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20183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0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福监减字第227-309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文良,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苗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良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缴纳赃款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2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56号刑事裁定,维持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缴纳赃款40000元,王文良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所犯受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缴纳赃款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缴纳赃款4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0月10日,因未按规定佩戴手环扣10分,2021年3月29日违反劳动纪律被扣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职务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王文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仕川,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舒仕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年6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8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仕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9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仕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8月6日。
八、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9月16日,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0月因欠产被扣0.97分;2021年2月因欠产被扣0.46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涉恶骨干。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仕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舒仕川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子良,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施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罚款500元。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5月13日接受警察看护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10分。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该犯系涉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子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刘子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涛,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3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4月15日刑释。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原判未执行完毕的五年十一个月十八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6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年11月在监舍赌博扣35分,2019年2月利用军棋赌博受到记过处罚被扣600分,2019年9月29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0年8月24日私藏香烟扣45分,2020年12月22日私藏香烟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9月欠产被扣13.36分,2021年10月欠产被扣9.81分。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该犯涉恶。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晓波,男,2000年4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晓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涉恶主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晓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班其宇,男,2001年6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布依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35号刑事判决,认定班其宇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罚金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8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2月4日未按要求收看新闻联播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月欠产扣0.51分,2020年3月欠产扣1.02分,2021年9月欠产扣3.79分。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该犯涉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其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班其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云和,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云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被害人陈谋被抢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被害人陈谋被抢财物91478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2月因欠产被扣5.11分;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云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龙云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往生,男,1997年6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往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往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吴往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义,男,1994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6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1月25日,因琐事殴打罪犯邹启洪,被扣6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何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绍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绍成犯窝赃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2月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因欠产被扣0.4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绍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罗绍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德宏,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德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46号刑事裁定,认定朱德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德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10月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因欠产被扣1.15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朱德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培福,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4日因减刑释放;201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培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因欠产被扣0.36分;2020年9月因欠产被扣2.6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培福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吴培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鹏,男,1997年5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3月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11月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罗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向仕波,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4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仕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30年10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因欠产被扣2.21分;2020年9月因欠产被扣0.37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仕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向仕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忠桥,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8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4年1月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7月12日,该犯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2月因欠产被扣1.78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张忠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佘安辉,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佘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0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佘安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八、刑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1月因未认真履行包夹任务被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0月14日,该犯故意妨碍他犯的劳动积极性被扣2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佘安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佘安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义然,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义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义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4年2月2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0月21日,在清监查号中发现储物箱存放香辣菜一包,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义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周义然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昌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昌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合并罚金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9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9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7月1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昌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7月20日。
八、刑期至:2024年5月2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张昌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程步方,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1月在服刑期间脱逃。1996年10月,在脱逃期间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7月,因犯脱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步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414号裁定,对罪犯程步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20号裁定,对罪犯程步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4月因欠产被扣1.23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步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程步方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代武,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毛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代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4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95号裁定,对罪犯石代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10月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代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石代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叶格波,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格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75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格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叶格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仕武,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4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仕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7月21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4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3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仕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袁仕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南宁,男,2002年3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南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南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赵南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云,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18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7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0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4月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罗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涛,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0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涛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8月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1月私藏违禁品(非囚制品棉被)扣35分,2020年12月出工未佩戴手环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陈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时令,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时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原告物质损失307.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赔偿原告物质损失307.3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1月8日因看护照顾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行扣10分。2020年8月27日私藏药品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7月欠产扣11.4分,2019年11月欠产扣3.14分,2019年12月欠产扣9.06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0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0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1个物质奖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时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罗时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真位,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真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2月4日在监舍谩骂他人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月欠产扣15.05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真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李真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建义,男,1980年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有余漏罪,2018年1月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建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11月2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8月17日与罪犯杨泽锦发生矛盾争执被扣4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日至2021年8月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建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辉,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2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赃款107982.4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107982.4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周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进华,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进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抢1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1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扣2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进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周进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海飞,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7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海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7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0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海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海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朱海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文付,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1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2015)黔七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12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7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文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8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文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5月26日。
八、刑期至:2025年1月1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再从严2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王文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昭学,男,2001年1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77号判决,认定陈昭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2月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昭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陈昭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应兴,男,2001年6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75号判决,认定刘应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552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共同退赔55230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兴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刘应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德金,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69号判决,认定李德金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3月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李德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忠兴,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20日被假释。2016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4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兴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8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5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8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6月24日。
八、刑期至:2023年8月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4月欠产扣6.44分,2021年5月欠产扣4.1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张忠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武松,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武松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4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赔偿金545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3月欠产扣6.38分,2020年4月欠产扣3.27分,2020年12月欠产扣2.13元。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再从严2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武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曾武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才明,男,2000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1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才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才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2月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才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才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绍隆,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7月9日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8月20刑满释放。2018年7月19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56号判决,认定杨绍隆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8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绍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八、刑期至:2022年12月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 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隆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绍隆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林泽辉,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3月2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1刑初65号判决,认定罪犯林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参与盗窃耕牛总价值136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5000元未履行,追缴1365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泽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5月1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4月13日浪费生活物资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泽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林泽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学书,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3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8月30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14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148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陈学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金洗章,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洗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5号刑事裁定,认定金洗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2月28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2月政治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补考后及格)、2020年12月17日擅自脱离联组连号被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洗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金洗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长仁,男,1998年4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512号刑事判决,认定沈长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长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4年12月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月12日欺压他人被扣5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长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沈长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常雨,男,1969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穿青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常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2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2月13日政治考试不及格扣10分,2020年2月3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1年1月30日未带胸牌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该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常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王常雨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家文,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5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12日,又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6月7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1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监3号再审决定书,2021年12月14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法释23号文件第32条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1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1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陈家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冷世昌,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冷世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9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7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冷世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7月20日。
