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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监狱2016年第一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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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100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2-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福泉监狱2016年第一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福泉监狱减刑、假释公示

(二0一年第季度)

 

监狱评审委员会于二0一六日研究,建议给予以下136名服刑人员呈报减刑假释,现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向监狱纪委或刑罚执行科举报,举报电话:2333023,2333002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自2016214日至2016218日止)。

1、罪犯吴万林,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2014年2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万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26090.15元(已赔偿20000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吴万林予以呈报假释。

2、罪犯陈廷友,男,1980年9月6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2年8月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廷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2018年3月29日止)。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廷友予以呈报假释

3、罪犯赵天元,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天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建议缓。

4、罪犯顾怀祥,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顾怀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已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2017年10月29日止)。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顾怀祥予以呈报假释

5、罪犯沈小波,男,1992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11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沈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2018年5月28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沈小波予以呈报假释。

6、罪犯曹启发,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启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6日2018年7月5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10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曹启发予以呈报假释。

7、罪犯余大开,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2年10月1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大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 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余大开予以呈报假释。

8、罪犯陈江,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民事赔偿6786.4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呈报假释。

9、罪犯黄爱银,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4年3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爱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黄爱银予以呈报假释。

10、罪犯许义德,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2012年5月7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义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义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许义德予以呈报假释。

11、罪犯张健,男,1995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3年3月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呈报假释。

12、罪犯江飞,男,1993年7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綦江县人。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江飞予以呈报假释。

13、罪犯任飞,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1年8月24日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任飞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14、罪犯黄林,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1年11月10日犯抢劫罪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林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15、罪犯龙启顺,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07年8月7日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启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2021年4月17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2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2013年8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37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7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龙启顺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16、罪犯罗兴刚,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21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22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6月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兴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2019年8月12日止)。2012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兴刚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17、罪犯孟应熙,男,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200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2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孟应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2018年2月23日止)。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孟应熙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18、罪犯高海然,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2年2月27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海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海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25日止)。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高海然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19、罪犯陈松,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0、罪犯刘子强,男,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曾因吸毒,2012年5月23日被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吸毒,于2012年6月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8月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日2017年4月2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子强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1、罪犯冯文雄,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2013年9月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文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2017年3月11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4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冯文雄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2、罪犯黄小平,男,1979年2月12日生,彝族,文盲,贵州大方县人。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小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3、罪犯樊小江,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2014年3月11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道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小江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樊小江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4、罪犯王华,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1997年5月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2018年4月15日止)。2013年5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2017年4月15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华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5、罪犯吴忠泉,男,1984年3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6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忠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2016年9月20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忠泉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6、罪犯宋小明,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0年8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35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2017年1月25日止)2012年12月28日被评为改造表现差,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宋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7、罪犯胡应安,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2004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0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应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2020年8月17日止)。2010年4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7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应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应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应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2014年1月至2014年1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应安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8、罪犯黄辛,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13年9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习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2017年4月11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黄辛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29、罪犯汪卫龙,男,1985年10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2003年3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11月1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福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卫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2010年4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汪卫龙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30、罪犯徐跃军,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跃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徐跃军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31、罪犯邓建平,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18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邓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32、罪犯王马军,男,1990年7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09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未遂)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刑满释放。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16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马军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合刑期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做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马军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33、罪犯杨胜禄,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凤冈县人。2013年4月28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胜禄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杨胜禄予以假释。

34、罪犯吴兴茂,男,1987年6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2年5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兴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兴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兴茂予以假释。

35、罪犯吴正凡,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桐梓县人。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正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吴正凡予以假释。

36、罪犯姜扬波,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0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姜扬波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37、罪犯王振虎,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2007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振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32379.54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振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38、罪犯柏兴顺,男,1995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2010年9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事(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柏兴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2013年4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柏兴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1日止)。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柏兴顺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39、罪犯夏权,男,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09年4月因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夏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40、罪犯王运江,男,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运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王运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1、罪犯潘云华,男,1990年3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2009年8月6日,犯抢夺罪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潘云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2、罪犯张明高,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 1994年8月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月刑满释放;2001年12月10日犯奸淫幼女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明高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明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3、罪犯林克银,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2009年8月6日,贵州省毕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荔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克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克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6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克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林克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44、罪犯谢伟,男,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 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谢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45、罪犯蒙忠亭,男,1973年6月12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2014年2月10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蒙忠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综合记功,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建议对罪犯蒙忠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46、      罪犯李金龙,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连带赔偿责任50000元未履行完毕(该犯承担赔偿10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4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金龙予以呈报假释。

47、      罪犯张家浪,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4年2月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家浪予以呈报假释。

48、      罪犯胡前超,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前超予以呈报假释。

49、      罪犯吴卫东,男,1993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卫东予以呈报假.

50、      罪犯杨俊禄,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2014年5月26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俊禄予以呈报假释。

51、      罪犯陈思锟,男,1976年11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2008年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1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思锟予以呈报假释

52、      罪犯吴青刚,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一年七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七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32165.01元已履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青刚呈报减刑十个月。

