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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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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063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3-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都匀监狱2016年第一批提请减刑建议书(七)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6

罪犯熊超,男,1991216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石门村王份田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143以(2011)南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1014日起20201013止)。于201152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6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4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深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思想改造表现突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中节约原材料,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突出。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201310月至20149201410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熊超在服刑改造期间,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守生活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熊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熊超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7

罪犯曾仁生,男,19721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公平镇三村十组。因犯绑架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522日以(2008)黔盘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6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229日起至2020228日止)。于2008619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8711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6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1123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5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9月至20137月、20138月至2014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曾仁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积极履行罚金,具有从宽情形,建议对罪犯曾仁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曾仁生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8

罪犯杨成军,男,19771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杨梅乡木城村四组64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223日以(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3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89日起至202388日止)。于2011323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4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8月至20148月、20149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杨成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杨成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99

罪犯潘盛攀,男,197671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南明镇漂寨村14组。19911112日因犯奸淫幼女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1220日刑满释放。20059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41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经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930日以(2010)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0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118日起至2020117日止)。于2010114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121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9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2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1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3月至20146月、20147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潘盛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潘盛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潘盛攀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0

罪犯韦玉平,男,19906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三道河巷32-7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091214日以(2010)都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5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49日起至2021108日止)。于201023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226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31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4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4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26月至20147月、20148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韦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韦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韦玉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1

罪犯王家波,男,19784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团结组97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512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26日以(2010)筑刑二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0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1128日起至20211127日止)。于2010102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12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5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王家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王家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2

罪犯罗顺青,男,19929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江龙镇骆家湾村黄土组。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69日以(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1日以(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106日起至2022105日止)。2011321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4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215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顺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罗顺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罗顺青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3

罪犯刘遵义,男,19772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建设路162-18号。20057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4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228日以(2010)贞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3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525日起至2023524日止)。于2011324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4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111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刘遵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累犯,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刘遵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刘遵义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4

罪犯军华,男,198312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沙井乡中大村第918号。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8日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325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311日起至2025310日止)。于201151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614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34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9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1月至201410月、201411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军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军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5

罪犯吴道鸿,男,19883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化起镇中山村沙垮组。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1227日以(2011)云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1013日起至20211012日止)。于2011317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419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4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监管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管理,不怕脏、苦、累,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8月至20148月、20149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吴道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附:罪犯吴道鸿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6

罪犯张红红,男,19913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白马村六坪组。该犯在20109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1211日以(2012)南少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12日以(2013)筑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72日起至202371日止)。于20136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82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4%,获奖分3.4分;2014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3%,获奖分3.3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9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及暴力犯罪,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张红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张红红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7

罪犯冉崇位,男,1968910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新坑村老寨组。该犯在2000810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1026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其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02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96以(2006)保中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06117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07610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810以(2009)黔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810日起202789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1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5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2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99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3月完成火机电子拆废料生产任务379公斤,超产20%,获奖分2.0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冉崇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冉崇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冉崇位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8

罪犯张召军,男,198827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六塘村二组。该犯在200895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416以(2013)花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125日起2023124)。于201369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82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0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7%,获奖分3.7分;20144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6%,获奖分3.6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9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张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张召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张召军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09

罪犯杨文芳,男,1952417生,苗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定东乡竹坪村偏山组1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320以(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525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7613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725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9以(2009)黔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119日起2027118)。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88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20147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3%,获奖分3.3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2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暴力犯罪,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杨文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杨文芳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0

罪犯敖显能,男,1983319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大山镇小补泥村一组。该犯在2001619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112刑满释放。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97以(2006)临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122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122送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2007610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9以(2009)黔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119日起2027118)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13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128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2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385万粒,超产109.6万粒,获奖分3.9分;20146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28%,获奖分2.8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2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敖显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敖显能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1

罪犯罗定军,男,1973228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凤山镇甘耙哨村关庄组。该犯在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19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621以(2011)福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521日起20211120)。于2011712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812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4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920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12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3%,获奖分3.3分;20149月完成变压器生产任务并超产35%,获奖分3.5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2月至201411月、201412月至2015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罗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罗定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罗定军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2

罪犯周仕刚,男,197667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陈庄坝48号附6号。该犯在2008410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1115以(2012)南刑初字第10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63日起202312)。于2013111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31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在监狱人民警察的耐心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服从和接受警官管教,追求思想改造,改造端正态度,思想改造表现较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刻苦钻研劳动生产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爱护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如:20136月完成生产任务并超产6%,获奖分0.6分;20144月完成火机电子生产任务并超产32%,获奖分3.2分,并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及生活卫生方面。该犯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4月至20147月、20148月至2015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周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累犯,符合从严情节,建议对罪犯周仕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34

 

 

附:罪犯周仕刚卷宗材料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3

罪犯雷安学,男,19739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浪洞乡浪洞村2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322日以(2001)黔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86日以(2001)黔刑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20元(未履行)。于2001922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11024日送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7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120日以(2003)黔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220日以(2006)黔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220日起至2024219日止)。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610日以(2008)黔南刑执字第2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926日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313日以(2012)黔南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414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1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10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雷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雷安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罪犯雷安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4

罪犯杨光军,男,1970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大寨村五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320日以(2007)黔东台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1128日起至20211127日止)。于2007413日送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7613日送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72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1028日以(2009)黔南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830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3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911日以(2013)黔南刑执字第4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3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6月至20145月、20146月至2015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杨光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罪犯杨光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都监减字第115

罪犯桂明友,男,1987815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鲁屯镇鲁屯村10组。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56日以(2009)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1028日起至20211027日止)。于2009526日送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09623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1121日以(2011)黔南刑执字第45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122日以(2014)黔南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2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获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要重新做人。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好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且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完成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任务,能遵守原材料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劳动综合表现较好。

该犯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中,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由于表现突出,在20139月至20149月、201410月至2015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桂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具有从严情形,建议对罪犯桂明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监狱

                              2016年3月4

 

 

:罪犯桂明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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