2007)黔东台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于2007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7年6月13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3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4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杨光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杨光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桂明友,男,1987年8月15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鲁屯镇鲁屯村10组。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以(2009)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于2009年5月26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9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5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完成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桂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桂明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附:罪犯桂明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