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福监减字第227-309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20183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1-0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福监减字第227-309号)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文良,男,1956116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苗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2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良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缴纳赃款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22日,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56号刑事裁定,维持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缴纳赃款40000元,王文良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所犯受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缴纳赃款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912日起至20246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缴纳赃款4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010日,因未按规定佩戴手环扣10分,2021329日违反劳动纪律被扣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职务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王文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仕川,男,198645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汉,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12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舒仕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5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21217日起至20246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46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1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更28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仕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7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更9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仕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86日。

八、刑期至202341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916日,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0月因欠产被扣0.97分;20212月因欠产被扣0.46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涉恶骨干。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仕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舒仕川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2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子良,男,1956116日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615日,因殴打他人被施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罚款500元。201912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2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130日起至20249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513日接受警察看护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10分。基本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该犯系涉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子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刘子良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涛,男,1994917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3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415日刑释。20163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1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原判未执行完毕的五年十一个月十八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6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629日起至202371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6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811月在监舍赌博扣35分,20192月利用军棋赌博受到记过处罚被扣600分,2019929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0824日私藏香烟扣45分,20201222日私藏香烟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9月欠产被扣13.36分,202110月欠产被扣9.81分。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74月至20179月获得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得1个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得得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该犯涉恶。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晓波,男,2000426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9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晓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19日起至20241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涉恶主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晓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班其宇,男,200163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布依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35号刑事判决,认定班其宇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罚金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28日起至20247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8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24日未按要求收看新闻联播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月欠产扣0.51分,20203月欠产扣1.02分,20219月欠产扣3.79分。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 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该犯涉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其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班其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云和,男,197271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8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云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被害人陈谋被抢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518日起至20315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被害人陈谋被抢财物91478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2月因欠产被扣5.11分;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云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龙云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往生,男,199769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918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往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09日起至20247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往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吴往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义,男,19945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2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42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030日起至20241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6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125日,因琐事殴打罪犯邹启洪,被扣6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9月至20202月获得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3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14月至2021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何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绍成,男,19741217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绍成犯窝赃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56日起至20295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2月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月因欠产被扣0.4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绍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罗绍成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德宏,男,1993111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28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德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3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46号刑事裁定,认定朱德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413日起至20264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4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德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51012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月,因欠产被扣1.15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朱德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培福,男,1976103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9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510日刑满释放;20104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54日因减刑释放;20144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225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312日刑满释放。20196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47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培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9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29日起至2023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月因欠产被扣0.36分;20209月因欠产被扣2.6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培福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吴培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3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鹏,男,1997513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3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715日起至20247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4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

八、刑期至202311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罗鹏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向仕波,男,19814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4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46日刑满释放。201941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仕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8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012日起至203010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月因欠产被扣2.21分;20209月因欠产被扣0.37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仕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向仕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忠桥,男,197512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8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0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319日起至20249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2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41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712日,该犯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2月因欠产被扣1.78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张忠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佘安辉,男,19777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92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佘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529日起至20255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0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2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0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佘安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25日。

八、刑期至20249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1月因未认真履行包夹任务被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014日,该犯故意妨碍他犯的劳动积极性被扣2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佘安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佘安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义然,男,1990228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8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义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1021日起至202410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9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2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义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14日。

八、刑期至202422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021日,在清监查号中发现储物箱存放香辣菜一包,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义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周义然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昌华,男,196110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4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711日刑满释放。2017516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昌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合并罚金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8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928日起至202412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9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9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71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昌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720日。

八、刑期至202452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昌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张昌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程步方,男,197443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11月在服刑期间脱逃。199610月,在脱逃期间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7月,因犯脱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201512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步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37日起至20251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5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111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414号裁定,对罪犯程步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20号裁定,对罪犯程步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43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4月因欠产被扣1.23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步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程步方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代武,男,197443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毛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3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121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代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3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512日起至20265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4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21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95号裁定,对罪犯石代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14日。

