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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发布时间:2022-10-09
来源信息:刑罚执行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应当由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应当是由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