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4853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 ||
文 号: |
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二、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