八、刑期至:2027年9月2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10月11日私藏他人剃须刀扣30分;2021年4月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年4月3日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用品扣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世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冷世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江游,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7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1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游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7月20日。
八、刑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5月1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6月21日殴打他犯扣4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生产扣0.7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游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江游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邹汶潮,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汶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3月31起至2029年3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3月个人卫生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正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汶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邹汶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勋爱,男,1993年8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回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勋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医疗费等896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9年2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4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共同赔偿医疗费等8965元已强制执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7月未完成生产被扣13.96分;2019年8月未完成生产被扣7.59分;2019年9月未完成生产被扣4.9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勋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马勋爱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才院,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15日刑释。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才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3500元共同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赃款35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0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25分;2020年0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8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才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姚才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光文,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6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9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2月因未管理好联组联号罪犯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78分;2020年0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21分;2020年0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73分;2021年0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王光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谌立明,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释。2019年9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谌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9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立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谌立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远龙,男,2000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远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赔偿54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责令赔偿5450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张远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达,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判缓刑四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五年,2013年6月5日刑释。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舒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十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十万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达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舒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永辉,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8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26500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赃款26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5月12日因私改囚服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刘永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光荣,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苗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光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5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9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光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1月17日。
八、刑期至:2023年5月2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光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熊光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洋,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6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15日。
八、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该犯民赔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云志,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云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7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798.02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4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云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云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95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志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云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承彬,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承彬犯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承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刘承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德顺,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王德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恒伦,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3月1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恒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恒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陈恒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欣,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5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李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祥华,男,1996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548号刑事事判决,认定曾祥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5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9年2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8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5月26日。
八、刑期至:2028年9月2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11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曾祥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远华,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远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年1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年5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远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9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远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3日。
八、刑期至:2023年9月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2分;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8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远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姚远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成芳,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于贵州独山,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成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熊成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永廷,男,1998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2月20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黔011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永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89分;2019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9分;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75分;2020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4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3分;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永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陆永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艳祥,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黔0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艳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23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艳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罗艳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江,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黔0115刑初5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7月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李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石兵,男,1991年3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黔0103刑初646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石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6242504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1月日至2021年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石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汪石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涛,男,2000年9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汉族,专科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20)黔01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4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0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刘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欢,男,1996年8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6)黔052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8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56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90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6月24日。
八、刑期至:2024年4月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4月因个人卫生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20年5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周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小伟,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6)黔0323刑初字2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2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7)黔0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年12月 29日起至2025年06月 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93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小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3日。
八、刑期至:2024年12月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7月因私藏违禁品被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吴小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成你,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成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判决提请上诉,2019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379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8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刘成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魏忠恒,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忠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更172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魏忠恒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14日
八、刑期至:2022年12月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忠恒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魏忠恒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宁家峰,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患艾滋病不宜使用监禁刑,于2018年1月2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宁家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判处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零四天,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8.8克(现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保管),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未履行。
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9月3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21年1月5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安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资奖励。该犯系毒品再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家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宁家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秦阳,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11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年4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退赃24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7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年10年14日。
八、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年1月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安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秦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彪,男,1999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彪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罗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谯辉,男,32301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认定谯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谯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母廷方,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认定母廷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年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母廷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母廷方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白跃军,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苗族,研究生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5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白跃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退缴赃款227.221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年7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已履行,退缴赃款227.2214万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5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白跃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11月23日
八、刑期至:2024年1月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年5月联号成员脱离联号该犯未汇报扣10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跃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白跃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军伟,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张军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坤,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坤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7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年5月2日在室内晒鞋子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2月3日坐岗期间经提醒后任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被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年11月欠产被扣10.81分,2021年4月欠产被扣8.69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得1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1个表扬;
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罗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洪龙,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4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黔273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洪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年9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4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附:罪犯杨洪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