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部分,诸如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生效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是实现法律秩序价值的重要前提,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正义价值的内涵。财产性判项作为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更完整的发挥刑罚应有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2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