八、刑期至202510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代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石代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叶格波,男,1984102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格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3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613日起至20236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75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格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叶格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袁仕武,男,19741020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412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719日刑满释放。201971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仕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0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417日起至20264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721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84分;2021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3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仕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袁仕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4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南宁,男,2002320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0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南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124日起至202511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南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赵南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云,男,196551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5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1633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6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18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816日起至20248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7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12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0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34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罗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涛,男,19881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83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36日起至20243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0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2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涛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38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1月私藏违禁品(非囚制品棉被)扣35分,202012月出工未佩戴手环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陈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时令,男,198412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时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原告物质损失307.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09日起至202410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赔偿原告物质损失307.3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18日因看护照顾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行扣10分。2020827日私藏药品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7月欠产扣11.4分,201911月欠产扣3.14分,201912月欠产扣9.06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0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0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1个物质奖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时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罗时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真位,男,1986118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82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真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216日起至20292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24日在监舍谩骂他人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月欠产扣15.05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202101月至2021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0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真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李真位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建义,男,198027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1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718日刑满释放。2016121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有余漏罪,20181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建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830日起至20245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建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3112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817日与罪犯杨泽锦发生矛盾争执被扣4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3月日至20218月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建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辉,男,19711012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92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赃款107982.4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1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327日起至20249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1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107982.4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周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进华,男,199662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进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抢1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03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328日起至20233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1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扣2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进华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周进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海飞,男,198671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120日,因犯抢劫罪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35日刑满释放。20166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7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海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1015日起至202410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7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12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0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海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海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38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朱海飞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文付,男,196592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11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2015)黔七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720日起至20257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1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85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77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文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5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8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文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526日。

八、刑期至2025119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再从严2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王文付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5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昭学,男,20011224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0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77号判决,认定陈昭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124日起至202511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2月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昭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陈昭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应兴,男,2001622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61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75号判决,认定刘应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552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428日起至20234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共同退赔55230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 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 20212月至20217月获得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兴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刘应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德金,男,1963121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69号判决,认定李德金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619日起至20246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1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3月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李德金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忠兴,男,1979821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15日,因犯抢劫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320日被假释。20163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4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兴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4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1016日起至202410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8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11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5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6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8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624日。

八、刑期至20238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4月欠产扣6.44分,20215月欠产扣4.1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 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张忠兴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武松,男,199531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6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武松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4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119日起至20297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赔偿金545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3月欠产扣6.38分,20204月欠产扣3.27分,202012月欠产扣2.13元。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财产性判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再从严2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武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曾武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才明,男,200012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51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才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7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815日起至20242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9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12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才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14日。

八、刑期至202391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2月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才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才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绍隆,男,1965317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79日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820刑满释放。2018719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56号判决,认定杨绍隆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512日起至20235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8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2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绍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14日。

八、刑期至202212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4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 20213月至20217月获得1个表扬; 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隆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绍隆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林泽辉,男,1977227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32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1刑初65号判决,认定罪犯林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参与盗窃耕牛总价值136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1218日起至202512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4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5000元未履行,追缴1365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泽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5517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413日浪费生活物资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泽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林泽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学书,男,1965818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3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830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14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018日起至20254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1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148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陈学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金洗章,男,1968107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洗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5号刑事裁定,认定金洗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228起至20282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2月政治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补考后及格)、20201217日擅自脱离联组连号被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洗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金洗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6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长仁,男,19984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2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512号刑事判决,认定沈长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819日起至20258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长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412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12日欺压他人被扣5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长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沈长仁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常雨,男,19692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穿青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22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常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129日起至202311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2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213日政治考试不及格扣10分,202023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1130日未带胸牌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5月至201911月获得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该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常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王常雨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家文,男,196571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5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712日,又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4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67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1212日起至20276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1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罚金1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7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监3号再审决定书,20211214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法释23号文件第32条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83月至201810月获表扬1个;201811月至20194月获表扬1个;20195月至201910月获表扬1个;共计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陈家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冷世昌,男,1965427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817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4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冷世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325日起至20283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9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7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冷世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720日。

八、刑期至2027924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1011日私藏他人剃须刀扣30分;20214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43日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用品扣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世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冷世昌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江游,男,1997612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31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91日起至202683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9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7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1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游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720日。

八、刑期至20264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51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621日殴打他犯扣4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1231日未完成生产扣0.7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游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江游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邹汶潮,男,1998828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汶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331起至20293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3月个人卫生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正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汶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邹汶潮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勋爱,男,19938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回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11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勋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医疗费等896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2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219日起至20292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4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共同赔偿医疗费等8965元已强制执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7月未完成生产被扣13.96分;20198月未完成生产被扣7.59分;20199月未完成生产被扣4.9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6月至2019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勋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马勋爱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才院,男,19831120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11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115日刑释。20195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才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3500元共同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9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723日起至20274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赃款35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0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25分;20200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8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才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姚才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光文,男,1980225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625日,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9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521日起至2023112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2月因未管理好联组联号罪犯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78分;20200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21分;20200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73分;20210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王光文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谌立明,男,19876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12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128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1225日刑释。20199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谌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310日起至20319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9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罚金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立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谌立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7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远龙,男,200012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6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远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赔偿54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123日起至20291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责令赔偿5450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张远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达,男,1989424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8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2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判缓刑四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五年,201365日刑释。2019517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舒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十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9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613日起至2022121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十万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该犯系累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达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舒达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永辉,男,199066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82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26500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025日起至202410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赃款26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512日因私改囚服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刘永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光荣,男,1963626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苗族,文盲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4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光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1127日起至202311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5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11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9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光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117日。

