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1100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8-2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福泉监狱2016年第三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 |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肖从发,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用忏悔的心向政府和人民赎罪,用辛勤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用感恩的心感谢政府对我的挽救。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思想改造稳定。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5年2月11日入监以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获奖分147.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从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肖从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李传国,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 2008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传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2011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8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5日止);2013年5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5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服从法院判决,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在监区领导的帮助和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获得新生后一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思想奖分2.8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09年2月13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线材及缝纫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79.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李传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罗军,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15年4月至6月,该犯接受监区干警安排的任务,担任监区文化教员,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思想奖分5.8分,思想改造合格。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5月27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线材加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3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罗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李含敏,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认罪伏法、服从管理、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思想改造稳定。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5年4月23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线材,缝纫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37.3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含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李含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方彪,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2年12月11日入监以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获奖分158.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周期内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方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吴兴举,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入狱后,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给社会和家人造成危害,如今只有痛改前非,踏实改造。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贡献的人。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8.3分。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1月14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8.3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吴兴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童磊,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给社会和家人造成危害,如今只有认罪悔罪,踏实改造。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贡献的人。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9.8分。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5年6月29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9.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童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向玉文,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入监以来,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警官的教育,逐渐认识到犯罪的给社会和家人造成危害,如今只有痛改前非,踏实改造。今后遵纪守法,不再危害社会。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3.1分。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11月17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3.1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玉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向玉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梁恩恒,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奖分132.4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3年3月24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恩恒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梁恩恒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龙忠,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今后决心改过,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奖分153.3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11月26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忠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龙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陈正和,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伤害了自己、伤害了家人、危害了社会,愿意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该犯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积分195.6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4月15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陈正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徐如亮,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如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使本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此本犯一直服从判决,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按时完成任务,听从干部指挥,深究犯罪根源,争取政府的宽恕,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8.9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如亮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徐如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陈桂林,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律守法,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15.3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桂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陈桂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陈开泉,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悔恨,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希望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在各项岗位上都能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减刑以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3.3分。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1.8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陈开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代钦,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曾因犯脱逃罪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 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对于自身,对于社会,对于家人的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积极投入劳动改造,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8.9分。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1.2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代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杨洪刚,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 在监狱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自身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就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的学习,认识到犯罪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挖掘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遵守工作纪律,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该犯从事耳机、线材等工种、劳动卫生和碗筷发放等,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78.46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杨洪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李国付,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大胆检举揭发,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积极追求思想改造。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李国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覃治茂,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在监区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给受害人和家人带去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伤害了自己的家人,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3月14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和耳机加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90.3分。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14.4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治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覃治茂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杨继兵,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今后决心改过,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5月30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9.8分,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74.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杨继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周清林,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党和政府及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下,从而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仅危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家人,对自己犯的罪行感到内疚和悲哀”。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10月9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90.6分,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2.9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清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周清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黄龙祥,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今后决心改过,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年10月9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67.6分,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87.4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龙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黄龙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颜少强,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少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 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劳动卫生、和碗筷发放等,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2.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少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颜少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李飞,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能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大胆检举揭发,对违规学员进行制止,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李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陈绍凯,男,1990年4月20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忏悔之前犯下的过错,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返现自我,能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警官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陈绍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建 议 书
(2016)福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黄伦,男,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大胆检举揭发,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积极追求思想改造。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3年11月12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151.2分。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2.4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罪犯黄伦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