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的法律依据-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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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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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2-2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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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监狱人民警察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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