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1017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5-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减刑、假释公示(二0一五年第二季度) |
贵州省福泉监狱减刑、假释公示
(二0一五年第二季度)
经监狱评审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研究,建议给予以下186名服刑人员呈报减刑假释,现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向监狱纪委或刑罚执行科举报,举报电话:2333023,2333002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2日止)。
1、罪犯梁正恒,男,1995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2年7月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正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梁正恒予以假释。
2、罪犯龙安平,曾用名龙老华,男,1993年4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剑刑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安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龙安平予以假释。
3、罪犯童磊,男,1994年8月2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重庆市石柱县人。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童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童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童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4、罪犯熊中其,又名熊小欢,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中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熊中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5、罪犯阮松,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2年10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阮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阮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6、罪犯李飞,男,1993年11月18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7、罪犯杨宗秋,又名杨方、杨云,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宗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宗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8、罪犯陈洪学,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2012年8月3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洪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洪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9、罪犯蔡华飞,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2003年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华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蔡华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0、罪犯张顺祥,又名张平平,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2010年9月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顺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顺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1、罪犯杨俊军,男,1980年11月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2011年7月2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俊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俊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2、罪犯冉启先,男,1959年1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2年11月2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启先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冉启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3、罪犯梁波,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刑满释放。2012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粱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由罪犯梁波连带赔偿诉讼原告人72926.6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粱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粱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4、罪犯史军华,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0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史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23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史军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5、罪犯张仕平,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08年12月22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思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仕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3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仕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罪犯黄阿清,男, 1991年5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08年4月因抢夺、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水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阿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后因漏罪于2012年11月5日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2)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阿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阿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7、罪犯雷军军,又名雷进军,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曾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军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9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止);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6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22日止)。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雷军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8、罪犯王利春,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00年6月20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犯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利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利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9、罪犯黄旭,曾用名黄海坤,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旭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罪犯李满全,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200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7年11月13日获减刑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满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满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1、罪犯王亮亮,又名王亮,男,汉族,1995年7月19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2013年6月1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亮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亮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2、罪犯黄魏魏,男,1990年12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魏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魏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3、罪犯冯进华,男,1980年9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进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冯进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4、罪犯岳吉明,男,1963年8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09年1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6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岳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岳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5、罪犯芦林,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芦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芦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6、罪犯王光明,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曾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1996年10月1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1日再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5年4月25日止。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7、罪犯鲍福建,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鲍福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110000元(已履行)。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鲍福建予以假释。
28、罪犯彭源波,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源波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彭源波予以假释。
29、罪犯秦果,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3年9月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秦果予以呈报假释。
30、罪犯郑孝明,男,1974年9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2007年9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2011年12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孝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4日止),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郑孝明予以呈报假释。
31、罪犯冉光奎,男,1974年6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2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光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冉光奎予以呈报假释。
32、罪犯王家福,男,1964年11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家福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2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家福予以呈报假释。
33、罪犯许科,又名许虎,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许科予以呈报假释。
34、罪犯王明喜,男,1995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3年1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明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明喜予以呈报假释。
35、罪犯杨桃洪,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桃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桃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2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桃洪予以呈报假释。
36、罪犯肖正和,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城固县人。2013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正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肖正和予以呈报假释。
37、罪犯代富元,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9月4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富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11.2万元已退缴完毕)。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代富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38、罪犯张万刚,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万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万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39、罪犯詹宗伟,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詹宗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詹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40、罪犯杨明,男,1987年9月14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2009年7月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7日止),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41、罪犯郭宗文,男,1954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08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宗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宗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3日止);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宗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3日止),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郭宗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42、罪犯马希连,男,1970年11月10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希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希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 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希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马希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43、罪犯黄森林(别名:黄大斌),男,1979年11月26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2012年6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后于2012年10月24日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森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44、罪犯苏德芳,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该犯系二进宫,于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德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苏德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45、罪犯周建飞,男,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0年6月1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建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2013年1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建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建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46、罪犯康占武,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08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占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康占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1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康占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康占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47、罪犯黄进刚,男,1977年3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进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进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48、罪犯闵光前(又名闵掌生),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2011年7月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贵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闵光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闵光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闵光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9、罪犯金承军,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6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承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金承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50、罪犯康勇,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3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减刑释放。2013年8月2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赤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康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51、罪犯杨忠凯,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3年8月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忠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忠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2、罪犯潘礼刚,男,1947年1月8日生,苗族,初小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礼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礼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7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潘礼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3、罪犯彭世福,曾用名彭仕福,男,1993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5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世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世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彭世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4、罪犯刘延江,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延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延江予以呈报假释。
55、罪犯王文学,男,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4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文学予以呈报假释。
56、罪犯周忠喻,男,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0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忠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忠喻予以呈报假释
57、罪犯黄现才,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9年3月因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建议对罪犯黄现才予以呈报假释。
58、罪犯唐登伍,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10年10月1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万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唐登伍予以呈报假释。
