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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04853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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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文  号: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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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二、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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