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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监狱2016年第三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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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1100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8-2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福泉监狱2016年第三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2

  罪犯肖从发,男,1992125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织金人。201487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1117,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毕中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2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420起至2017819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用忏悔的心向政府和人民赎罪,用辛勤的汗水洗涮心灵的污垢,用感恩的心感谢政府对我的挽救。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思想改造稳定。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5211日入监以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3月至2016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获奖分147.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3月至20165月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从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肖从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3

罪犯李传国,男,1984420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 20081221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传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17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76日起至202075日止)20119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8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25日止);20135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85日止);20156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105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服从法院判决,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在监区领导的帮助和耐心教育下深挖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获得新生后一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20153月至2016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思想奖分2.8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09213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线材及缝纫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3月至2016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79.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3月至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传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李传国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4

  罪犯罗军,男,197551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20141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24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717起至2017716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154月至6月,该犯接受监区干警安排的任务,担任监区文化教员,较好地完成了任务,20146月至2015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思想奖分5.8分,思想改造合格。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527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线材加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6月至2015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3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6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罗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5

  罪犯李含敏,男,1988118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 2003122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915刑满释放。201518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3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917起至2017316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认罪伏法、服从管理、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思想改造稳定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5423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线材,缝纫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5月至2016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37.3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5月至20165月被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含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李含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6

  罪犯方彪,男,199027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20101025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1121刑满释放。20121012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30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428起至2018427止)。201562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31号裁定,对罪犯方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627)。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21211日入监以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2月至2016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获奖分158.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2月至20161月考评周期内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方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79

  罪犯吴兴举,男,1972328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2013912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黎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余下80000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个人应缴赃款已经交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6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4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54起至201853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入狱后,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给社会和家人造成危害,如今只有痛改前非,踏实改造。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贡献的人。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144月至2015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8.3分。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114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4月至2015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8.3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4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吴兴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80

  罪犯童磊,男,199482生,土家族,中专文化,重庆市石柱县人。2012712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011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21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222起至2019221止)。201562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第15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221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给社会和家人造成危害,如今只有认罪悔罪,踏实改造。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贡献的人。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154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9.8分。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5629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4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9.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4月至2016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童磊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81

  罪犯向玉文,男,198793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20141021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民事赔偿36000元(已付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7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623起至2017822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入监以来,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警官的教育,逐渐认识到犯罪的给社会和家人造成危害,如今只有痛改前非,踏实改造。今后遵纪守法,不再危害社会。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152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3.1分。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1117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2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3.1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2月至2016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玉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向玉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82

  罪犯梁恩恒,男,1965421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201412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4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1018起至20161017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154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奖分132.4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3324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4月至20163被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恩恒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梁恩恒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83

  罪犯龙忠,男,1981314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2014825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9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1122起至20171121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今后决心改过,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201412月至2016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奖分153.3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1126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12月至2016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忠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龙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84

  罪犯陈正和,男,1960611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2012521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65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521起至2019520止)。2014122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正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620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伤害了自己、伤害了家人、危害了社会,愿意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该犯20149月至20158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积分195.6分,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415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9月至2015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陈正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85

罪犯徐如亮,男,197610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20146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如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9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125起至2018124日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使本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此本犯一直服从判决,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按时完成任务,听从干部指挥,深究犯罪根源,争取政府的宽恕,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10月至2015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8.9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10月至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如亮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徐如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假释

     

 

2016)福监减字第286

罪犯陈桂林,男,1985915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20151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桂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213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724日起2017123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律守法,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6月至2016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15.3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6月至20165月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桂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陈桂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7

  罪犯陈开泉,男,1971925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2007102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77号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79号判决,认定罪犯陈开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9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44202243止)。2010422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730号裁定,对罪犯陈开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73止)。201251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06号裁定,对罪犯陈开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13止)。201410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94号裁定,对罪犯陈开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33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悔恨,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希望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在各项岗位上都能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减刑以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4月至2015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3.3分。在20154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1.8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4月至2016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陈开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8

罪犯代钦,男,19737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曾因犯脱逃罪于199419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犯于1996年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718刑满释放。2013510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但出具低保证);系累犯。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392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929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726日起2022725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 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对于自身,对于社会,对于家人的的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积极投入劳动改造,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1月至2015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8.9分。在20155月至2016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1.2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1月至2016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代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39

罪犯杨洪刚,男,1984109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091216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正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民赔24227.59元(部分履行,并终止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1228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88202027止)20125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27止);20145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47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 在监狱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自身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就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的学习,认识到犯罪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挖掘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遵守工作纪律,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该犯从事耳机、线材等工种、劳动卫生和碗筷发放等,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3月至2016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78.46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3月至2016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杨洪刚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0

  罪犯李国付,男,1976115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927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531刑满释放。2013815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350元(未交纳),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93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412起至2021411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大胆检举揭发,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积极追求思想改造。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393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12月至2015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7.8分。在20154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8.2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12月至2016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李国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1

  罪犯覃治茂,男,19741023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2005722该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318刑满释放。2011630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汇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覃治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民事赔偿5849.93元(未履行),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719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32起至201891止)201431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治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111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在监区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给受害人和家人带去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伤害了自己的家人,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314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和耳机加工,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12月至20141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90.3分。在201412月至20151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14.4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12月至2015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治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覃治茂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2

  罪犯杨继兵,男,1972628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091216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正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24227.59元(部分履行,并终止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228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88起至202027止)。201251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继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8117止),2014530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继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17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今后决心改过,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530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3月至2015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9.8分,在20153月至2016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74.5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3月至2016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继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杨继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3

  罪犯周清林,男,1957213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6月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311月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848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12刑满释放。20111220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9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89起至2020118止)。201410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清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28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党和政府及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下,从而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仅危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家人,对自己犯的罪行感到内疚和悲哀”。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109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4月至2015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90.6分,在20154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22.9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4月至2016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清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周清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4

  罪犯黄龙祥,男,1956127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41022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2010527刑满释放。2012112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28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64起至201863止)。201410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龙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83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今后决心改过,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109日减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6月至2015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67.6分,在20154月至2016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87.4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6月至2016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龙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黄龙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5

罪犯颜少强,男,19728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2014619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少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630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91起至2017831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 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活动,也多做好人好事,思想改造积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该犯从事磁环加工及线材工种、劳动卫生、和碗筷发放等,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10月至20151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2.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10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少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颜少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6

罪犯李飞,男,19931118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2012122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19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517起至20181116止)201562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1116)。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能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大胆检举揭发,对违规学员进行制止,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319入监以来,该犯服从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3月至2016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251.2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3月至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李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7

罪犯陈绍凯,男,1990420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20141010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绍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1026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1214起至2017613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忏悔之前犯下的过错,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返现自我,能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警官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41026入监以来,该犯服从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2月至20164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46.8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2月至2016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陈绍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提请减刑

     

 

2016)福监减字第348

  罪犯黄伦,男,196799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人。2006913因犯盗窃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11月因盗窃被瓮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1028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翁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2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615起至2017614止)。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身的犯罪有了正确的认识,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政府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所以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回归社会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实际改造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接受分监区交给的工作任务,认真协助警官维护分监区管理秩序。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该犯能积极向干警汇报犯群思想动态,大胆检举揭发,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积极追求思想改造。

 在劳动改造上,该犯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和安排,一贯踏实肯干,自20131112日入监以来,该犯从事磁环及线材工种,该犯积极肯干,能够按照要求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2月至2015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151.2分。在20156月至20165月考评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52.4分。

 

 “三课”学习中,该犯刻苦努力,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2月至2016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812

 

 

 

 

 

附:罪犯黄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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