59、罪犯罗坤旋,男,1994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2015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坤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0、罪犯凌长江,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2001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凌长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61、罪犯傅祖雄,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2002年4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5年11月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傅祖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2、罪犯黄荣超,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2013年7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建议对罪犯黄荣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3、罪犯万能,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刑期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万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64、罪犯张明远,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1年12月14日因盗伐林木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明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65、罪犯朱才勇,男,1992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2010年8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才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5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才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朱才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6、罪犯王祥兵,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08年10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祥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祥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祥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4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祥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4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祥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7、罪犯胡光明,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08年10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光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9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4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4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8、罪犯阳春明,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九龙坡人。2009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阳春明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阳春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18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阳春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9、罪犯陈大仓,又名陈大全,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2010年10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大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6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大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70、罪犯银继友,又名银加强,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2012年10月10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银继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71、罪犯王成兵(曾用名王臣彬),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2000年5月3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06年1月4日止。2009年4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成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8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6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成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2、罪犯王天平,男,1982年7月13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2007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天平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38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天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1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天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30日止);2014年3月14日,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天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天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3、罪犯付芝华,又名郑继华,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07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3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3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付芝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4、罪犯袁义斌,男,1976年7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9月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义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袁义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5、罪犯杨能巧,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04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9年12月23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能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能巧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6、罪犯杨胜刚,男,1977年3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2013年3月27日罪犯杨胜刚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8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万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胜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处罚金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剩余管制刑三十九天,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剩余管制刑期从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胜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7、罪犯陈传海,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11年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传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6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传海予以假释。
78、罪犯袁永康,男,1992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永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袁永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79、罪犯王洪友,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洪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洪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0、罪犯叶小军,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叶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1、罪犯张明宽,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明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2年8月17日至2022年3月27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明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2、罪犯付岗贵,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岗贵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5号终审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2)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岗贵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60000(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付岗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83、罪犯方彪,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个月至2011年12月21日止)。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方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4、罪犯陈俊,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5、罪犯李传国,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08年12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传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止)。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8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5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建议对罪犯李传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6、罪犯杨国勇,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07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国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国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7、罪犯高应祯,又名高兴、高鑫,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2012年9月13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应祯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高应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8、罪犯李云贵,又名李建超,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1983年因犯诈骗罪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汇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云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9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2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云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89、罪犯肖荣斌,男,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荣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肖荣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90、罪犯高林兴,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2年4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林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高林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91、罪犯李小飞,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2年10月1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小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92、罪犯吴祥文,曾用名吴强文,男,1987年11月1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人。2013年8月7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祥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93、罪犯任进,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任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94、罪犯曾攀,男,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2009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12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曾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95、罪犯罗伟,男,1993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罗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96、罪犯王斌,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2010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三终字第00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 )黔南刑执字第36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4日止)。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97、罪犯沈海勇,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3年9月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沈海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98、罪犯祝典华,男,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675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祝典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99、罪犯徐应友,男,1992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2012年8月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两个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应友予以假释。
100、罪犯周大刚,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1年3月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2013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大刚予以假释。
101、罪犯聂仕勇,男,1974年8月20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2012年8月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聂仕勇予以假释。
102、罪犯熊建洪,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熊建洪予以呈报假释。
103、罪犯周仁辉,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04、罪犯刘利辉,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利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05、罪犯李辉缝,男,1992年10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201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止)。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辉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06、罪犯马利伟,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建议对罪犯马利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07、罪犯冉丹,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2008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冉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08、罪犯魏林松,男,1993年9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2012年6月2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魏林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09、罪犯吴选晒,男,1975年10月1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台江县人。2009年11月2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7日止)。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选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0、罪犯吴瑞坤,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07年9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23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瑞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1、罪犯胡登贵,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胡登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2、罪犯李虎,男,1990年11月2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2012年5月16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2012年9月,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3、罪犯王廷波,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廷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4、罪犯罗海猛,男,1985年11月1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2005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罗海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5、罪犯陈福祥,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198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0月14日,因犯逃脱、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31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息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0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7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零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7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福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6、罪犯王沛儒,男,1991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沛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7、罪犯苟永书,男,1960年5月11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苟永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18、罪犯胡建,男,1984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19、罪犯来小杰,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6月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来小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20、罪犯赵桂军,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减刑于1993年刑满释放。2010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劳教2年,减刑1年于2011年1月27日释放。2013年1月1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桂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1、罪犯祝天义,男,1983年2月16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刑初字9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天义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祝天义犯抢劫罪,并处罚金1000元;二、撤销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9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天义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天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祝天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22、罪犯冯世维,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13年8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冯世维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23、罪犯马保安,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2013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马保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124、罪犯陈海明,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04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海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125、罪犯吴欢,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吴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考核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吴欢予以呈报假释。
