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我监开庭审理了服刑人员梁某假释一案。刑执机关、检察机关、人大、政协代表等人员出席庭审。当事人及证人在庭上就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方面问题接受询问。
今年一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特别是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及假释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常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不能假释。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制度,其不仅涉及到罪犯是否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关乎监狱及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福泉监狱通过多年假释案件处理经验,严把审查关,不断总结、完善呈报程序,严格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规定。
今后,我监三类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及假释工作,将会邀请有关法院、驻监检察官、福泉市人大和市政协代表到监狱开庭审理。此举,不仅可以根据服刑人员改造表现情况,得到公正裁决,同时也对在场旁听的其他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宣传作用,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