八、刑期至202352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光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熊光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洋,男,198631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5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12日起至20241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6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2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811日止)。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15日。

八、刑期至202381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4月至20208月获得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该犯民赔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洋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云志,男,196528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6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2刑初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云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229日起至20242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7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798.02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11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4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云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云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日。

八、刑期至20232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95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2月至20207月获得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得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志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云志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承彬,男,197110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23日,因犯故意伤害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3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承彬犯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119日起至20231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承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刘承彬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德顺,男,195611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2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820日起至202611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王德顺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恒伦,男,19571230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31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恒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126日起至20246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恒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陈恒伦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欣,男,198371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汉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5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612日起至20246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李欣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8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祥华,男,19962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118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515日刑满释放。20171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548号刑事事判决,认定曾祥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5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1022日至20292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8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5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526日。

八、刑期至2028921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11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曾祥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远华,男,197710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远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719日起至20247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71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95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远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12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9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远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23日。

八、刑期至202391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2分;2021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8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远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姚远华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熊成芳,男,1985927日出生于贵州独山,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57日因吸食毒品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12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270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512日起至20265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1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成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熊成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永廷,男,1998217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220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011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永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65日起至202212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89分;2019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9分;202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75分;2020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4分;2020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3分;202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4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永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陆永廷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艳祥,男,2000122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0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0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艳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4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124日起至202532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23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艳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罗艳祥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江,男,198513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1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0115刑初5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109日起至202310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7月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2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李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石兵,男,19913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0103刑初646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石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1227日起至20231213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6242504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01月日至2021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0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石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汪石兵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涛,男,20009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汉族,专科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3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作出(2020)01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810日起至20242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4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4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01月至2021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0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刘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欢,男,199682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6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6)052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39日起至20253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8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11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56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6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90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624日。

八、刑期至20244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4月因个人卫生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205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被扣3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5月获得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得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得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周欢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小伟,男,1996528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11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6)0323刑初字2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842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7)0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51229日起至2025062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611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12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93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小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223日。

八、刑期至20241228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7月因私藏违禁品被扣1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6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吴小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29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成你,男,1994514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022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成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判决提请上诉,201912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112日起至202311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379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0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8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刘成你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0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魏忠恒,男,1998716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32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忠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831日起至20238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4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更172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魏忠恒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1014

八、刑期至202212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忠恒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魏忠恒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1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宁家峰,男,1983128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1023日因犯盗窃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929日刑满释放;201712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患艾滋病不宜使用监禁刑,于201812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12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宁家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判处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零四天,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8.8克(现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保管),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828日起至202882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未履行。

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93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2115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安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3月至2019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10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资奖励。该犯系毒品再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家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宁家峰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2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秦阳,男,1970822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11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9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123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416日起至2025101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84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退赃24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10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7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21014日。

八、刑期至2025415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11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安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秦阳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3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彪,男,199929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5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彪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720日起至20287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罗彪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4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谯辉,男,32301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6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认定谯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7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722日起至202872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谯辉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5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母廷方,男,19464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1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认定母廷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9619日起至202491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201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203月至2020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得一个表扬,共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母廷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母廷方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6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白跃军,男,1963412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苗族,研究生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5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白跃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退缴赃款227.221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4918日起至2024830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5714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已履行,退缴赃款227.2214万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11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5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白跃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1123

八、刑期至2024130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195月联号成员脱离联号该犯未汇报扣10分。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710月至20183月获得1个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得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得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得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得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得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得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得1个表扬;共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跃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白跃军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7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军伟,男,1974122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75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10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420日起至2024419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10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张军伟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8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坤,男,1990102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苗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41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坤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5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523日起至202711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715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202052日在室内晒鞋子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23日坐岗期间经提醒后任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被扣35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1911月欠产被扣10.81分,20214月欠产被扣8.69分。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0月至20204月获得1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1个表扬;

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罗坤服刑档案 卷共  页。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福监减字第309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洪龙,男,19961123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74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作出(2019)273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洪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27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837日起至20303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送分流中心时间):2019916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耐心教育下,通过反省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今后将继续以认罪服法为改造目标,积极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202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14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黔南州检察院审查: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减刑建议不当,建议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4


附:罪犯杨洪龙服刑档案 卷共  页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