126、罪犯谢义才,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2013年7月2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谢义才予以呈报假释。
127、罪犯杨廷向,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2013年4月1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廷向予以呈报假释。
128、罪犯陈鸿,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陈鸿予以呈报假释。
129、罪犯王达,男,1990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2011年6月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王达予以呈报假释。
130、罪犯王治禄,男,1969年9月2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2013年8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治禄予以呈报假释。
131、罪犯张泽均,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3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泽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泽均予以呈报假释。
132、罪犯易晓利,曾用名易小利,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8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易晓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33、罪犯袁尚坤,又名袁小龙,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习水县人。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尚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袁尚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34、罪犯马盼盼,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2012年11月2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马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35、罪犯丰帮江,又名兴江,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2010年10月28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紫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丰帮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36、罪犯石亮亮,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0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少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6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石亮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37、罪犯郑滔,男,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12年1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郑滔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38、罪犯杨秀荣,曾用名刘继荣,男,1970年4月2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印江县人。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秀荣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秀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39、罪犯张东贵,男,1991年9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东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40、罪犯刘西奇,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2008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2011年5月26日,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9日止);2013年5月9日,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9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刘西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41、罪犯安朝贵,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安朝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42、罪犯王任刚,又名王小刚,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0年1月1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8日止)。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任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43、罪犯黎勇,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2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2月18日又因犯抢劫罪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8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2013年5月9日,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11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黎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44、罪犯宋庆辉,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08年8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2年11月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宋庆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45、罪犯高清祥,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仁怀市人。200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高清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46、罪犯胡昌全,别名胡老七,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3年6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胡昌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47、罪犯田如志,男,1982年6月1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田如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48、罪犯刘涛,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13年8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49、罪犯陈时发,男,1986年3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13年8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时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50、罪犯卢飞,又名卢飞飞,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湄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卢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51、罪犯蒙友福,男,1975年9月27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5月减刑释放。2006年5月1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都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蒙友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7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南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蒙友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止)。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蒙友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52、罪犯赵兴,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其同伙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赵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53、罪犯罗跃利,又名罗跃发、罗小利,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7年7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4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4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4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罗跃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54、罪犯吴荣喜,绰号老灰包,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8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于2013年9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吴荣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55、罪犯王学昌,男,1961年9月27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200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学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56、罪犯唐转乾,男,1994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3年8月2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唐转乾予以呈报假释。
157、罪犯袁图绪,别名袁傲,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袁图绪予以呈报假释。
158、罪犯吴德强,男,绰号胖子、老表,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2007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于2007年9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3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德强予以呈报假释。
159、罪犯周雕,男,1994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6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周雕予以呈报假释。
160、罪犯杨老五,男,1987年1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3年2月2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杨老五予以呈报假释。
161、罪犯陈磊,又名马尧,男,1993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7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刑期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陈磊呈报假释。
162、罪犯饶绍波,男,1973年7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2007年2月1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独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开据服刑犯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年度调查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2009年8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9)第27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3止)。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7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3止)。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7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13止)。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饶绍波呈报假释。
163、罪犯陆云海,男,1961年12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2013年8月1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黎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陆云海呈报假释。
164、罪犯谭文林,男,1964年1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2012年4月10日,贵州省贵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谭文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65、罪犯吴天,曾用名吴桂富,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2011年4月1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2011年9月至2014年11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66、罪犯周刚,男,1992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12年7月2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67、罪犯梁龙林,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5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2日止)。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梁龙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8、罪犯方余,又名方刚,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赔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方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69、罪犯吴品君,男,1983年02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07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福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原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8年11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原判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品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70、罪犯陈军,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12年8月9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初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71、罪犯王海江,又名王深,男,1989年5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2006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14日止)。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4日止)。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海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72、罪犯何家强,又名何小勇、小勇,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1997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三年。2012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24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何家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73、罪犯宋祖敏,曾用名宋贵权、小宋,男,1990年3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2011年4月27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黎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宋祖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74、罪犯司德胤,男,1993年4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2013年8月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司德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75、罪犯汪兆松,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06年7月18日因敲诈他人钱财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汪兆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76、罪犯彭再强,男,1988年2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2012年8月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彭再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77、罪犯袁光春,小名春春,男,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袁光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78、罪犯雷仕贵,男,1992年9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雷仕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79、罪犯王泽兵,又名廖胖子,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2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8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泽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80、罪犯黄明国,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1980年7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9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9月1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县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明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6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明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止)。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明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81、罪犯唐清泽,曾用名唐林超,男,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赔15000元(已履行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唐清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82、罪犯沈明金,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不识字,贵州省遵义县人。2008年11月6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县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7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6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16日止)。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沈明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83、罪犯杨志海,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9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400元;数罪并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4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志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84、罪犯罗明其,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0年9月28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期限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2013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罗明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85、罪犯李平,男,曾用名李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5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86、罪犯罗康洪,男,1977年8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0年11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康洪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此公示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