53、      罪犯罗建洪,男,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96号判处,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建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4、      罪犯方尚文,男,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少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忠涛及郑全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方尚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5、      罪犯杨登红,男,1979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0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登红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6、      罪犯田小丹,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2013年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田小丹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7、      罪犯蒋菲,男,1984年6月20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蒋菲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8、      罪犯邓国君,男,1960年9月13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3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邓国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59、      罪犯文道法,男,1975年9月26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2月刑满释放。2010年7月因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刑满释放。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文道法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0、      罪犯崔浪,男,1995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0年4月18日,因盗窃被贵州省铜仁地区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崔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1、      罪犯黄远飞,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07年因聚众斗殴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远飞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62、      罪犯肖安平,男,1970年6月10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2007年9月13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赤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2010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肖安平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63、      罪犯黄显祥,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2013年8月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金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该犯于2013年10月30日前赔偿原告余刚琴、张银、张安庭、张光友各项损失20000元(是否履行无法确认)。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显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64、      罪犯熊粤南,男,1994年11月12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4年3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熊粤南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65、      罪犯刘实勇,男,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200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刑满释放。2011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实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6、      罪犯刘亚洲,男,1996年6月15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4年2月10日,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刘亚洲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7、      罪犯罗云,男,1991年12月9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罗云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68、      罪犯严根乔,男,1996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3年4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该案贩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严根乔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69、      罪犯杨秀堂,男,1963年3月25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2012年6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4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秀堂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70、      罪犯张维,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2007年9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罪犯高维彬,男,1990年9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高维彬予以呈报假释

73、      罪犯邹鹏,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2014年5月1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邹鹏予以呈报假释。

74、      罪犯吴长军,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4年6月10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30日2004年11月16日因妨碍公务罪被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1日因抢劫罪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减刑于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潘光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79、      罪犯陈权,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8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权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80、      罪犯周双龙,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双龙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81、      罪犯张泽刚,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泽刚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2、      罪犯李康元,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1995年6月因抢劫罪被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9年4月8日减刑释放。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康元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3、      罪犯徐仁义,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06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徐仁义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4、      罪犯陈有强,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14年3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有强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5、      罪犯罗端海,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1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7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赔偿中国电信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分公司人民币13524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罗端海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6、      罪犯覃龙龙,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覃龙龙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7、      罪犯王健,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9年11月13日因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8、      罪犯秦天,男,1987年6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09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秦天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89、      罪犯王前洪,男,1995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前洪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90、      罪犯胡柏军,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2008年4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2011年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第7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第12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第3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5日)。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胡柏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91、      罪犯赵文,男,1965年9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2008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28日释放。2012年3月3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1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92、      罪犯杨再义,男,1968年7月1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89天,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再义予以假释。

93、      罪犯铁明雄,男,1987年10月29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2013年11月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即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2015年11月12日,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刑期更正为(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铁明雄予以假释。

94、      罪犯徐长容,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徐长容予以假释。

95、      罪犯雷运其,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04年9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3月释放。2013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雷运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96、      罪犯黄伟,男,1989年5月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2009年8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2012年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12 月至2015年 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黄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97、      罪犯赵力,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2013年1月23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8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赵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98、      罪犯潘白玉,男,1986年10月11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2010年2月5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潘白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99、      罪犯姬优优,1993年1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2011年12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姬优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2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2014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姬优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姬优优予以呈报假释。

100、      罪犯陈广强, 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2012年4月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县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广强犯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姬优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15日止)。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广强予以呈报假释。

101、      罪犯王勇,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呈报假释。

102、      罪犯何静,男,1994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12年10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静犯盗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何静予以呈报假释。

103、      罪犯花和金,男, 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29日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3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花和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止)。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花和金予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04、      罪犯申树超,男,1976年12月1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2013年1月1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申树超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驳回对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申树超予以呈报假释。

105、      罪犯令狐洪强,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4年4月23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令狐洪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 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令狐洪强予以呈报假释。

106、      罪犯王江波,男,1992年11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江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2019年5月18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子第27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江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江波予以呈报假释。

107、      罪犯王中益,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2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中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中益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08、      罪犯简星,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12年11月1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在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简星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109、      罪犯郑大燕,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2008年12月3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09)威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6日2020年8月5日止)。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郑大燕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10、      罪犯杜邦银,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1年3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1)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2018年9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杜邦银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11、      罪犯蒋峰峰,男,1993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2011年3月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以(2011)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2018年9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蒋峰峰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12、      罪犯冯广祥,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广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两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冯广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3、      罪犯肖竣,男,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2012年10月1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竣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 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肖竣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4、      罪犯田雾,外号,男,1988年7月2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2013年5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7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田雾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5、      罪犯杜雷,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1998年5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两次减刑后于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杜雷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6、      罪犯王国兴,男,1990年3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2010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国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7日止)。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两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国兴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7、      罪犯赵英莲,1995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人。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履行)。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被两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赵英莲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18、      罪犯穆良文,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穆良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19、      罪犯陈国军,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国军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20、      罪犯杨贵文,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2011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贵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9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贵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1、      罪犯覃建基,男,1981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2004年5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都刑初字第95号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7日,(2004)黔南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5日起至2012年10月16日止)。该犯于2004年9月10日在已决待送监狱服刑期间,从看守所脱逃。脱逃罪2007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都匀人民法院以(2007)都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判余刑八年零一个月零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2011年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7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执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覃建基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2、      罪犯张羽,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2013年5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币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羽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23、      罪犯王邦文,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县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邦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申请撤销呈报减刑。

124、      罪犯张义明,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4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义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 8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义明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5、      罪犯余尧,男,1991年4月6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余尧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6、      罪犯张卫国,男,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年7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卫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 年8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卫国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27、      罪犯杨员森,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9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员森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28、      罪犯陈进全,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2014年5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陈进全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29、      罪犯胡光勋,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1年3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光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胡光勋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30、      罪犯吴光勇,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3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光勇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131、      罪犯吴明付,男,1984年3月2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监狱表扬。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吴明付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132、      罪犯秦小松,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2013年9月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秦小松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3、      罪犯蔡建平,男,1961年1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年8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蔡建平予以呈报假释。

134、      罪犯梁隆江,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对罪犯梁隆江予以缓报。

135、      罪犯杨举,男,1989年8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1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2)云法刑初字第1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杨举予以呈报假释。

136、      罪犯钱声举,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2013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14日止)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建议对罪犯钱声举予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此公示

 

 

 

 

二0一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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